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開庭拿鐵棒敲自己頭直喊痛 認定是凶
八卦是
攜帶兇器一直以來都是客觀認定
這個法官不是第一個 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加重構成要件「攜帶兇器」
兇器: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
攜帶:行竊時攜帶即屬之
實務認為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像是加重強制性交 第八款
以及本案加重竊盜 第三款
相關判例有
20年上字1183判例
最高法院74年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近期103年台上1515判決
不過兇器的認定 爭議一直以來都有
74年上字5253判例
螺絲起子 為 兇器
假設今天你是一個合格的修車工人
隨身帶著一把螺絲起子
看到一個女高中生 性慾大發
對她強制性交
即便你沒有拿螺絲起子出來
你依然構成加重強制性交-攜帶兇器
又如92台非字第38號判決
「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通常之器械」
石頭不構成兇器?不合理吧?
學説見解
月旦法學教室第59期
對於攜帶兇器應從文義、體系、目的解釋
物件是否能被解釋為兇器必須考量
行為人攜帶時的特殊認知
以及
使用該物件所呈現的危險能力
若採學說見解
拿螺絲起子的你
就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
拿石頭搶劫的你
就會成立加重竊盜/搶奪
足見檢察官是採學說見解
而本案法官則採實務見解
認為鐵棒為兇器的法官並沒有問題
因為實務上一直以來都是這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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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問題的是,他為什麼要拿鐵棒
打自己頭才知道...
勘驗啊 確認鐵棒是鐵棒ww
繼續形式認定 繼續從重用法
學說跟實務衝突也不是一次兩次了
怎樣算凶器這是法學界的大難題啊
看有沒有機會統一見解 能對人體造成傷害
的就認定為兇器
是啊,對像是娃娃機,一定嚇死她了
不要看記者亂寫啦 法官看到事實有一根鐵
棒就準備變更法條了 痛不痛根本不是重點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8:51:34
打自己頭哪裡有客觀認定?法官到底痛不痛只
有法官知道,最好的辦法就是打那個認為不是
凶器的檢察官,讓他喊痛才客觀吧?
某樓 自己去看法條 闖空門帶兇器都是加
重竊盜了 別扯什麼對象是娃娃機
台灣法官太可笑,還要打自己頭才能確定
是凶器,那拿刀子砍人的,法官不就要自
己砍一刀,真的笑死,台灣公務員水準就
不對喔 主要是因為檢察官認為鐵棒不是兇器 這樣你要噴的是噴檢察官餒 如果大家都認定是兇器 就不用吵囉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8:52:57是這麼低,只會讀書,可悲
他現在是闖空門 ? 別自已在腦補好嗎
問題不在法官勘驗 問題在用頭勘驗啊XD
我會拿檢察官勘驗(x)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8:54:10每次戰凶器的時候 我都會拿John Wick一口
氣放倒3個人的鉛筆來解釋 比較傳神XD
有能力的殺手 一支筆都能當兇器 沒有能力的雜魚 拿電鋸都割到自己
推
學說見解我看不懂,還是很抽象阿,說
學說見解套用到本案就是 行為人偷娃娃機的時候 鐵棒是他撬開娃娃機的工具 雖然鐵棒足以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威脅 但是他主觀上只有拿鐵棒 傷害娃娃機而不是傷害人的意圖
用頭勘驗沒問題吧 實際能不能傷人這樣不是
來說去還是客觀上有無危險去做認定,
最直接?
但這裡的危險就可以包含幾乎全部的做
案工具了
笑死 阿法條就是那樣寫 邏輯不好麻煩也差
點資料好嗎
客觀危險性在於鐵棒 鐵棒要敲頭才知道?
就沒有闖空門的事,跟我談邏輯 ? 不懂就
別拿爛例子
闖空門是法條 加重構成要件第一款 侵入住宅 通常會搭配第二款毀越門窗 他只是在列舉加重構成要件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9:02:56法官這麼認真勘驗 是該鼓勵好嗎
要論兇器,最少也要有個攻擊行為
抱歉樓上 實務就是這樣
法官用意多半要洗臉檢察官比較多,不是
對 如果他打檢察官 檢察官喊不痛怎麼辦 這樣又是羅生門了
真的那麼白癡
推
超有趣
新修正的135妨礙公務就有增訂
「意圖供行使之用」
要馬改法條改成那樣 不然無解
隨便敲點東西證明威力不行嗎?
是不是會看當事人有沒有要拿兇器的目的
啊
學說見解是要考量 實務見解不會
上面提鉛筆是真的不懂,是不是兇器當然也是
要衡量使用人的身體狀況,就想普通男生扇你
巴掌躲過是普通傷害未遂無罪,但是拳擊手扇
你巴掌躲過是重傷害未遂有罪
如果今天是個小隻馬拿根鐵棒那鐵棒我是不覺
得是兇器
在業界是一種獎勵
敲檢查官的頭不是剛好? 他會痛下
次就知道這是兇器啦
有時候 法律人的見解 是一種信仰
※ 編輯: vancepeng (111.71.212.165 臺灣), 09/24/2021 19:15:04檢查官哪可能被打喊不痛 公堂之下打檢查
官 還不以現行犯抓
安靜!安靜!我法官還你法官
原來如此…
John Wick拿鉛筆就是兇器
一試ok
以前無聊逛書店翻民法還有那個階段才算
少說一個,兇器並不以犯罪計畫起始時即攜
帶為限,現場撿拾也算
生命的問題
那穿木屐也是兇器了 敲頭會痛 法條是死的還
真的死腦筋去用 反正都推給立委或法務部就
好
想到了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從重認定 符合國民法感情 讚讚讚
專業推
看來帶折凳真的是最佳解
這不是考爛的基礎題嗎?XD
實務那個就是認定方便而已,實際上全
法律圈都知道學說講的才有道理
你不犯法就沒事,對惡徒從重量刑是正確的
何止認定方便 用學說也怕被鄉民罵死啊
自由心證~~~~~~
不過說歸這樣說啦 我是不信採學說派的學
者遇到侵入住宅竊盜帶武器的小偷會認為危
險程度不會上升
學說固然是從第三者角度切入 但法律的運作
也不能棄現實角度的危險程度於不顧 每一
個判決都會影響社會法律秩序 也影響社會
犯罪者的行動思維
被告上訴合議庭三個法官都要敲頭惹哭哭:~
女法官以後怎麼知道那是強姦
鬥法官尻自己為何不是感謝他實證==?
台灣不是採判例辣 隨時空大陸不同 愛
怎麼解讀就怎麼解讀辣
請檢察官敲合議庭三位法官的頭才是正
解,投票表決會不會痛。
檢察官這時這時心中就有一把尺 輕輕巧
推認真勘驗
打到他痛啊 這麼簡單
就換你被告了
想到一部影片用湯匙當兇器
審判法官說了算
推 認真文
你知道結果也只判六個月嗎? 你知道檢
察官簡判法條有提到毀越門扇但這篇判決
完全沒有交代這部分嗎?
桃檢自己不上訴,摸摸鼻子,還怪法官判
決書沒提
毀越門窗沒有爭議 有爭議的就是兇器部
分
桃檢不服可以自己提上訴
2
我認同你的見解 紫蛙吳忻穎還在牠破粉專後面帶風向 挺桃檢,認為檢察官起訴沒錯 還在那邊戲弄法官X
這法官沒問題喇 兇器當然是兇手的器具 所以前提是兇手有這個物品的「所有權」 實務上是以預防角度來看而不是結果論(殺人/重傷害) 今天這個兇手拿鐵棒來偷竊1
那就讓我來打個嘴炮好了 2015年,郭男於台北捷運持刀刺傷4人 檢方起訴殺人未遂 一審法官認為沒有殺人犯意,以傷害罪求刑3年 2021年,李男在家中以手指虎毆打妻子頭部5
台灣人是不是都這樣啊 總是喜歡對別人的專業領域指指點點 不了解的東西不是打打嘴砲就好欸 還是都覺得一個法官會比我們這些人不懂法律== 法律人來討論才有實益啦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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