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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舞蹈老師開告會成立幾條?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舞蹈老師開告會成立幾條?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時間推噓 X 推:2 噓:8 →:26

※ 引述 《leona12 (leona12)》 之銘言:
: 標題: [問卦] 舞蹈老師開告會成立幾條?
: 時間: Sun Apr 25 04:46:48 2021
:  
: 員警違法盤查
:  
: 違法盤查=/=公務
:  
: 罵違法盤查蠢是合理評論=/=妨礙公務
:  
: 大外割=傷害罪
:  
: 拘留9小時=妨礙自由
:  
:  
: 以上開告會成立幾項?
:  
: 卦?

個人淺見
警察盤查是否合法
關鍵在警職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
尤其是第一項第六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https://reurl.cc/v5zv11

根據新聞報導
警察進行盤查的地點
就是屬於上述第六款治安熱點而被指定可以進行盤查的地方


就我個人的理解
第六款的規定
是為了因應治安熱點的狀況較多
所以放寬盤查條件
不用達到前面幾款所要求的「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程度
就可以發動盤查

當然本法第三條規定警察執法的的基本原則
也是合法執法的前提
警察必須遵守
https://reurl.cc/9Zk3X8


所以就警察盤查的部分
我是覺得
不見得是違法的
這點跟鄉民看法不太一樣


再來
警察被罵蠢之後對老師的強制力使用
是否合法?

如前所述
警察盤查如果是於法有據的
那他就是合法執行公務無誤


而對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務員當場說「你真的蠢」
我覺得已經該當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侮辱公務員罪
所以警察有權逮捕現行犯

但是對於口頭侮辱的行為
使用壓制在地的方式逮捕
我是覺得有大砲打小鳥的味道
這方面個人不支持


想法大概是這樣
參考看看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0.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M.1619331641.A.3E5

aaaa412204/25 14:24壓制在地光比例原則就可以打槍了

就是說 跟人民之間的公然侮辱罪相比 雖然侮辱公務員罪是侵害國家法益 但使用壓制在地的方式逮捕 也是難以理解的

kayak556604/25 14:26六款要配二項…要上級指定下公文!之前有人噴過了,下

kayak556604/25 14:26一位…

不是連法條都貼給你了...

chengcti04/25 14:27哪來妨礙公務 頂多侮辱公務員而已妨礙名譽罰個錢

侮辱公務員罪就是妨害公務罪章裡的....

chengcti04/25 14:28治安要點地區在哪? 從來沒發布過

這部分有同樣疑問 就是說人民要如何知道自己被盤查的地點是指定的治安熱點?

Tomince04/25 14:28指定場所要有主管公告,你前面沒跟上?

重看吧

kayak556604/25 14:28我覺得有公文當場就會拿出來了!不用在那邊說沒見過

fly020404/25 14:30這條指定區域有要求公告?我怎麼從來沒看過 0.0

警職法第六條其實沒要求要公告 但我是覺得如果有公告 人民配合盤查程度會更高 應該不是壞事

kayak556604/25 14:33沒有說要公告但要有指定…方向對有什麼好挑語病的……

f大的吐嘈有理 「指定」跟「向民眾公告」是兩件不同的事

kayak556604/25 14:33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

kayak556604/25 14:34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

kayak556604/25 14:34長官為之。

不太懂你重覆貼一次我已提供的連結內容是?

yoshilin04/25 14:40台灣警察加油,無辜民眾打起來

blue99904/25 14:42原來菸粉也懂法

??

kayak556604/25 14:44他就看不懂法條啊!第六款的放寬是要搭配第二項,重複

kayak556604/25 14:44貼還看不懂

我是覺得你可以重看 不急其實...

kayak556604/25 14:46要主管機關長官指定,看他們長官是誰要出來背書啦…

重看吧

steve101204/25 14:50你看不懂法條可以不用發文 535 跟第二項自己看一下

steve101204/25 14:52第二項就講 “前項第六款” 就是第一項第六款

steve101204/25 14:52就是你引述的 行經指定xxxx

steve101204/25 14:52你不要自己看不懂一直叫人重看

所以我什麼時候說不要理第二項的? 不是連法條都貼出來了? 這篇跟535又是哪裡衝突了? 重看...

badmark36904/25 14:56我不懂法,不過原po是我的黑名單

對你沒印象 也對你的黑名單沒興趣 要針對文章內容討論的話歡迎~

lyzn04/25 14:57這警察真的扯,不罰兩三百萬我覺得不合理

簡單講 盤查不見得違法 同時將人壓制在地這事 也不見得是合理的 這事的後續發展就再觀察了

nicolaschen204/25 15:11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

nicolaschen204/25 15:11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

nicolaschen204/25 15:11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nicolaschen204/25 15:11指定絕對會有書面證據,不會是空口白話的指定。然

nicolaschen204/25 15:11後警局拿得出來再說。不要最後是當天才指定,那就好

nicolaschen204/25 15:11笑了。

我看到的新聞是這樣說的: "中壢分局指出,該起盤查,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423W0202/amp

所以在反證出現前 沒有理由不信警局的說法 那你是怎知道沒有指定的? 或你懷疑的根據是什麼 有沒有連結可參考? (我持中立立場)

kayak556604/25 15:14哈哈 我居然回看不懂法條的大哥那麼多句,我認輸,封

kayak556604/25 15:14鎖惹

不用跑啦 有要針對內容討論都歡迎 但好歹要先知道別人在講啥啦 ^_^||

xheath04/25 15:26是在要人家重看什麼?自己先搞懂再來說吧

xheath04/25 15:26一直在那邊重看重看

先看懂才有辦法討論....

fly020404/25 15:51其實吼 我一直在懷疑說這個"指定區域"實務上就是每天指定

fly020404/25 15:52的巡邏勤務路線,不然一個管區這麼大,為何指定要在這個

fly020404/25 15:56地方見警。不過吼,這樣一來,民眾要贏的會就很小了

不清楚了 但如果巡邏的路線都是指定點 都可以放寬發動盤查的要件 那前面幾款不就等於被架空了? 感覺好像說不通 我是覺得可以考慮修法 改成要公告 這樣民眾方便查證(如警局官網) 警察執法也會比較順利 但想想這法應該修不成 應該沒有民眾(尤其有房產的)希望自己家附近就是指定公告的治安熱點 ^_^||

※ 編輯: todao (1.200.20.176 臺灣), 04/25/2021 19: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