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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演唱會搶不到?文化部官員親自當黃牛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演唱會搶不到?文化部官員親自當黃牛 作者
maniaque
(e)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2

※ 引述《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之銘言:
: ※ 引述《rz2x (弗朗西爾我婆)》之銘言:
: 基本上文創法規定,關於公關票的販售如下:
: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規定:
: 1.不得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
: 例如:
: (1)某音樂劇門票的票面金額為100元,賣家於平台販售101元,即屬違反法規規定(不得販: 售黃牛票)。
: (2)若是免費取得且可轉售之票券(如:公關票、貴賓票等)再進行轉售時,販售價格亦不得: 超過以同區座位計算該票券之定價。
: 2.以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等、郵寄費等費用,均不得納入販售金額。: 例如:先前取得票券所花費之手續費,不得列入於平台販售之金額,僅能依票面價格定價: 公關票可以賣:但是要依對應的位置所訂立的票價來賣。
: 但是!
: 就是這個但是!
: 公務員禁止從事任何的商業盈利行為。
: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 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
: 公務員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變為自己所有,就是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例如承辦機關出納人員,將其保管之公款或有價證券,私自花用、捲逃、或變賣供作己: 用,屬觸犯刑法上所稱侵占公用財物罪﹔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罪,處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現在問題來了,如果犯了公務員服務法13條第一項?那這還就情況來認定,可輕可重。: 但是如果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重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一億以下罰金。
: 那現在問題來了,公關票算不算有價證券?
: 基本上,你只要上任何的售票系統,都會直接在上面註明,活動票券、禮券等同於有價證: 券
: 所以賣出給主管機關的公關票,算不算侵佔公財物罪呢?
: 自己去找法官說。

別亂了啦~~~~~~~ 行政法人而已

裡面不會有 "專任" 公務員 啦~~

董監事甚至董事長若有公務員身分,

在這邊的身分就屬於機關同意的派兼,最多領個車馬費或開會費用

而底下各單位的專門從業人員,

基本上就是"民間人士"的聘僱.

還公務員勒??


否則,單單照 基本公務員相關法條思維,

單單 送公關票 這動作

就已經是涉嫌 "貪汙行賄" "圖利對價" 了,好嗎??

(你看現在關在看守所的柯P ,跟小沈的情況),
(送一疊死小孩跟送一疊公關票,是一樣的)

還輪得到轉售票券究責當黃牛??

轉售罰三千,貪污關十年,

真正公務員,會在意三千,還是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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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isner 12/03 13:44依對TPP的要求,這的確算收賄了

wsxwsx77889 12/03 13:46保外就醫就好誰跟你關十年

那要手很抖啊 至於鄉民肉搜找到的資料, 那大概就是還沒有專法成立行政法人(108年立法通過)前, 以專案人員身分,存在於文化部吧. 資深人員在行政法人成立後,爬到處長位置,也不意外吧

※ 編輯: maniaque (1.200.184.202 臺灣), 12/03/2024 13:49:58

ck901372 12/03 14:10貪污罪包涵廣義公務員懂不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