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郭豫珍拋這兩個是什麼問題?要拈花微笑?
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71/155696
郭豫珍表示,有兩個問題迄今沒有研究透徹:
據了解,這兩個關鍵條文分別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另一個條文則是,《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2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4分之1。」
而要求律師先行研究的問題包括,《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今年修正時,為什麼特別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6人」,希望討論法律變更理由。此外,公費助理的立法意旨到底有何異同?制度設計的精神與實務運作有無相似之處?
這兩個條文是什麼問題?有人知道嗎?
然後為什麼有人看到上述問題會微笑以對?
是在笑眾人迷昧的心靈嗎?
怎麼看得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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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忠犬今搜房,法鬥場,氣昂揚。打柯悍將,追問到天光。
疲勞訊問尋構陷,當庭判,逮無妨。
當朝司法成警塚,禁臠藏,步步量。雞鴨覲見,恍若夜漫忙。
漏夜拚來升官等,難說得,世情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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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去問法學博士 黃國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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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控高虹安「11個月詐領破60萬」!吹哨者你看不懂正常 因為國會助理這件事情一直都是很奇怪的狀況XDDD 實際雇主是國家(立法院),人事任用權是民代(立委) 然後其實整個法條法源也很模糊: ~~~~~8
Re: [討論] 高虹安能保證選上後不會酬庸男友嗎?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國會助理是立委的「關係人」。 關係人不得向立委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立委 之利益,立委也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Re: [討論] 高虹安能保證選上後不會酬庸男友嗎? Re: [討論] 高虹安能保證選上後不會酬庸男友嗎?](https://i.imgur.com/JKu8ZjH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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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朱哲成證實五個立委的扣打了!立法院組織法第32、33條裡面有一些有趣的規定, 我相信國民黨、民進黨的委員應該都知道, 現在就是透過傳播媒體故意要講些似是而非的話來影射。 先放法條: 第 32 條4
[討論] 所以許淑華的助理都在幹嘛啊?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直轄市議員每個月有最高上限24萬的助理費 可以聘請6-8個公費助理。 昨天發長文說她會勘一大堆、選服一大堆都親自處理 今天早上媒體問又再說她服務扎實,每週三提供法律服務沒空去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