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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作者
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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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希望大家早日上岸,明天開心無牽掛地好好過中秋!!

【高普考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第5條之修正】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一些近
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https://reurl.cc/O0KZn7

【趨勢分析】
新行政罰法第5條已於111年6月17日生效,這次修法一定是未來幾年的考試重點,以下先跟大家簡要說明本次修法重點,並附上【舊題新解】說明本次修法會怎麼考!

【概念解析】

1.修正後差異: ( 詳細修正對照表與修法理由 https://imgur.com/GZQPAk1 )
本次修法後看起來只有把「行政機關」與「最初」拿掉,但差別滿大。差別在於「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原行政罰處分後,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哪一個時點之法律狀態為準
』?」

★舊法下: 如法律有修正,應以「最初裁處時」之法律來裁處。
提起行政救濟後,經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原處分,則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仍
應以第一次處罰處分做成時之法律狀態為準,而不是以重為處分時之法律狀態為準。也就是說舊法的「從新」是適用「第一次處罰處分時之法律」,而不是從最新的法律(也就是重為處分時之法律)

★新法下: 法律有修正,應以「裁處時」之法律
經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原處分而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仍應以重為處分當時之法律
狀態為準,而不是以第一次處罰處分時之法律。

2.考法:
(1) 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之法律依據
(也就是要用哪時候的法律來重為裁罰處分)?
依照新法,應該是依照重為處分時之法律,而不是第一次裁處時之法律。
(2) 新法所謂「裁處時」包含哪些?
依照修法理由,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
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

【舊題新解】

某甲違規,依行為時之法律得裁處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依裁處時之法律得裁處十萬元以下罰鍰,某甲對原處分機關之裁處不服提出訴願時,法律又修正為得裁處三萬元以下罰鍰,若原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令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則原處分機關應依何規定重為處分?101 高考 行政法
(A) 得裁處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B) 得裁處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C) 得裁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D) 得由原處分機關在十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之範圍內裁處

【舊法】 答案是A
★舊行政罰法第5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
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1)依行政罰法第5條,行政罰的基礎是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也就是說,最
初裁處時點之後的法律修正都與該違法行為無關。因此,雖然最初裁處之後法律又修正為得裁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但此修正與系爭裁罰無關。
(2) 其次,查最初裁處時之法律得裁處「十萬元以下罰鍰」,而裁處前(行為時)之法
律為「五萬元以下罰鍰」更有利於受處罰者,故應依行為時之法律處分之。因此,選項A正確。

【新法】 答案是C
★6/17生效之新行政罰法第5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1)依行政罰法第5條,行政罰的基礎是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準此,原處分機關
重為處分應以當時有效的法律為裁處基礎,即「三萬元以下罰鍰」。
(2)其次,查依裁處時之法律得裁處「三萬元以下罰鍰」,而裁處前之法律(行為時之
「五萬元以下罰鍰」或第一次裁處時「十萬元以下罰鍰」)均未更有利於受處罰者,故應依裁處時之法律處分之。因此,答案應該是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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