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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打擊非法下載卻捲入包攬訴訟 超馬好手林義傑喊冤:我是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打擊非法下載卻捲入包攬訴訟 超馬好手林義傑喊冤:我是作者
skyoun
(skyoun)
時間推噓 3 推:4 噓:1 →:3

在美國,律師大致有三種收費方式
1.一件事情收一筆,例:寫律師信400元
2.照時間算錢,例:開庭準備5小時、開庭2小時......每小時100元
3.勝訴費制度,例:收費為對方賠償金的20%

台灣,沒有第三種喔!
(只有前兩種)

※ 引述《sunnydragon7 (豬豬肉包)》之銘言:
: 獨家|打擊非法下載卻捲入包攬訴訟 超馬好手林義傑喊冤:我是合法公司
: 超馬好手林義傑旗下所經營真相智財顧問公司,今(8日)因涉及「包攬訴訟」罪嫌,遭: 台北市檢察官突擊搜索,並查扣電腦、文件資料一批,而他本人中午主動前往保二總隊說: 明,更喊冤強調公司一切合法,至今仍在警局偵辦當中,預估晚間才會移送檢方複訊。
(恕刪)

刑法,第157 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
元以下罰金。

包攬訴訟的條件,簡單來說:
1.參與訴訟
2.瓜分客戶的賠償

所以.....解釋一下林義傑的這公司怎麼收錢的,有沒有犯法就八九不離十了
不用講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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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7.154.16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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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http 06/09 09:47原來如此

smallxxoo 06/09 09:47釣魚蟑螂也有人挺,八卦被五毛帶風向超

smallxxoo 06/09 09:48久的

amilkamilk 06/09 10:05台灣有啊,約定後酬

法務部106.10.23法檢字第10604528660號函 ..... 倘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後酬,係以勝訴後系爭標的之一部或一定比例作為酬 金,即與受讓權利無異,難謂與律師法第34條規定無違.....

patiger 06/09 12:02其實有更簡單的...他沒律師牌做這個就是

patiger 06/09 12:02違法的

※ 編輯: skyoun (120.127.154.166 臺灣), 06/09/2022 12:08:52 ※ 編輯: skyoun (120.127.154.166 臺灣), 06/09/2022 12:09:10

simon0104 06/09 12:33這案件要界定公司獲得侵權賠償後,獲

simon0104 06/09 12:33得的金額分配名目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