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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何精神病犯罪刑責不適用一般人?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為何精神病犯罪刑責不適用一般人?作者
Tahuiyuan
(Sesang)
時間推噓 推:2 噓:2 →:20

※ 引述 《gfabbh (David)》 之銘言:
:  
: 現代刑罰是立基於每個人要為出自自己的自主意志的行為負責,在刑法學說上,這個前: 提稱為罪責或可責性,反之,人不為不出自自己的自主意志負責任。
:  
: 當然,人的行為是否為人的意志可以完全掌握,還是其實是受到社會環境操控,在刑法: 學界,還是爭議不休的議題。
:  
: 精神病患的犯罪行為並不是有病就是免責,而是其罪行是精神病影響才能免責,因為刑: 法認為這種情形下的犯罪,並不是精神病患的自主意志下的行為,不具有可責性,其實: 說難點,精神病發時的病患,刑法認為與野生動物無異。
:  
: 也因此對於精神病患病發的行為,公權力對其不能施以刑罰,畢竟刑罰的目的,就是懲: 罰行為人,行為人沒有可責性,也就沒有懲罰的基礎。公權力對於這種不具可責性的犯: 人,只能透過強制就醫等保安處分,使其與社會隔離,並設法減少再犯的可能性,這種: 措施的目的並不在懲罰行為人,所以不是刑罰,不可混為一談。
:  
:  
「自由意志」這個前提定義不夠有效。

當初劃分無責任能力(未滿14)、限制責任能力(14~18)以及完全責任能力,就是
出於「自由意志」考量,現代青少年早熟,許多不法組織會吸收青少年協助犯案,故
也有下修限制責任能力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年齡下限的呼聲,並且針對重罪(
目前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少年刑事案件)和指定罪行,上修刑責並取消不得
公開其個資的呼聲,美國已有部分州屬公開未成年重罪犯。

原本將失去自由意志的成年人,視為心智不全的限制責任能力,甚至無責任能力,並
無不妥。就像國外發生過的案子,學齡前的男童發現「妹妹的頭軟軟的」,以水果叉
刺入妹妹腦部致死,男童雖有自主意志,對生命安全卻可能缺乏正確認知,即「家長
推了一把」,故男童免除刑責,家長卻可能背上疏於照顧兒童的刑責。如果接受男童
意外殺死妹妹免除刑責,在法律人的觀點,因心神喪失致他人傷亡或毀損他人財產,
很自然就會導向「免除刑責」,但需要「強制就醫」的結論。

gfabbh「(失去自由意志者)與野生動物無異」的說法不恰當,因為野生動物傷人,
一般需要安樂死,雖然個人不反對處死這些會說話的傷人野獸,根本不該浪費資源在
不可能永久康復,且暫時康復後仍可能復發的「瑕疵品」身上,但現行制度,其實是
把這些一點都不可愛的怪胎,當作懵懂無知的小孩子看待,還想教育他們。

小朋友偷東西,我們說大人沒教好,沒讓他正確認知「所有權」的觀念,這些傷人的
精神障礙,有辦法像教小孩那樣教?

正常和不正常,如何一刀切,界定何謂精障?

鄭捷、王景玉、龔重安、王秉華、田勝傑,難道只有王景玉和龔重安有病?

考慮「自由意志」的同時,能否將精神醫學上的「改善可能性」納入考量,但是排除
「有無悔意」這種可以演戲的因素?

人類只是動物的其中一種,淘汰這些攻擊同類的「演化失敗品」,才能確保同類安全
,並促成物種不斷進化,而不是把稅收砸進無底洞。

再看看這個:
https://bit.ly/3AUWlK5

還有這個:
https://bit.ly/3kO6McT

如果受害者家屬因痛失至親,走不出哀慟情緒,待兇嫌假釋、服滿刑期或結束治療後
將兇嫌殺害甚至滅門,是否也是精神障礙?堵恐龍法官下班,持狼牙棒砸法官四下,
是否也是精神障礙,非持武器而是法器,以及僅是讓法官體其痛,無殺人之主觀犯意
,免除或減輕刑責,強制就醫即可呢?

有時很懷疑,恐龍法官收了多少錢?還是本身就有反社會傾向,喜歡看善良國民崩潰
,滿足自身「司法專業人士」的優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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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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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M.1632909164.A.F13

marktak 09/29 17:55嗯 你們

marktak 09/29 17:56管你有沒病喔 就他媽斃了

殺人犯或殺人未遂,情節重大應該盡量死刑或無期不予假釋,永久和社會隔離。

su4vu6 09/29 17:57法官依法判決並不恐龍 有問題請提修法

認同,但我想討論,法律人本身不覺得「需要修法」這件事,所以恐龍法官並沒有善用 心證空間,做出盡量偏袒受害者,對加害者不利的正義判決。

kilof 09/29 17:57廢話真多

文盲?還是就你判的?

deepdish 09/29 18:00牽拖什麼 醫生不想負責才是真的

醫生怎麼負責,精神病又不像刷機那麼簡單…

gfabbh 09/29 18:05我想提醒一下,精神病患不發病就與常人無

gfabbh 09/29 18:05異,現在處置他們最麻煩的是,他們失去責

gfabbh 09/29 18:05任能力的狀態是暫時性的。無法像處理野生

gfabbh 09/29 18:05動物一樣,在出現攻擊行為以前,就可以預

gfabbh 09/29 18:05防性地就將其除去。

所以只能在出現攻擊行為後,從文明社會排除,正常人也不罰預備犯,這點尚可接受。 癥結在無責任能力的未成年犯罪者,和喪失自由意志的成年精障,根本不該相提並論, 一個是「可教化」,一個是政治正確告訴我們「可教化」。

gfabbh 09/29 18:09罪責原則是現代刑法的基礎,只有出於自由

gfabbh 09/29 18:09意志下的行為才能以刑罰處罰,基本上這是

gfabbh 09/29 18:10所有法律人都遵奉的信條,怎麼有法律人會

gfabbh 09/29 18:10想修改這個?

不挑戰這條鐵律,挖眼事件不會是最後一次發生,無法有效隔離確認具攻擊性的精障, 就是更多正常人,受到來自劣等同類的傷害。

gfabbh 09/29 18:17其實這根本與可否教化無關,問題是怎麼讓

gfabbh 09/29 18:17這些人不發病,他們不發病時,也不用教化

gfabbh 09/29 18:17呀。

很難,同樣是思覺失調,有的瘋瘋癲癲,有的傾向自殘,有的傾向傷害他人、虐待動物 或毀損物品,除非精神醫學有辦法精準分類,將第三類強制關進療養院,甚至透過 修改《優生保健法》,發現胚胎帶有具攻擊性的基因就強制墮胎,但有這種基因嗎?

yeustream 09/29 18:23TMD我不能同意你更多了

耶~我們都法盲(?

samm3320 09/29 18:25有傷人前科的就沒爭議了吧,強制隔離

可以,無罪推定原則和預備犯不罰,其實在可接受範圍內! 但是希望取消正當防衛的上限,比例原則要限制公權力,不是限制平民,無限防衛除罪 化,防衛過程結束後,續施加攻擊則以傷害或殺人追究。最好一併導入堡壘原則,保障 正常人和善良國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要死抓著教條,迫害好人。

gfabbh 09/29 18:29從刑法論理的角度,喪失控制能力程度的精

gfabbh 09/29 18:29神病犯罪,論以刑罰,是不可能的。但是將

gfabbh 09/29 18:29處死或永久隔離當作一種保安處分,並不是

gfabbh 09/29 18:29沒有討論空間,但是大法官近來的解釋,也

gfabbh 09/29 18:29提到保安處分不能比刑罰更甚。

不能比刑罰更甚,但可以這樣轉換吧? 死刑(台灣為槍決) → 安樂死; 無期徒刑 → 終身強制治療; N年/月有期徒刑 → N年/月強制治療; N日拘役 → N日強制治療。 既符合比例原則,在手段和執行上也與正常受刑人有異,已經善待那些瘋子了。

※ 編輯: Tahuiyuan (59.115.87.213 臺灣), 09/29/2021 2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