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何精神病犯罪刑責不適用一般人?
※ 引述 《gfabbh (David)》 之銘言:
:
: 現代刑罰是立基於每個人要為出自自己的自主意志的行為負責,在刑法學說上,這個前: 提稱為罪責或可責性,反之,人不為不出自自己的自主意志負責任。
:
: 當然,人的行為是否為人的意志可以完全掌握,還是其實是受到社會環境操控,在刑法: 學界,還是爭議不休的議題。
:
: 精神病患的犯罪行為並不是有病就是免責,而是其罪行是精神病影響才能免責,因為刑: 法認為這種情形下的犯罪,並不是精神病患的自主意志下的行為,不具有可責性,其實: 說難點,精神病發時的病患,刑法認為與野生動物無異。
:
: 也因此對於精神病患病發的行為,公權力對其不能施以刑罰,畢竟刑罰的目的,就是懲: 罰行為人,行為人沒有可責性,也就沒有懲罰的基礎。公權力對於這種不具可責性的犯: 人,只能透過強制就醫等保安處分,使其與社會隔離,並設法減少再犯的可能性,這種: 措施的目的並不在懲罰行為人,所以不是刑罰,不可混為一談。
:
:
「自由意志」這個前提定義不夠有效。
當初劃分無責任能力(未滿14)、限制責任能力(14~18)以及完全責任能力,就是
出於「自由意志」考量,現代青少年早熟,許多不法組織會吸收青少年協助犯案,故
也有下修限制責任能力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年齡下限的呼聲,並且針對重罪(
目前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少年刑事案件)和指定罪行,上修刑責並取消不得
公開其個資的呼聲,美國已有部分州屬公開未成年重罪犯。
原本將失去自由意志的成年人,視為心智不全的限制責任能力,甚至無責任能力,並
無不妥。就像國外發生過的案子,學齡前的男童發現「妹妹的頭軟軟的」,以水果叉
刺入妹妹腦部致死,男童雖有自主意志,對生命安全卻可能缺乏正確認知,即「家長
推了一把」,故男童免除刑責,家長卻可能背上疏於照顧兒童的刑責。如果接受男童
意外殺死妹妹免除刑責,在法律人的觀點,因心神喪失致他人傷亡或毀損他人財產,
很自然就會導向「免除刑責」,但需要「強制就醫」的結論。
gfabbh「(失去自由意志者)與野生動物無異」的說法不恰當,因為野生動物傷人,
一般需要安樂死,雖然個人不反對處死這些會說話的傷人野獸,根本不該浪費資源在
不可能永久康復,且暫時康復後仍可能復發的「瑕疵品」身上,但現行制度,其實是
把這些一點都不可愛的怪胎,當作懵懂無知的小孩子看待,還想教育他們。
小朋友偷東西,我們說大人沒教好,沒讓他正確認知「所有權」的觀念,這些傷人的
精神障礙,有辦法像教小孩那樣教?
正常和不正常,如何一刀切,界定何謂精障?
鄭捷、王景玉、龔重安、王秉華、田勝傑,難道只有王景玉和龔重安有病?
考慮「自由意志」的同時,能否將精神醫學上的「改善可能性」納入考量,但是排除
「有無悔意」這種可以演戲的因素?
人類只是動物的其中一種,淘汰這些攻擊同類的「演化失敗品」,才能確保同類安全
,並促成物種不斷進化,而不是把稅收砸進無底洞。
再看看這個:
https://bit.ly/3AUWlK5
如果受害者家屬因痛失至親,走不出哀慟情緒,待兇嫌假釋、服滿刑期或結束治療後
將兇嫌殺害甚至滅門,是否也是精神障礙?堵恐龍法官下班,持狼牙棒砸法官四下,
是否也是精神障礙,非持武器而是法器,以及僅是讓法官體其痛,無殺人之主觀犯意
,免除或減輕刑責,強制就醫即可呢?
有時很懷疑,恐龍法官收了多少錢?還是本身就有反社會傾向,喜歡看善良國民崩潰
,滿足自身「司法專業人士」的優越感?
--
嗯 你們
管你有沒病喔 就他媽斃了
殺人犯或殺人未遂,情節重大應該盡量死刑或無期不予假釋,永久和社會隔離。
法官依法判決並不恐龍 有問題請提修法
認同,但我想討論,法律人本身不覺得「需要修法」這件事,所以恐龍法官並沒有善用 心證空間,做出盡量偏袒受害者,對加害者不利的正義判決。
廢話真多
文盲?還是就你判的?
牽拖什麼 醫生不想負責才是真的
醫生怎麼負責,精神病又不像刷機那麼簡單…
我想提醒一下,精神病患不發病就與常人無
異,現在處置他們最麻煩的是,他們失去責
任能力的狀態是暫時性的。無法像處理野生
動物一樣,在出現攻擊行為以前,就可以預
防性地就將其除去。
所以只能在出現攻擊行為後,從文明社會排除,正常人也不罰預備犯,這點尚可接受。 癥結在無責任能力的未成年犯罪者,和喪失自由意志的成年精障,根本不該相提並論, 一個是「可教化」,一個是政治正確告訴我們「可教化」。
罪責原則是現代刑法的基礎,只有出於自由
意志下的行為才能以刑罰處罰,基本上這是
所有法律人都遵奉的信條,怎麼有法律人會
想修改這個?
不挑戰這條鐵律,挖眼事件不會是最後一次發生,無法有效隔離確認具攻擊性的精障, 就是更多正常人,受到來自劣等同類的傷害。
其實這根本與可否教化無關,問題是怎麼讓
這些人不發病,他們不發病時,也不用教化
呀。
很難,同樣是思覺失調,有的瘋瘋癲癲,有的傾向自殘,有的傾向傷害他人、虐待動物 或毀損物品,除非精神醫學有辦法精準分類,將第三類強制關進療養院,甚至透過 修改《優生保健法》,發現胚胎帶有具攻擊性的基因就強制墮胎,但有這種基因嗎?
TMD我不能同意你更多了
耶~我們都法盲(?
有傷人前科的就沒爭議了吧,強制隔離
可以,無罪推定原則和預備犯不罰,其實在可接受範圍內! 但是希望取消正當防衛的上限,比例原則要限制公權力,不是限制平民,無限防衛除罪 化,防衛過程結束後,續施加攻擊則以傷害或殺人追究。最好一併導入堡壘原則,保障 正常人和善良國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要死抓著教條,迫害好人。
從刑法論理的角度,喪失控制能力程度的精
神病犯罪,論以刑罰,是不可能的。但是將
處死或永久隔離當作一種保安處分,並不是
沒有討論空間,但是大法官近來的解釋,也
提到保安處分不能比刑罰更甚。
不能比刑罰更甚,但可以這樣轉換吧? 死刑(台灣為槍決) → 安樂死; 無期徒刑 → 終身強制治療; N年/月有期徒刑 → N年/月強制治療; N日拘役 → N日強制治療。 既符合比例原則,在手段和執行上也與正常受刑人有異,已經善待那些瘋子了。
※ 編輯: Tahuiyuan (59.115.87.213 臺灣), 09/29/2021 21:20:517
首Po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為何今天一個精神病犯罪不用抓去關 而是強制就醫?就醫完後還能繼續趴趴走 當初立法的有想過那些醫生的感受嗎? 有想過這些不定期炸彈在社會繼續爆炸嗎?3
一般人常識: 精神病犯----1.應該強制治療到好 才能出去 2.如果治不好 應該永久跟社會隔離 3.安樂死 結果台灣連其中1個 都做不到3
其實喔 你只要開放 列管精神病患不受法律保護 之後就可以了 我們社會自己會找他討回公道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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