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轟蔡易餘又想替鍾文智提修證交法 黃國昌
※ 引述 《lukcat (LagCat)》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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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04532777697122&set=
: 黃國昌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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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imgur.com/jxXVWHY.jpg

: 提案人
: 蔡易餘 林岱樺
:
: 連署人
: 何欣純 吳憶沛 王世堅 黃捷 賴惠員
: 王美惠 郭昱晴 徐富癸 張雅琳 邱志偉
: 陳亭妃 陳培瑜 陳冠廷 陳秀賢 陳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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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說蔡易餘跟黃捷最近在宅圈陰德值很高?
: 真好騙
:
提個外話
這第六條的確問題蠻多的
因為他只授予主管機關核定權
而沒有提供核定標準,導致不明確之嫌
像是投資契約是否屬於有價證券範疇
一般來說可能會以Howey案作為標準
但因為金管會從來沒有正式承認這標準
導致縱然符合仍可能非屬有價證券
除了立法問題
還有這些主管機關向來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事風格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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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96.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E.SPa-i7yZeh3M
噓
扯那麼多幹嘛,反國昌老師的一定是壞蛋
推
台灣都正面表列 不可能採howey
抱歉,我指的是因為上述問題導致司法實務的見解容易分歧,所以可能產生因為法院採的標 準不同,所以某個投資契約縱然符合Howey案的標準,仍可能會被認定不屬於有價證券,不 好意思沒打清楚
推
授予機關核定的法條多著呢 犯法起訴就是
推
※ 編輯: KAWABONGGA (111.248.96.94 臺灣), 04/21/2024 19:11:38
那麼多法條光找人關說這條 你都不奇怪!!
噓
只授予主管機關核定權而沒有提供核定標
→
準,這不就之前的iwin嗎?
→
大法官釋憲那邊不這麼認為,已經打過
→
回票了。這個修法當初在提的時候莫名
→
有一堆學者助威聲勢浩大,非常詭異。
→
連民進黨吳秉叡也死命反對這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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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臉書 提案人 蔡易餘 林岱樺![Re: [新聞] 轟蔡易餘又想替鍾文智提修證交法 黃國昌 Re: [新聞] 轟蔡易餘又想替鍾文智提修證交法 黃國昌](https://i.imgur.com/jxXVWHY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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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的是這一條嗎? 那本魯這裡就出現一個問題了! 你世界上所有的存託憑證要在台灣發行,必然要先過重重關卡審查! 一、填具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Re: [新聞] 轟蔡易餘又想替鍾文智提修證交法 黃國昌 Re: [新聞] 轟蔡易餘又想替鍾文智提修證交法 黃國昌](https://i.imgur.com/fITqPxb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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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持反對意見,他就請鍾文智尋求釋憲。 ^^^^^^^^^^^^^^^^^^^^^^^^^^^^^^^^^^^^^^ : 黃國昌批評,此等可笑的案件,聲請釋憲的結果自然是議決不處理(司法院大法官第1495 :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所以也才會有上一屆余天再次提出個案修法。然而,令人震驚的
爆
[問卦] 幹你娘!台灣農地為什麼重金屬這麼高阿?幹你娘!台灣農地為什麼重金屬這麼高? 看到 國產巧克力驚傳「鎘」超標歐盟標準!消基會抽測市售巧克力商品發現,編號18號國內產 製的「100%台灣黑巧克力」商品,其鎘含量超出歐盟標準,長時間攝取可能導致腎臟疾 病、肺損傷及骨骼脆弱。由於台灣的巧克力沒有鎘標準,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盡速研議![[問卦] 幹你娘!台灣農地為什麼重金屬這麼高阿? [問卦] 幹你娘!台灣農地為什麼重金屬這麼高阿?](https://i.imgur.com/ahKKeWo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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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台北大法律系教授:黃國昌混淆焦點哥布林智障綠狗又再吃屎了, 當初修法的爭議性太大, 等於就是為個案修法。 連民進黨內自己人都不挺。 還有
Re: [新聞] 民眾黨提復議!黃國昌揭蔡易餘又領銜「以上是蔡易餘提出的修法版本 有人知道為什麼黃國昌要反對把台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列入證交法管理嗎? 講回鐘文智案 101年修證交法165-2條,用主管機關認定方式將TDR涵蓋於有價證券內![Re: [新聞] 民眾黨提復議!黃國昌揭蔡易餘又領銜「 Re: [新聞] 民眾黨提復議!黃國昌揭蔡易餘又領銜「](https://i.imgur.com/vC9c8M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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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TDR好手鍾文智幹嘛一直告媒體?TDR炒作好手鍾文智 不幸被法院判決18年 余天認為 法律不夠完備![[討論] TDR好手鍾文智幹嘛一直告媒體? [討論] TDR好手鍾文智幹嘛一直告媒體?](https://i.imgur.com/BzlI4ya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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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這就有點誤解法條了,你仔細看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的條文: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 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