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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詐騙車手是不是自願幫詐騙集團背鍋?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詐騙車手是不是自願幫詐騙集團背鍋?作者
gdong
(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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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是自願把錢交出去的!

而車手就是自願幫詐騙集團背鍋的無誤。
而車手就是自願幫詐騙集團背鍋的無誤。
而車手就是自願幫詐騙集團背鍋的無誤。


距離上一次7月22日 PO 文"我爸被詐騙700萬,台灣詐騙寶島?"
又隔了5個月,所有案件都告一段落了~

首先,刑事部分二審(被告上訴)終結確定: 兩車手 ,
一個十個月有期徒刑、一個八個月有期徒刑,皆不能緩刑也不能易科罰金等。
(上訴免費,是他們權力,他們各自減了2個月刑期,沒辦法台灣法律就是如此)

再來,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終結確定。
我們算部分勝訴了,車手需要連帶負賠償責任賠償400萬元 (附帶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400萬是因為可以證明車手在我父親初次受騙之起始日,
該車手就已經加入詐騙集團開始接洽犯案,所以即便前面400萬 不是他們經手
也視為共同正犯,須負連帶責任,而他們被逮捕以後,再交出去的300萬
則不是他們的責任範圍。

今天,這篇文章主要就是要教學 各位受害者,如何引用"判例",
讓詐騙車手背負應當背負的責任

請記住下面兩個 案子字號:

1.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174 號民事判決
=> 引用第9頁23行 起至 第10頁11行 止。
=> 重要句子"即不應區分詐欺集團成員是否經手及經手款項多寡而異其損
害賠償責任之成立。
"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判決
=>引用第2頁2行 起至 第3頁第6行 止
=> 重要句子"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避免遭查獲等考量,分工
以達詐騙原告之同一目的,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前揭規定,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連
帶賠償之責,且原告有權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之任一人請求全部之給付。原告因被告與
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詐欺行為而受有現金4,720萬元之損害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所受全部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4,720萬元,應予准許。
"



詐騙案件太多了,你如果看過很多判例,你會知道其實 民事訴訟,
車手判賠的並不是100%,事實上很多Case 甚至 原告被駁回,車手免賠.....
請所有被詐騙被害者,勇於維護自身權益,引用正確判決判例,引導法官作嚴厲判決~

這不只是為了原告受害者權益,也是增加詐騙集團營運成本。

我們必須讓所有年輕的誤入歧途的車手明白
你們自以為聰明輕鬆的賺錢方式,其實只是詐騙集團的免洗筷!
用完就丟,你們自願幫詐騙集團背鍋的~ !!!

希望我兩警世篇文章能幫助所有受詐騙受害者,不僅抓到車手,並且民事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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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imjack 12/23 22:18沒差 這種戶頭也沒錢 做領現金的=無敵

vickyshan 12/23 22:20幫你推一下

LAWfOREVER 12/23 22:21歐 如果這樣有用的話詐騙不會越來越

LAWfOREVER 12/23 22:21多了

rex0217 12/23 22:22推一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