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吳秉叡委員 發言逐字稿
反質詢的定義我覺得吳秉叡不妨可以問問民進黨同黨立委,因為
101年6月7日,管碧玲說基本上就是不要反質詢
102年4月7日,許智傑叫蔣偉寧不可以反質詢
103年4月9日,陳歐珀叫羅瑩雪不可以反質詢
103年5月19日,林淑芬叫江宜樺不可以反質詢
另外,也可以問問苗博雅,我沒看他的直播不知道他是贊成還是反對反質詢,不過如果他反對反質詢,我建議他可以先試試修改台北市議會的議事規則,因為
第三十三條 (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
市長、市政府各局處會、直屬機關首長與負責人及所屬人員應邀列席本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議員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二、 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三、 不得有任意搶答等妨礙議員質詢或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等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制止之;經制止無效者,得令其離開會場。
或是可以問問台中的民進黨議員,因為台中市議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 市長、市政府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
、負責人暨所屬人員應邀列席本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應遵守
下列規定:
一、議員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二、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三、不得有任意搶答等妨礙議員質詢或破壞議場秩序及無
禮辱罵等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應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
,並得令其離開會場。
吳秉叡你如果不懂的話,我建議你先回去當議員了解一下
--
地方議會也要改革啦
不知法條中有沒有定義反質詢?
不得反質詢跟入罪可以比嗎?
自己提案都能反對,你能期待什麼?
逐條審查不講條文,講韓國瑜打陳水扁
吳秉叡最大尾,叫大家不要投民進黨,阿
變少數就改用亂小的?
你要不要先看看三的最後一句?跟藍
白要罰要關能比嗎
所以有罰責嗎?
我看公報是請出場,你們的版本是哪個,又更新??
不可以反質詢但無罰則和反質詢會被移送是
兩碼子事好嗎.
立委vs官員吵架,民進黨席次多的時候有
要修這法?
無罰則的法律還是要遵守,就跟聖經一
樣
不就是dpp官員太誇張,才需要罰則修理
自己去看看過去dpp中央官員有多誇張...
反質詢有被抓去關嗎?
尤其這屆大安立委還問“你知道我要問
什麼?”,只為羞辱官員,為什麼在台
北市議會沒有同樣的表現?只為擴權而
已
禁止反質詢是擴權,但是憲法有賦予行政機
關質詢權嗎?
議事規則和刑事罪責怎麼比?
連問題點在哪都不懂,呵呵
法條拿來看啊,反質詢入罪寫哪?民進黨認知
作戰圖卡上?
基本上草案 包括反質詢等委員不滿意的行
徑 首先都是主席制止 不聽才罰錢 也可以
行政救濟 甚至只有虛偽才送司法刑法
爆
Re: [新聞] 苗博雅要公務員唸PTT推文 黃珊珊稱無法議會質詢,政務官是主要質詢對象, 事務官是來協助政務官,讓議員了解市政內容的。 既然議員已經手上有全部PO文內容, 當事人是否親自念出,質詢人家的老婆女友有必要嗎? 就算人家有小三也跟市政無關。爆
Re: [新聞] 苗博雅要公務員唸PTT推文 黃珊珊稱無法黃珊珊的說法是比較正確的 各縣市議會的質詢辦法以及國會立院的質詢辦法都是大同小異 台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 第二條 (質詢對象)25
Re: [新聞] 挺反質詢 蘇貞昌:立委把官員當狗罵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1.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官員跳針 反質詢 違反法規 根據該條第三款 是主席要制止官員 可以喝斥的19
Re: [新聞] 民進黨立委失利 鄭運鵬:有人會盯在野「國會改革」是否世界跟不上台灣啦 這是台灣特有的民主制度 要有強而有力的在野黨才是國家之福 所以執政黨的日常就是監督在野改革是否落實 西方民主議員質詢官員浪費太多時間在對人上12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院 : 黨團發文給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集朝野協商,落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得反質詢的規定。 蘇 : 貞昌今赴立法院備詢前受訪表示,立法院所定法律,從沒有說「不能反質詢」這幾個字 ,12
Re: [討論] 欸 不是很生氣柯文哲不幫公務員說話嗎?看到你這篇文,我靈感都來了 我們來看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第三十條 (報告事項) 巿政府或各局處會遇有重大事項發生時,巿長或有關局處會首長應來本會提出報告。1X
Re: [爆卦] 苗博雅說他沒羞辱任何人!!說坦白一點的,當天的議員表情說法也沒有什麼嘲笑用語跟表情... 包括那個愛錯,林穎孟還感覺有點傻眼喵咪不知道怎麼兇下去 真的是半同情了 說被羞辱的大概只能說自己寫的內容太羞恥了吧 呵呵 公堂之上一個科長念出網友等級的輕蔑用語才真的是羞恥,不過人必自辱之... 上班時間就真的算了還用公家電腦上PTT,人家不辦你要辦誰!?2
Re: [新聞] 藍委提案禁「反質詢」 可請官員離場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第三十三條 (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 市長、市政府各局處會、直屬機關首長與負責人及所屬人員應邀列席本會報告或接受質詢 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議員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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