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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籍日本兵不被當日本人」 他酸徐國勇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台籍日本兵不被當日本人」 他酸徐國勇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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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BOC (花嚴)》之銘言:
: 「台籍日本兵不被當日本人」 他酸徐國勇:還幻想自己是日本人
: TVBS 記者 林茜妤 報導
: 最後更新時間:2025/09/21 10:22
: 民進黨秘書長徐國勇近日拋出「台灣沒有光復節」,引起各界討論。對此,前立委蔡正元: 批,二戰時有20多萬台灣人去當台籍日本兵,死亡3萬多人,日本籍的日本兵在戰後都獲: 得「退伍年金或遺族年金」,當台籍日本兵要求同等待遇,卻被日本政府和法院拒絕,理: 由是「台籍日本兵不是日本人」,台灣人沒有日本國民權利,這樣的台灣人也是日本人嗎: ?酸徐國勇等類的人雖然不是日本人,日本也不認爲他們是日本人,但他們心中始終想做: 日本人,乾脆幻想自己曾是日本人。
: ....

如果姑婆勇一類的臺派人士只是主張,當年日據時代的臺灣人也是日本人,

那麼根據當年日本帝國憲法規定,確實殖民地人民也是天皇的「臣民」。

*****
日本帝國憲法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6%97%A5%E6%9C%AC%E5%B8%9D%E5%9C%8B%E6%86%B2%E6%B3%95_(%E5%9C%8B%E6%B0%91%E6%94%BF%E5%BA%9C%E7%AB%8B%E6%B3%95%E9%99%A2%E7%B7%A8%E8%AD%AF%E8%99%95)


第二章 臣民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凡爲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規定。

第十九條 日本臣民,按照法律命令所定之資格,均得充任文武官吏及就其他公務。

第二十條 日本臣民,遵從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日本臣民,遵從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 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

上面寫了一堆日本「帝國臣民」的權利與義務,然而,日據時代臺灣人,雖然

也是日本帝國的「臣民」,日本帝國法律可沒有給他們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喔。

這方面的描述,書籍乃至網路報導多的是,大家自己查去。

然而!

二戰戰敗後的日本國「國民」,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規定,和上述帝國「臣民」

,顯著不同;關鍵條文如下:

*****
日本國憲法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6%97%A5%E6%9C%AC%E5%9C%8B%E6%86%B2%E6%B3%95


第三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日本國民應具備的條件由法律規定之。

第十四條
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人種、
信仰、性別、社會身份以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華族以及其他貴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認。
榮譽、勳章以及其他榮譽稱號的授與,概不附帶任何特權。授予的榮譽稱號,其效
力只限於現有者和將接受者一代。

***

大家看到了:

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所以日本帝國的「臣民」當中,殖民地的朝鮮半島和臺灣島上本為外國人,被帝

國殖民後的殖民地人民,在法律上地位比本國大和人低等,是合法的。

所以?

即使二戰戰敗後的日本國飛速發展壯大,取得日本國籍而當日本「國民」很爽,

不能夠類推得到,二戰之前當一個日本帝國的「殖民地臣民」也很爽--除非自己認

為被祖國當作次等國民對待是一件很爽很驕傲的事情。

當然個人或個別團體一定要以本人或其祖先曾經是日本帝國的「殖民地臣民」而

自傲,那是個人價值觀取向。

: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2994979
: 備註:
: 有個自稱賴桑的說,台海沒砲火歸功安倍
: 實在是沒常識,台海沒砲火靠的是不抬頭
: 反而是靠日本才知道有砲火
: https://i.imgur.com/NDPvLH7.jpeg
: 大選前發射衛星發國家級飛彈警報;真的發射飛彈反而靜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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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13.17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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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linum 09/23 00:33所以錢呢?

啥錢? ***** 日本通過賠償原臺籍日軍遺族的通知

https://tcmb.culture.tw/zh-tw/detail?id=274818&indexCode=Culture_Object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日雙方開始協商二戰時期原有臺籍日本兵之賠償事宜, 當時日本政府堅持,因為臺灣已經歸還中華民國,在不具有日本國籍身分的情況下, 這些原臺籍日本兵與軍伕不能與日本人等同享有日本政府所訂之「恩給法」及「戰傷 病者戰歿者遺族援護法之權利」。 因此從民國66年(1977)開始,有5個臺灣民間團體合力跨海對日本政府要求給予包 括當年的軍事郵政儲金、簡易人壽保險金以及海外日本兵軍餉等的補償金。之後經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華關係議員懇談會」共同的努力,終於讓日本政府於民國 76年(1987)9月11日在眾議院,18日在參議院通過支給原臺籍日本兵死亡及重傷者 遺族「弔慰金」案,除了發放每位陣亡者遺族200萬日圓的「弔慰金」外,日本政府 還另加撥事務費4,700萬日圓,作為委託中(臺)日兩國紅十字會之發放作業金,發 放作業原本計畫自民國77年(1988)起開始發放,預計以3年的時間完成。經過多年 爭取,日本政府於民國77年(1988)通過「賠償原臺籍日本兵陣亡者賠償辦法」, 當時弔慰金200萬日圓,約合臺幣40萬元。 ***

※ 編輯: saltlake (114.36.213.176 臺灣), 09/23/2025 04:59:34

kluwer2021 09/23 07:53就是炮灰就炮灰還台籍日本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