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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公部門轉國營的休假年資

看板Gov_owned標題Re: [問題] 公部門轉國營的休假年資作者
kvn693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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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採計規定一案
本  文: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影本1份,
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本部以旨揭令釋自 111年1月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
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
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
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初任公務人員或現職公務人員復應考試錄取者之休假日數核計方式,
說明如下:
(一)初任公務人員應俟其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併計相關得採計之休假年資,於 1月派代者,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7條第1項規定之日數,於次年1
月起核給休假;至於 2月以後派代者,則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
項規定,按其派代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月起
核給休假。
(二)現職公務人員因復應考試錄取分配機關實施訓練,於該段訓練
期間經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行派代者,以其屬請假規則第 8條
第 1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其休假年資
得前後併計之情形,是渠等人員之休假得賡續實施。
(三)現職公務人員因復應考試錄取分配機關實施訓練,於該段訓練
期間未經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行派代者,以其屬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項規定所稱年資未銜接之情形,是有關其休假日數之計
算,應俟渠等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派代任用後,併計相關得採計
之休假年資,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其派代當月至年
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月起核給休假;至上開人員如於
派代當年度另具有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任職年資,得將該段
任職年資合併其當年度經派代後之在職月數,計算其當年度在
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三、本部歷次解釋與前開規定不合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全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附件)

https://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5873#Att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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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mal96904/25 13:32??

nanaseliin04/25 20:05最新的合併休假年資的文 只要你是在政府單位(含國營

nanaseliin04/25 20:05與學校)是全職的 都可以累積計算休假年資

tapple52004/28 18:01好像大家都看不懂公文似的,今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