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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逛誠品480竟遭5警帶走!控竊盜害女兒嚇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逛誠品480竟遭5警帶走!控竊盜害女兒嚇作者
cycutom
(cycutom真的不出門的那漳)
時間推噓30 推:33 噓:3 →:171

另派員陪同保全前往拍貼機取證,經查該廠商僅因機器出現異常即認遭人破壞偷竊,林男未盡查證義務即向警方報案,並擅自留置魏女及其親屬,造成當事人身心受創,針對林男行為警方也主動依誣告、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等罪嫌進行後續偵辦

這件事情警方處理的還可以吧?

警方派員跟這保全去拍貼機取證,結果此時才搞清楚,這廠商也沒查證清楚

就跟警察報案說誰誰誰幹的

所以警方隨後就幫受害者 提出誣告、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等案件的告訴


類似狀況我是沒遇過,我一個好友就遇過

去一間專賣書的商場,門口明明有防盜感應門,如果你書沒結帳,會警鈴大作

結果我那好友,明明經過時沒警鈴大作,還被攔下來,查他的包包

我那好友是很配合,就讓他們隨便查

這事發生在20年前了

但就我所知,很多店家或商場,真的現在還是很沒法律常識,直接攔客人要查

其實有點法律知識的都知道,除非店家當下就拿出監視影片,不然這樣先查你

,基本上已經觸法了


基本上,除了警察以現行犯攔住你以外,任何人都不能在類似的狀況攔你






※ 引述《hydroer (水人)》之銘言:
: 逛誠品480竟遭5警帶走!控竊盜害女兒嚇到狂哭 母氣炸要提誣告
: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50316/EF8F8B9CF9BB87F45C70FA040904FC48
: 2025/03/16 17:08 壹蘋新聞網 / 鮮明 綜合報導
: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市1名魏姓媽媽昨天(15日)帶著2名就讀國小的女兒到西屯: 區「誠品生活480」百貨逛街,結果在5樓誠品書局突然被5名警員攔住,聲稱接獲商場報: 案其女兒涉嫌竊盜,後來發現是烏龍一場。魏女指控商場、警方沒搞清楚狀況就在眾目睽: 睽下把她們帶走,「有如極權國家!」並對報案的林姓保全提告誣告等3罪。警方表示,: 當時是考量商場人潮多,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名譽,才先將她們請離商場,說明不足部分: 日後將加強員警教育訓練。
: 魏女向媒體投訴說,昨天中午帶2個女兒到西屯區市政路誠品生活480百貨逛街,逛到5樓: 誠品書局,突然被5名以上的制服警員攔住去路查問身分證號,接著就要把她們帶回警局: ,警察「押著」她們母女3人搭電梯時,她問「為什麼要去警察局?」當下警員沒解釋,: 只是讓一旁賣場報案者解釋說「你們有竊盜。」
: 後來知道是業者透過遠端監控發現拍貼機被竊盜,魏女說她和大女兒沒有進去過拍貼機,: 但詢問小女兒確實有進去過,導致小女兒在派出所驚嚇狂哭。事後進一步了解,業者從監: 視器中看到小女兒在拍貼機前一直按螢幕後突然蹲下,以為她用起子之類的工具破壞機器: ,後來檢查後才發現是誤會。
: 魏女痛批業者及警方在還沒有搞清楚事實真相前,就誣指女兒竊盜,還在眾目睽睽下將她: 們帶走,「這種情形應該是在極權國家才可能遇到。」她決定控告報案人誣告、妨害名譽: 及妨害自由等刑事責任。
: 對此,台中市警六分局表示,昨天下午接獲「誠品生活480」百貨公司報案指稱有物品遭: 竊,犯嫌仍於現場徘徊。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就在百貨公司隔壁,由3名警員及2名實務訓練: 生到場了解,發現是商場林姓保全於當日下午接獲服務臺通知,位於商場之拍貼機遭到破: 壞,經該樓層樓管提供涉嫌人照片,向警方報案後指稱魏女為竊嫌。
: 警員到場即向雙方詢問事發經過,惟案發地點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周遭尚有其他逛街: 民眾,警方在考量當事人名譽後,決定先請魏女等人隨同員警回距商場10公尺的派出所等: 候,並未使用逮捕等強制行為。
: 另派員陪同保全前往拍貼機取證,經查該廠商僅因機器出現異常即認遭人破壞偷竊,林男: 未盡查證義務即向警方報案,並擅自留置魏女及其親屬,造成當事人身心受創,針對林男: 行為警方也主動依誣告、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等罪嫌進行後續偵辦。
: 第六分局強調,警方辦案件皆以事實為依歸,釐清事實過程本就需要時間,在確認魏女等: 人無嫌疑後,即請當事人離去,員警處置尚無違反程序之情事,惟請民眾返所過程中,員: 警說明不足部分,日後將加強員警教育訓練,以避免類此案件再次發生。
: 誠品生活480則表示,將與保全公司及品牌廠商檢討改善處理程序,很抱歉造成顧客驚擾: ,會持續關懷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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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04.215.20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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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ttleghost 03/16 21:01所以被攔住到底能不能走人,等傳票

alittleghost 03/16 21:01來再說

店家攔住你,你當場可以走人。一切等傳票來再說 警察的話,則要看狀況,看警察當下是否有拿出什麼証據,不然依法他們也不能拿你 怎樣。 警察只能對現行犯,才能有強制作為。以文中,其實受害者可以不鳥警察 店家也有一個權力,就是如果他們懷疑你,他們只能先請你出去。 然後他們自己隨後再去看監視器。 他們沒權力留你下來後,才去看監視器,更沒權力搜你的身及包。 但過程中不能指著你說我們懷疑你偷東西之類的行為,有講的話你就能提告

NAKOplau 03/16 21:02美國也發生類似事情,受害者告警察+商場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04:38

NAKOplau 03/16 21:02賠償100萬美金,法院判賠20萬

domodesty 03/16 21:04對小孩5個圍起來 你跟我說是小事?? ??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07:03

alittleghost 03/16 21:06店家攔住說已經叫警察,能不能走人啊

放心,能走人。店家沒有攔住你的權力。說已經叫警察也沒屁用。 那5個字不代表能免責。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07:49

hdjj 03/16 21:11逆風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若是她們破壞的,那店

oresta 03/16 21:11商家可以攔人,但只能叫警察來,同意才可

店家不能攔人,不然你把法條翻來看看 店家只能趕人請人走,因為那是屬於店家的營業範圍

oresta 03/16 21:12以搜身。在警察宣讀權利前,可以拒絕同行

hdjj 03/16 21:12家能以現行犯要求對方不得離開嗎

alittleghost 03/16 21:13店家可以用已經報警的理由攔人?

S2aqua 03/16 21:13那家書店二十年前的防盜感應真的很敏感

alittleghost 03/16 21:13那幹駡誠品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14:54

hdjj 03/16 21:14如果對現行犯都不能攔阻,那不就只能眼看犯人

oresta 03/16 21:14毀損跟竊盜差這麼多,民眾的法學素養還要

oresta 03/16 21:14加強

不論什麼罪都一樣,不是因為是毀損罪你店家就有權力攔人下來 不然你把法條找來看看 這新聞裡,連警方都幫受害者提告了,你那邊是哪個平行世界的法典?

hdjj 03/16 21:15從容離開,這樣也不合理吧

我講了,現行犯可以攔阻,但以本案來說,沒有人及影片看到這個現行犯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16:49

alittleghost 03/16 21:16有監視器就事後開傳票吧,不管有沒

alittleghost 03/16 21:16有報警都可以當場走人對嗎?

是的,一切店家只能事後報警開傳票。店家沒任何權力攔你 有沒有報警都一樣,都可以當場走人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17:27

winger 03/16 21:18基本上,你說的是錯的

winger 03/16 21:18https://imgur.com/a/m0A9Yah

我文中及推文都講了,現行犯可以攔可以逮捕 (你還幫我推出佐證我的說法的法條,結果你還說我是錯哪招?) 但以本案來說,沒有任何人看到現行犯 以後文中講的我的好友的例子,也沒有現行犯這個東西 這樣懂了沒?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19:41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20:28

oresta 03/16 21:20民法第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

eric61446 03/16 21:20報案就能抓 有提審權啊

oresta 03/16 21:20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

oresta 03/16 21:20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

oresta 03/16 21:20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

oresta 03/16 21:21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你這條法令是用在現行犯 而不是用來「我來查看你的包包有沒有藏我店裡的商品,沒有的話再放你走」 這樣你了解嗎?

winger 03/16 21:22https://imgur.com/a/0HvRkfM

winger 03/16 21:23這誰說的?

oresta 03/16 21:23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三項,準現行犯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 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以文中我講的狀況及新聞,哪裡符合上面講的?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26:32

oresta 03/16 21:25母女要提告,警察當然要受理,要不要起訴

oresta 03/16 21:25,就是檢察官責任

這事,8成在偵查庭或調解委員會就和解掉了啦。哪可能真的到起訴階段。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27:42

oresta 03/16 21:29https://i.imgur.com/RFCYRrP.jpeg

我講了,以文中我好友的狀況及新聞這案的狀況,完全不符現行犯及準現行犯的要件 所以店家不能攔人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30:32

oresta 03/16 21:30如果你連民刑事都分不清

我講的一直都是店家不能攔人,民刑都一樣 敢攔後面就是吃官司,吃官司時拿上面你貼的法條也沒用,因為就是沒有構成要件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32:28

wcm 03/16 21:31警察在現場沒查僅憑人報案就把人帶回,這是

wcm 03/16 21:31之後查的,怎麼說還算可以

oresta 03/16 21:35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要符合現行犯及準現行犯的構成要件,而新聞這案及我好友那案,兩者都不符合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36:40

wcm 03/16 21:35現在只憑信號異常,看影片人在那,但沒看到

wcm 03/16 21:36犯案動作怎麼能算現行犯,事實上這事件就只

wcm 03/16 21:36有信號異常,哪裡有犯罪?沒犯罪又哪來的現

wcm 03/16 21:36行犯

就是如此。以商場這案,不能因為你看到小女孩突然蹲下來,就說符合 準現行犯甚至是現行犯的構成要件。

oresta 03/16 21:36民法184要件,需不法行為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37:59

anal5566 03/16 21:37警察不該把人帶回去 當場抄錄資料後就應

anal5566 03/16 21:37該令其自由離去

yesonline 03/16 21:41誠品百貨又不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常有

oresta 03/16 21:41被追呼,且時間地點密接

被追呼就能免責,那我隨便對路上一個行人說他是殺人犯,導致 他被一堆警察追且逮捕,那我也免責是嗎? 法條上可沒寫時間地點密接就免責

yesonline 03/16 21:41保全自以為是警察在那邊私下辦案的

cycutom 03/16 21:43被追呼就能免責,那我隨便對路人說他是

cycutom 03/16 21:43殺人犯是嗎

oresta 03/16 21:44但本案分局說明並沒有逮捕,只是同行

oresta 03/16 21:44那你就誣告嘍

還提告誣告罪是指店家或廠商的報案行為吧,是否報案就算達到誣行罪的要件 這確實要研究 至少就我所知,誣告罪的法條裡沒寫明,是不是要逮捕後才可提告誣告 是不是一個人向警局報警,就達到誣告的要件,要看過往判例

zenan321 03/16 21:44警察到場的第一個動作就是確認證據,把

zenan321 03/16 21:44每個人都帶回警局再靠杯業務繁忙,那我

zenan321 03/16 21:45只能說小丑是你自己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48:04

winger 03/16 21:46"並沒有逮捕"這個是話術啦,十之八九是在

winger 03/16 21:46現場讓母女"自願配合調查"

wcm 03/16 21:47警察帶回也都是話術,因爲他沒證據啊,當然

wcm 03/16 21:47不逮捕,但讓你不敢不去而已

winger 03/16 21:48不自願就會變成"態度不佳""行跡可疑"了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49:28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50:19

wcm 03/16 21:51說警察主動依誣告防害名譽及自由偵辦這也是

wcm 03/16 21:51新聞話術,當事人不提告,警察可主動?

oresta 03/16 21:53不要省錢看法條,有需要就找律師。法條文

oresta 03/16 21:53字是中文,但不是看看就可以理解

也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你理解的就是對的,對吧? 至少就你講的準現行犯,我看不出你反駁了什麼 不以法條文字來爭辯,難道要以誰有管道或人脈可以私下收買法官來爭辯嗎? 莫名其妙

zenan321 03/16 21:53暴怒是惱羞、沈默是默認、哭泣是理虧、

zenan321 03/16 21:54訕笑是掩飾,這是法盲野蠻人的基本心證

zenan321 03/16 21:54與口技

zenan321 03/16 21:54台中警局的婦幼隊有接手處理了嗎?

zenan321 03/16 21:56律師接手會選擇比較合適的法條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57:18

zenan321 03/16 21:57訴訟要取勝,刑民併送還是基礎,大砲擺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1:58:57

zenan321 03/16 21:57出來,對方才會理性和解

zenan321 03/16 21:58今天這對母女若是蘇貞昌的媳婦孫女,誠

zenan321 03/16 21:58品一定會很有誠意

wcm 03/16 21:59大家還記得上次台中球棒隊打人,人在現場還

wcm 03/16 21:59沒走,警察都用不是現行犯放人了嗎?

zenan321 03/16 22:00所以台中六分局那群89平常一定沒在看書

zenan321 03/16 22:00,誤以為誠品是一家酒店

zenan321 03/16 22:01酒店被一對母女盜竊,太歲頭上動土!

peterw 03/16 22:32林男是保全還是廠商?保全的話有點衰

oresta 03/16 22:37〔隨便對路人誣指殺人犯〕,是誣告。

不止是誣告 而是如商場案一樣,觸犯了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 尤其是妨害自由 因為我對無辜路人的追呼導致他被人壓制 這樣的行為構成了妨害自由的要件 我跟你的爭點一直都是妨害自由這個罪的構成要件

oresta 03/16 22:41時間地點密接or追呼,我覺得,可以成立第

oresta 03/16 22:41二項,第三項。但警察都不承認逮捕,討論

oresta 03/16 22:41是不是(準)現行犯,沒有意義

你的論點的所有前提一直都是以對方至少是準現行犯以上的狀況 怎麼叫沒意義 就推文裡,就你一個人認為這算是準現行犯

oresta 03/16 22:42對談很多錯置

oresta 03/16 22:47依法令行為,範圍包含民法

wcm 03/16 22:47就說沒犯罪事實或是動作了,你還在說準現行犯?

wcm 03/16 22:48僅憑剛好有異常訊號人在附近?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2:50:25

wcm 03/16 22:50有被偷甚麼?機台有沒有被破壞?都沒確認

wcm 03/16 22:51你就指說對方是罪犯?

oresta 03/16 22:52樓主朋友並沒有去警局。新聞的小孩去警局

我們推文是在爭店家能不能攔人 不是準現行犯以上就不能攔人 而我朋友跟商場這案的受害者,都不是準現行犯以上,所以你推文講的一切 都不成立,這樣懂嗎

oresta 03/16 22:52。所以朋友部分不需討論是不是現行犯,小

tonyian 03/16 22:52沒人看到哪來的現行犯?連影像證據都沒

oresta 03/16 22:52孩部分才需要。

tonyian 03/16 22:52拿出來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2:54:29

wcm 03/16 22:53而且事後也是說信號異常,

wcm 03/16 22:53用自己的異常認為對方犯罪?

oresta 03/16 22:58攔人是民法的權利

oresta 03/16 23:00民法第151條

那個前提也是要現行犯,前面就講過了 不然你今天開一間店,客人走進你的店,你馬上把店門口關起來不讓人走 你看看你能不能用民151免責?根本就不可能 這個權力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你攔的人是現行犯,懂嗎

wcm 03/16 23:00民法?被偷了甚麼?損失了甚麼?

wcm 03/16 23:01有為了保全自己的財產嗎?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3:03:12

wcm 03/16 23:03你都不知道自己有沒有損失,你可以攔人

oresta 03/16 23:07所以我才說你民刑分不清楚,這又跟現行犯

oresta 03/16 23:07什麼關係?

關民刑不清楚個屁事啊 你講的法條民151,告訴你的就是「你要攔人要免責就是你攔的是犯人」 不然照你的邏輯 今天一個人開一間店,客人走進去,這店主可以隨便關人,關完後就用 民151來免責嗎?

oresta 03/16 23:10不知道有沒有損失當然不能攔人。店員(誤

oresta 03/16 23:10)認為有損失,可以攔人,但之後店員要為

oresta 03/16 23:10(誤)負責,那是後話

就是不能因為「店員認為可以攔人」就可以免責,這樣你還硬要扯? 什麼「那是後話」?我跟你的爭點一直都是「事後能不能免責,受害者能不能告」 這不是後話是什麼?莫名其妙 照你的邏輯這樣可以隨便用民151來免責的話 那今天合法殺人很簡單啊 你叫一個你想殺的人到你家裡,然後你把家裡所有的門窗都封起來,讓他在裡面餓死 事後你說你是在用民151給你的權力,你覺得這樣叫對是嗎?

wcm 03/16 23:10這個是怕對方破壞你的財產物品,怕對方跑走

wcm 03/16 23:11才進行的,你連損失甚麼都不知道,怎麼扣人

wcm 03/16 23:12還在認為有?你要先知道自己損失甚麼吧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3:13:41

rakuinn 03/16 23:13https://i.imgur.com/26AWWGJ.jpg

wcm 03/16 23:13你連對方做了甚麼都不知道就扣人?

wcm 03/16 23:14還店員自認為有就可以?那隨隨便便都可以扣人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3:16:33

oresta 03/16 23:22所以接下來一定要叫警察!不需要一直用偏

oresta 03/16 23:22激的行為,表示民法第151條是錯誤的。警

民151法條本身沒錯,只是它有前提,其對象是要現行犯才能免責 民151的法條可沒告訴你多久叫警察才可以免責 我問你,假設我用民151把一個人關到餓死,然後再叫警察,這樣不行嗎? 法條哪裡有說「警察來不及到場,你又不知道對象是誰就可以這樣亂用?」 =========================================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 困難者為限。 ========================================= 請問你,你如何從上面的文字裡,讀出或理解出「你又不知道對象是誰,才可以使用」? 莫名其妙耶

oresta 03/16 23:22察(來不及)到場,又不知對象是誰,才可

oresta 03/16 23:22以使用。

wcm 03/16 23:25我們討論的前提都是合法的,你沒證據就不合法

就是現行犯,當下攔人的那位,如果他手上在當下沒有任何証據,當下攔人就是 不合法,無法拿民151免責。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3:26:39

wcm 03/16 23:26無法免責的,就是不適用民法151,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3:28:06

wcm 03/16 23:27你都不曉得損失了甚麼,怎麼攔人?

wcm 03/16 23:27怎麼適用要保全自己的財產?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3:28:50

wcm 03/16 23:28今天這個只是訊號異常人在旁邊而已

wcm 03/16 23:29那只要警報響,你是不是要關門攔下全店人呢?

oresta 03/16 23:29臺灣新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22號

於偵查中辯稱:我只是限制他們車輛出入,旁邊還有側門 人員可以自由進出, 而法官採信了 這當然就不構成妨害自由 你這案跟我們這篇文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你貼的這案為何會無罪,就很簡單,因為他有個側門可以讓人員自由進去 他只是擋住了車輛不讓其載廠房機器離開而已 這當然不構成妨害自由 這案也跟我們這篇在吵的爭點一點關係也沒

wcm 03/16 23:30今天沒犯罪?你怎麼適用?

wcm 03/16 23:31如果說要背負後果,不適用甚麼法都可以攔人

oresta 03/16 23:38看完了,很可惜,並不是現行犯。那是(誤

oresta 03/16 23:38)以為現行犯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6/2025 23:46:31

wcm 03/16 23:49民法的精神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及財產,

wcm 03/16 23:49而不是攔人,你不知道自己損失怎麼可以攔人

zenan321 03/16 23:50客觀審視個案,切勿預設立場,否則會傷

zenan321 03/16 23:50害當事人,本案只要有影片證明國小女童

zenan321 03/16 23:50偷竊,就翻轉。內文中有提到女童母問警

zenan321 03/16 23:50為何將她們帶走,有人跳出來說「你們偷

zenan321 03/16 23:51竊」,那個人是誰?

oresta 03/16 23:51我還以為ptt不能修改文字

所以你拿一個八竿子打不著跟本文要討論的爭點一點屁關係都沒有的案子幹嘛? (更證明了你找不出判例來支撐你的論點及邏輯,這樣還能一直嘴也很厲害耶) 「攔人」兩字在推文裡出現了幾次了,需要我數給你聽嗎?

wcm 03/16 23:51不要說誤以為,法是以證據事實說話的

zenan321 03/16 23:52所以說,誠品怕警察在店內盤查影響觀感

zenan321 03/16 23:53與營業,是否有要求警察先把人帶走?

winger 03/16 23:56樓上,是警方"擔心對方聲譽"

zenan321 03/17 00:00有一部經典司法劇《十二怒漢》,它強調

zenan321 03/17 00:00「證人因1.生活經驗的偏見2.專業與地位

zenan321 03/17 00:00的傲慢3.享受道德光環」造就偽證詞,除

zenan321 03/17 00:00此之外,本案網路輿論還帶入了立場(如

zenan321 03/17 00:01:我以前是店員,小偷總是義正嚴辭)與

zenan321 03/17 00:01可能的利益往來(網軍風向)

winger 03/17 00:02民151字面上看不出來是現行犯才能免責

字面上也沒說你可以隨便看誰很可疑就攔人且免責

zenan321 03/17 00:02警察盤查無辜第三人母女的當下,母女的

zenan321 03/17 00:02名譽已受損,只要立即查證影片,就能還

zenan321 03/17 00:02當事人清白,但那一瞬間,誠品會被當下

zenan321 03/17 00:03目擊者吐口水

zenan321 03/17 00:04我是生意人,客人偶爾漏給我錢,我沒有

zenan321 03/17 00:04點清,我就當自己丟了。因為我愛我的客

zenan321 03/17 00:04人,沒有他們我會餓死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7/2025 00:05:43

zenan321 03/17 00:06現在台灣做生意的重包裝行銷,把客人當

zenan321 03/17 00:06韭菜賊盤子,顛倒乾坤,殺雞取卵

wcm 03/17 00:07攔下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

winger 03/17 00:09沒有隨便啊"為保護自己權利"吶?

照你的邏輯,你今天開一間店,可以沒有任何証據的狀況下,隨便把進來的客人 關在你店裡?然後用民151免責?你會不會想的太美了?

winger 03/17 00:10而且攔人和控制人身自由是兩回事也

攔人就是不讓你離開,這不叫控制人身自由叫什麼?不然你以為綁起來才算嗎?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7/2025 00:12:04

winger 03/17 00:12在路上找人問路也是攔人啊,原來問路犯法

被問的人可以不回你直接離開 今天一個店家攔住一個要離開客人強迫要檢舉他包裡的東西,這跟問路有一樣? 你這是什麼亞利星球辯論法? 誰在跟你討論「你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離開的狀況」?

ufmother 03/17 00:14問路不犯法,用腦犯法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7/2025 00:16:36

winger 03/17 00:18哦?所以你的意思是店家有用物理性的強制

winger 03/17 00:18力強迫客人無法離開?

當然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7/2025 00:21:32

fatb 03/17 00:30我有一次買完東西出門警鈴大作...後來是店員

fatb 03/17 00:30結帳沒有給我消磁= =

winger 03/17 00:33https://imgur.com/a/YUzmVNG

winger 03/17 00:34抱歉…我到今天才知道原來店家可以直接聘

winger 03/17 00:34顧警察

擅自留置這四字 老師沒教過嗎? 另派員陪同保全前往拍貼機取證,經查該廠商僅因機器出現異常即認遭人破壞偷竊,林男 未盡查證義務即向警方報案,並擅自留置魏女及其親屬,造成當事人身心受創,針對林男 行為警方也主動依誣告、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等罪嫌進行後續偵辦。

lalawolala 03/17 00:39原po真有耐性一個一個回 一堆槓精

哈哈,我就很無聊 XDD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3/17/2025 00:40:43

LonyIce 03/17 00:48第六分局慣犯了,這對母女不是第一個被

LonyIce 03/17 00:48他們帶回去逼問的

winger 03/17 00:55https://imgur.com/a/agkBIcI

winger 03/17 00:56嗯嗯,擅自把人抓起來,但是最具代表性的

winger 03/17 00:57罪名是"妨害名譽",台灣人的面子實在太重

winger 03/17 00:57要了

leterg 03/17 01:29說「你們偷竊」是誠品的人,不是警察

liyahui 03/17 01:30原po你真有耐心...

leterg 03/17 01:32不知道警察在查證和等待期間有無給妹妹安

leterg 03/17 01:32撫一下,感覺是誠品的人在派出所時態度強

leterg 03/17 01:32

leterg 03/17 01:34警察從頭到尾都沒說妹妹偷竊,是誠品的人

leterg 03/17 01:34說的

jason050117 03/17 02:04這種智障店家還很喜歡寫偷竊罰一百

jason050117 03/17 02:04倍 怎麼不乾脆寫一億倍 低能

qoojo2002 03/17 03:35妨害自由是要警察自己告自己吧

wcm 03/17 03:42有安慰啊,讓小妹妹坐在滿是手銬旁的椅子,

wcm 03/17 03:42在那哭者這樣安慰啊

RLAPH 03/17 06:54你跟那傻逼解釋這麼多幹嘛 他看起來連法條

RLAPH 03/17 06:54都看不懂

uller 03/17 07:34

abc0312 03/17 07:45喔 如果有個路人看到小姐倒在地上痛苦難

abc0312 03/17 07:45受,叫救護車且電話中說可能盲腸炎要趕

abc0312 03/17 07:45快手術,會有哪種兩光醫生就聽信這種沒專

abc0312 03/17 07:45業的話直接讓小姐進開刀房,結果麻醉了開

abc0312 03/17 07:45肚了沒毛病?請問小姐要提告誰會有罪,路

abc0312 03/17 07:46人嗎?他非專業

holyhelm 03/17 08:38警察本來就沒問題 照SOP來

Hooz 03/17 09:37可以你媽啦

funami087 03/17 09:54笑了

ttrect825 03/17 10:05警察哪裡處理的可以?? 非現行犯 警察當

ttrect825 03/17 10:05場就要告知女方 她有權力可以離開 賣場

ttrect825 03/17 10:05人員不讓她離開就是妨害自由的現行犯

ds1980223 03/17 10:14可憐啊又是台中 。只會炒地而已

system303179 03/17 10:35這廠商靠遠端出一張嘴搞成這樣喔

suyihua 03/17 13:55警方已妨礙自由了

cashko 03/17 15:27前兩年信義誠品也看到過,店員聽到嗶嗶聲

cashko 03/17 15:27要檢查客人包包,客人出示發票,店員仍要

cashko 03/17 15:27翻整個包包,最後證實客人沒問題,店員也

cashko 03/17 15:27沒道歉,客人氣到在手扶梯口痛罵店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