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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法官開庭拿鐵棒敲自己頭直喊痛 認定是凶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法官開庭拿鐵棒敲自己頭直喊痛 認定是凶作者
vancepeng
(NIA新手玩家)
時間推噓38 推:39 噓:1 →:69

八卦是
攜帶兇器一直以來都是客觀認定
這個法官不是第一個 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加重構成要件「攜帶兇器」

兇器: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

攜帶:行竊時攜帶即屬之
實務認為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像是加重強制性交 第八款
以及本案加重竊盜 第三款
相關判例有
20年上字1183判例
最高法院74年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近期103年台上1515判決


不過兇器的認定 爭議一直以來都有

74年上字5253判例
螺絲起子 為 兇器
假設今天你是一個合格的修車工人
隨身帶著一把螺絲起子
看到一個女高中生 性慾大發
對她強制性交
即便你沒有拿螺絲起子出來
你依然構成加重強制性交-攜帶兇器

又如92台非字第38號判決
「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通常之器械」

石頭不構成兇器?不合理吧?


學説見解
月旦法學教室第59期
對於攜帶兇器應從文義、體系、目的解釋

物件是否能被解釋為兇器必須考量
行為人攜帶時的特殊認知
以及
使用該物件所呈現的危險能力

若採學說見解
拿螺絲起子的你
就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
拿石頭搶劫的你
就會成立加重竊盜/搶奪

足見檢察官是採學說見解
而本案法官則採實務見解

認為鐵棒為兇器的法官並沒有問題
因為實務上一直以來都是這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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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12.16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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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liflower 09/24 18:45我覺得有問題的是,他為什麼要拿鐵棒

cauliflower 09/24 18:45打自己頭才知道...

勘驗啊 確認鐵棒是鐵棒ww

kilof 09/24 18:45繼續形式認定 繼續從重用法

linchw 09/24 18:46學說跟實務衝突也不是一次兩次了

bestteam 09/24 18:47怎樣算凶器這是法學界的大難題啊

linchw 09/24 18:48看有沒有機會統一見解 能對人體造成傷害

linchw 09/24 18:48的就認定為兇器

fzrpower 09/24 18:48是啊,對像是娃娃機,一定嚇死她了

kilof 09/24 18:48不要看記者亂寫啦 法官看到事實有一根鐵

kilof 09/24 18:48棒就準備變更法條了 痛不痛根本不是重點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8:51:34

froce 09/24 18:49打自己頭哪裡有客觀認定?法官到底痛不痛只

froce 09/24 18:49有法官知道,最好的辦法就是打那個認為不是

froce 09/24 18:50凶器的檢察官,讓他喊痛才客觀吧?

linchw 09/24 18:51某樓 自己去看法條 闖空門帶兇器都是加

linchw 09/24 18:51重竊盜了 別扯什麼對象是娃娃機

abaddon 09/24 18:51台灣法官太可笑,還要打自己頭才能確定

abaddon 09/24 18:51是凶器,那拿刀子砍人的,法官不就要自

abaddon 09/24 18:51己砍一刀,真的笑死,台灣公務員水準就

不對喔 主要是因為檢察官認為鐵棒不是兇器 這樣你要噴的是噴檢察官餒 如果大家都認定是兇器 就不用吵囉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8:52:57

abaddon 09/24 18:51是這麼低,只會讀書,可悲

fzrpower 09/24 18:53他現在是闖空門 ? 別自已在腦補好嗎

aprendes 09/24 18:53問題不在法官勘驗 問題在用頭勘驗啊XD

我會拿檢察官勘驗(x)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8:54:10

Tieylea 09/24 18:56每次戰凶器的時候 我都會拿John Wick一口

Tieylea 09/24 18:56氣放倒3個人的鉛筆來解釋 比較傳神XD

有能力的殺手 一支筆都能當兇器 沒有能力的雜魚 拿電鋸都割到自己

gn00655059 09/24 18:56

dafeichai 09/24 18:57學說見解我看不懂,還是很抽象阿,說

學說見解套用到本案就是 行為人偷娃娃機的時候 鐵棒是他撬開娃娃機的工具 雖然鐵棒足以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威脅 但是他主觀上只有拿鐵棒 傷害娃娃機而不是傷害人的意圖

poeoe 09/24 18:57用頭勘驗沒問題吧 實際能不能傷人這樣不是

dafeichai 09/24 18:57來說去還是客觀上有無危險去做認定,

poeoe 09/24 18:57最直接?

dafeichai 09/24 18:58但這裡的危險就可以包含幾乎全部的做

dafeichai 09/24 18:58案工具了

linchw 09/24 18:58笑死 阿法條就是那樣寫 邏輯不好麻煩也差

linchw 09/24 18:58點資料好嗎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9:01:28

aprendes 09/24 18:59客觀危險性在於鐵棒 鐵棒要敲頭才知道?

fzrpower 09/24 19:00就沒有闖空門的事,跟我談邏輯 ? 不懂就

fzrpower 09/24 19:00別拿爛例子

闖空門是法條 加重構成要件第一款 侵入住宅 通常會搭配第二款毀越門窗 他只是在列舉加重構成要件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9:02:56

poeoe 09/24 19:01法官這麼認真勘驗 是該鼓勵好嗎

fzrpower 09/24 19:02要論兇器,最少也要有個攻擊行為

lee85313xd 09/24 19:02抱歉樓上 實務就是這樣

Tongwow 09/24 19:02法官用意多半要洗臉檢察官比較多,不是

對 如果他打檢察官 檢察官喊不痛怎麼辦 這樣又是羅生門了

Tongwow 09/24 19:02真的那麼白癡

cerberi 09/24 19:03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9:03:52

cerberi 09/24 19:03超有趣

lee85313xd 09/24 19:04新修正的135妨礙公務就有增訂

lee85313xd 09/24 19:04「意圖供行使之用」

lee85313xd 09/24 19:05要馬改法條改成那樣 不然無解

al0w0l 09/24 19:05隨便敲點東西證明威力不行嗎?

orznge 09/24 19:08是不是會看當事人有沒有要拿兇器的目的

orznge 09/24 19:08

學說見解是要考量 實務見解不會

ll6a 09/24 19:10上面提鉛筆是真的不懂,是不是兇器當然也是

ll6a 09/24 19:10要衡量使用人的身體狀況,就想普通男生扇你

ll6a 09/24 19:10巴掌躲過是普通傷害未遂無罪,但是拳擊手扇

ll6a 09/24 19:10你巴掌躲過是重傷害未遂有罪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9:12:19

ll6a 09/24 19:12如果今天是個小隻馬拿根鐵棒那鐵棒我是不覺

ll6a 09/24 19:12得是兇器

在業界是一種獎勵

kissa0924307 09/24 19:12敲檢查官的頭不是剛好? 他會痛下

kissa0924307 09/24 19:13次就知道這是兇器啦

有時候 法律人的見解 是一種信仰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9:15:04

dosoleil 09/24 19:14檢查官哪可能被打喊不痛 公堂之下打檢查

dosoleil 09/24 19:14官 還不以現行犯抓

ycy716 09/24 19:16安靜!安靜!我法官還你法官

jonestem 09/24 19:16原來如此…

bussx 09/24 19:16John Wick拿鉛筆就是兇器

henry6715 09/24 19:23一試ok

kumori 09/24 19:24以前無聊逛書店翻民法還有那個階段才算

chen10 09/24 19:24少說一個,兇器並不以犯罪計畫起始時即攜

chen10 09/24 19:24帶為限,現場撿拾也算

kumori 09/24 19:25生命的問題

raku 09/24 19:29那穿木屐也是兇器了 敲頭會痛 法條是死的還

raku 09/24 19:29真的死腦筋去用 反正都推給立委或法務部就

raku 09/24 19:29

kumori 09/24 19:30想到了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a04775 09/24 19:30從重認定 符合國民法感情 讚讚讚

dk40307 09/24 19:35專業推

Yatta 09/24 19:42https://web.bc3ts.net/post/4608640 支援

ciplu 09/24 19:46看來帶折凳真的是最佳解

zakijudelo 09/24 19:48這不是考爛的基礎題嗎?XD

ApAzusa126 09/24 19:56實務那個就是認定方便而已,實際上全

ApAzusa126 09/24 20:00法律圈都知道學說講的才有道理

hamel 09/24 20:10你不犯法就沒事,對惡徒從重量刑是正確的

bestteam 09/24 20:11何止認定方便 用學說也怕被鄉民罵死啊

dark0224 09/24 20:12自由心證~~~~~~

a40494 09/24 20:15不過說歸這樣說啦 我是不信採學說派的學

a40494 09/24 20:16者遇到侵入住宅竊盜帶武器的小偷會認為危

a40494 09/24 20:16險程度不會上升

a40494 09/24 20:18學說固然是從第三者角度切入 但法律的運作

a40494 09/24 20:18也不能棄現實角度的危險程度於不顧 每一

a40494 09/24 20:18個判決都會影響社會法律秩序 也影響社會

a40494 09/24 20:18犯罪者的行動思維

aarzbrv 09/24 20:37被告上訴合議庭三個法官都要敲頭惹哭哭:~

Tenging 09/24 20:43女法官以後怎麼知道那是強姦

okmijnuhyex 09/24 20:49鬥法官尻自己為何不是感謝他實證==?

blackstyles 09/24 21:25台灣不是採判例辣 隨時空大陸不同 愛

blackstyles 09/24 21:25怎麼解讀就怎麼解讀辣

light7777 09/24 21:45請檢察官敲合議庭三位法官的頭才是正

light7777 09/24 21:46解,投票表決會不會痛。

light7777 09/24 21:48檢察官這時這時心中就有一把尺 輕輕巧

noname912301 09/24 21:53推認真勘驗

fgkor123 09/24 21:55打到他痛啊 這麼簡單

ma721 09/24 22:44就換你被告了

Bosung 09/25 02:26想到一部影片用湯匙當兇器

zealone 09/25 12:11審判法官說了算

syuanling 09/25 12:21推 認真文

trickart 09/25 14:13你知道結果也只判六個月嗎? 你知道檢

trickart 09/25 14:13察官簡判法條有提到毀越門扇但這篇判決

trickart 09/25 14:14完全沒有交代這部分嗎?

FATTY2108 09/25 15:15桃檢自己不上訴,摸摸鼻子,還怪法官判

FATTY2108 09/25 15:15決書沒提

vancepeng 09/25 16:44毀越門窗沒有爭議 有爭議的就是兇器部

vancepeng 09/25 16:44

vancepeng 09/25 16:44桃檢不服可以自己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