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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大改名之亂,開始?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大改名之亂,開始?作者
turbomons
(Τ/ta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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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smotel ( )》之銘言:
: 骨灰罈
: https://imgur.com/9A7zV9x

圖https://i.imgur.com/9A7zV9x.jpg, Re: [問卦] 大改名之亂,開始?
: 飛機杯
: https://imgur.com/gI1gbuw
圖https://i.imgur.com/gI1gbuw.jpg, Re: [問卦] 大改名之亂,開始?
: 鮑魚
: https://imgur.com/bNTyHt1
圖https://i.imgur.com/bNTyHt1.jpg, Re: [問卦] 大改名之亂,開始?
: 龍蝦
: https://imgur.com/njKzdi5
圖https://i.imgur.com/njKzdi5.jpg, Re: [問卦] 大改名之亂,開始?
: 亞太
: https://imgur.com/zb3V8TV
圖https://i.imgur.com/zb3V8TV.jpg, Re: [問卦] 大改名之亂,開始?
: 可憐哪
: 一窩蜂沒創意的行銷又跟上了
: 就像上次的西門町舉牌一樣
: 同樣的招數一旦多了就顯得無聊


法規名稱: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建立社會秩序,端正善良風俗

這邊特殊原因應該也要是一樣的方向

為了參加商業活動而改名

而形成公資源的虛耗浪費

還有呈現出來的各種失序亂象

內政部應該要有些對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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