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未成年犯罪後是不是就不會成年了?
※ 引述《mars3 (聞聲就苦)》之銘言: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2條
: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第69條:
: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
: 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
: 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
: 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
: 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
: 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 69條的客體是兒童及少年
: 並不是事件本身
: 否則法條應該寫成:
: 不得報導或記載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未成年當事人或被害人......
: 因為人會長大
: 就好比未成年犯強奸罪
: 成年後如果再犯,適用的法條不一樣
: 而事件本身不會隨時間而改變
: 比方未成年時犯強奸罪
: 不可能成年後才判刑,就改用其他法條
: 那麼
: 談論一個成年人在未成年時犯的罪
: 為什麼會違反兒少法69條?
: 法條是怎樣解釋的?
: 還是說
: 未成年犯罪,就永遠是未成年了?
: 另外
: 任何人(任何人當然包括當事人吧?)
: 不得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
: 第一項又包含遭受第49條的性侵
: 那有人在媒體上自爆兒時被性侵的
: 應不應該開罰?有誰被罰過?
: 第103條的罰則
: 可沒有排除當事人自己出來講的情況
: 有沒有法律人可以開示一下?
有類似的疑問:
如果某人在未成年時,犯下了性侵他人的罪行
而在幾十年後以後這個人要參選民代、或是公職
是否一樣只要提到、討論到這個人的這件事,就會違反兒少法?
所以任何人都不可以說?
甚至以後這個人要應徵「少女中途之家」輔導員之類較敏感的工作
任何人也都要當作他沒有這個前科,(因為知道也不能告知應聘機關)
以保護這個當時未成年的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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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未成年的罪 成年之後會沒案底
所以口交惡徒成年後有繼續唸書嗎?
有關係的才適用哦 賤民強姦人就可以公佈
這問題你就想想你是能找到多少已成年者的未成年犯罪紀錄?
立法者就認為未成年的事一筆勾銷,對於當事人的更生比較
有幫助,能怎樣?再可惡的事都是年少輕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