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卓榮泰指示霸凌案送檢調追查 勞發
個人覺得,所謂「送檢調偵辦」
根本沒太多實質意義
因為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只有普通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義憤殺人、生母殺嬰、囑託或加工自殺、過失致死
沒有「霸凌導致自殺」罪
而且據說謝宜容並非直接跟這位自殺的公務員交辦事項
而是跟他上面的中高階主管
霸凌的對象也是中高階主管
誠然首長電主管,壓力很可能會轉嫁到基層身上
但是要說謝宜容是「逼死」公務員的那個人
不僅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很難成立
恐怕連(對自殺者的)公然侮辱或恐嚇也不合要件
在沒有霸凌專法的情形下,最後八成就是不起訴處分
這道理並沒有很難,那難道是卓揆不知道嗎?
我覺得他當然的知道,只是在甩鍋
既然勞動部內部調查說公務員死因跟謝的霸凌無關
你們不信說護短
那就交給司法機關去再跑一次得到這個結論
反正不起訴處分書也不會公開
作成不起訴處分的時候話題熱度已過
就可以船過水無痕地結束這個燙手山芋了
只是不知道會不會藉此機會催生某個新法就是了
※ 引述《poplc ()》之銘言
: 快訊/卓榮泰指示霸凌案送檢調追查 勞發署長1大過、2副分署長併案處理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公務員疑因遭霸凌輕生,事件越演越烈,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 (20日)下午出面說明,謝宜容記2大過並送懲戒,最嚴厲處分將是免職、不得再任公務: 員。勞發署蔡孟良督導不周記1大過並調離主管現職,並下令已被媒體揭露霸凌案要在一: 周內調查究責。
: 卓榮泰今天下午受訪,首先向過世的勞動部公務員表示哀悼,勞動部公開懲處決定,謝宜: 容記兩大過並送懲戒,最嚴厲處分將是免職、不得再任公務員。勞發署蔡孟良督導不周記: 一大過並調離主管現職,另外2位副分署長、秘書室主任併案處理。
: 卓榮泰表示,此案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必須給家屬和國人一個真相,全案移送檢調單位詳: 細調查,追究責任,給家屬公道。
: 卓榮泰還說,事件中未能及時接住輕生同仁,身為院長表達最高歉意,未來要用最嚴肅的: 態度要求勞動部最快時間內做出最嚴厲的處置,給社會交代,也要求所有部會、各級機關: 首長徹底清查內部 ,不容許再有類似霸凌行為。
: 另外,若干案件被媒體揭露或被討論,全部要在一周內完成調查追究責任,所有機關全盤: 啟動各機關職場防制霸凌辦法,加強對同仁的保護、落實執行、迅速回報。(責任編輯:: 殷偵維)
: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2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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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卓當然知道,這樣以後讓謝回來才有理由
寫得很好 的確他們只是要給民眾交代我做了
跑跑流程,準備升官
有使人為奴罪
先演演戲 過陣子就忘了
難以舉證因果關係
確實
演戲而已,要辦可以辦貪汙,還有其他罪
的確是甩鍋
金蟬脫殼之術
他的問題不是殺人 是貪汙跟圖利
破壞刑事案件現場無罪?
他們早已知道output 是什麼了才敢做
input
貪污可以先押了吧
無罪的話,死者的獎章該追回來
明天忘記
圖利廠啊?用這條去辦就好
這篇實話 實際根本沒違法
圖利
不起訴就能說檢察官認證自殺跟霸凌無關
演戲阿
要立新的法才有用,還不趁民氣可用
6
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章第18條: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 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 二項之規定。 臭78 記過有什麼用啦....19
宜 : 容記兩大過並送懲戒,最嚴厲處分將是免職、不得再任公務員。勞發署蔡孟良督導不周 記 : 一大過並調離主管現職,另外2位副分署長、秘書室主任併案處理。 : 卓榮泰表示,此案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必須7
17:39編輯 幹 看準不準 超好笑 真的是先提前辦退休 難怪要硬拖3天 你勞最好不要被爆出來她有退休金領喔 話就放在這邊 笑死3
送檢調有個好處, 立委質詢就可以偵查不公開了。 至於7天清查霸凌結果, 大概就抓幾個犧牲祭旗。 沒有外部獨立單位調查霸凌案,
51
[討論] 勞動部重新定義霸凌耶那個霸凌自殺案, 勞動部自己都承認謝宜容就是有情緒上的問題。 「無法證明北分署長謝宜容有實際的職場霸凌情形,但可以確定的是, 謝宜容確實會對同仁情緒失控、辱罵、咆嘯等,造成同仁精神壓力極大,這些都是事實。」 這樣都不算霸凌喔?44
[討論] 卓院長出來說話了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20日)下午出面說明,謝宜容記2大過並送懲戒,最嚴厲處分將是 免職、不得再任公務員。勞發署蔡孟良督導不周記1大過並調離主管現職,霸凌案送檢調 追查,並下令目前已遭披露的其他霸凌案要在一周內調查究責。 我給院長肯定,來得遲總比不好好處理好! 但是那個部長請好好正辦4
[討論] 勞動部霸凌案 律師林智群逆風揭關鍵林智群表示: 如果死者是中高層公務員,跟謝宜容有業務往來,被半夜傳LINE要求10分鐘內回應等等, 導致公務員輕生,就有因果關係。但是,如果謝宜容是對一級主管、科長,死者是基層公 務員,彼此沒直接業務往來、甚至沒接觸,要怎麼證明公務員死亡跟她有關係? 林智群認為,一堆人看事情,都是直覺反應,「殊不知在法院裡面,是要證明因果關係的13
[問卦] 為什麼謝宜容要道歉?勞動部調查報告指出,謝宜容分署長跟吳姓公務員自殺沒有直接關係 謝宜容確實有霸凌,可是是霸凌一級主管 那謝宜容應該跟被霸凌的主管道歉吧? 為什麼勞動部長認為要公開道歉? 然後部長認為直接督導的副分署長、秘書室主任沒有察覺吳姓公務員超時工作8
Re: [新聞] 太離譜!勞動部公告霸凌案懲處名單 竟然誤植但勞動部的調查報告和謝宜容自己說法 都是指向謝宜容有霸凌下屬的行為 但因為與吳姓公務員中間還有兩層主管,所以沒有霸凌吳姓公務員 那不就是指謝宜容直接霸凌的對象就是這中間的兩名主管? 結果懲處名單,除了謝宜容記2大過免職5
[問卦] 霸凌致死的當事人不用收押調查還可以出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5
Re: [轉錄] 賴清德FB:我要向勞動部同仁致上歉意全案送檢調單位 基於五權分立與偵查不公開原則 與謝宜蓉霸凌屬下及濫用公款相關事項 立法委員質詢時 行政院長與勞動部長可以不回答,不提供資料3
[問卦] 霸凌可能導致自殺自傷是可預見的嗎?如題, 「職場霸凌」和「被霸凌者自殺、自傷」可不可以判刑? 過失導致死亡可以判「過失致死」 過失導致受傷可以判「過失傷害」 故意的有「傷害」、「殺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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