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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阿嬤騎士橫載超長鐵管!跨2車道招搖過街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阿嬤騎士橫載超長鐵管!跨2車道招搖過街作者
dennisw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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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freakk ()》之銘言:
: ETtoday新聞雲
: 阿嬤騎士橫載超長鐵管!跨2車道招搖過街 路人嚇壞驚險閃避
: 楊熾興/桃園報導
: 1名未戴安全帽的阿婆,騎機車載著長達好幾公尺長鐵管,就橫的置放機車踏板上,也不: 管鐵管已超過到對車道,大搖大擺如入無人之境招搖過街,因鐵管幾乎橫跨兩個車道,且: 高度又很低,不容易發現,對向有好幾部車好機車驚險閃過,警方將依檢舉影片傳喚車主: 到案依法處理。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6086/d6086968.jpg

圖 阿嬤騎士橫載超長鐵管!跨2車道招搖過街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6086/d6086975.jpg
圖 阿嬤騎士橫載超長鐵管!跨2車道招搖過街
: 這起來自「YouTube」影片,標題為「你急著給師父送鋼棍?太危險了吧乾」發生於15日: ,在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上,該阿婆要載類似鐵管的東西去處理,鐵管幾乎橫跨兩個車道: ,且高度右很低,不容易發現,對向車道有機車驚險閃過,且阿婆自己還沒戴安全帽。: 警方接獲影片檢舉表示,普通重機車駕駛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條第6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另影片中機車駕駛載運類似鐵管的東西行駛於: 道路,且幾乎橫跨兩個車道,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 幣六百元罰鍰,對於本案機車駕駛人違規事實經查證屬實者,本分局即逕行舉發。警方在: 此呼籲機車駕駛人附載物品高度不得超過肩膀、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10公分,應遵守交: 通規則,切勿貪圖一時方便而觸法。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5/2154391.htm#ixzz7G4HVoPgm
: 備註:
: 1.5個車道 連對向的車都不放過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這個阿婆才是知法懂法,會玩法的人。
知道限縮檢舉才剛通過,這條根本不受理民眾檢舉,就馬上來這招。
(第31條 只有 1~3 和 6 可以檢舉)

沒鬧上新聞,警察才懶得理你,直接罐頭回覆:依法不受理民眾檢舉,不予舉發。
不管你找署長信箱還是內政部長信箱,都沒用啦。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60C600C186018060C600C2F6018E60C644C186298E64C608C18
縮網址:https://tinyurl.com/55vpvxy2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1.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2.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
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3.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4.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5.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6.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一項、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
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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