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柯糞出征樂樂法利....
今年真的超多外國自媒體來台灣觀選
樂樂法利、文昭、吳建民、章天亮、方偉、袁弓夷、大宇、公子沈、唐靖遠、文睿、
金然、陳薇羽、李一平、悉尼奶爸、夏明、方菲、辛恬、王志安、張堯
全部的訂閱數加起來搞不好破2000萬了
很多都還跑去造勢場合觀察和搖旗吶喊了
其實都有點踩到罷免法第45條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違反者本法第56條者,依本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違反者本法第45條者,依本法第
1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引述《dahanjian (ptt思想檢查督戰隊長)》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16LpdkoqJk
: 樂樂法利
: 自稱被柯糞檢舉到黃標
: 不得不重po影片 真的有夠柯連~~~
: 人家只是以一個美國人的視角
: 評論柯文哲
: 柯文哲在台灣都被謝震武電爆
: 柯糞不敢出征~~~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dvAcYY2ljs
: 只能欺負國外ytr
: 柯連哪~~~~~~~
: ※ 每日發文數上限為5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 發文 內文請滿40字 ※
: ------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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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把法條再看清楚一點
坦白說 除了樂樂法利 其它都沒聽過...
沒一個有聽過的 應該都是想趁選舉蹭流量
吧
都是海外大V耶
※ 編輯: MICWAR (36.238.9.216 臺灣), 01/12/2024 11:45:36海外介選
選罷法45條規範主體是選舉事務人員.....
主體是56條的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但受邀者 為候選人、被罷免人之配偶,其為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站台、亮相造勢及第七款之遊行、 拜票而未助講者,不在此限。 比如說在現場大家氣氛到了,讓外國人在現場喊"加油" "凍選" "口號"等
示範眼睛不好還是看不懂國文?
不是主動邀請的應該沒事
坦白說 都沒看過 他們有什麼重大貢獻嗎
邀請耶 外國人主動喊凍蒜干選罷法屁事
邀請的定義可以爭執,你也知道要加個主動兩個字 這條也不是沒有開罰紀錄過
外國人自己到競選場合玩干選罷法屁事?
智商堪憂
那些都是外國人…因為反共的「反賊(
他們經常這樣自嘲)」都有非中國身份
避免被中國黑警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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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認定罷韓總部違法設立 高市選委會將裁罰高雄市機器動起來了 真的動得很厲害 好佩服副市長阿 我們來看看新聞中用來開罰的選罷法第110條第一款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23
Re: [新聞] 公開處刑現場!北市府kuloda上班PTT帶風向看這篇新聞看到後面有組關鍵字 「質疑有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我也很好奇,所以我去查了法條 不知道她說的是指哪一條,所以我拉出比較可能有疑慮的19
[問卦] 投票當日 「 八卦板 」 拉票算違法嗎???據 中央選舉委員會 了解!!!!! 【投票日禁止任何競選或助選活動】 ⊕投票當日就別再宣傳了! 為維護投票日之選舉秩序確保選舉之公正跟公平投票日請大家踴躍出門投票、 靜候開票結果!5
[問卦] = = = = ※ 民調 停止線 ※ = = = =鄉民跪接旨........ 奉天承運 中央選舉委員會 詔曰: 3日零時起到投票截止不得發布民調 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 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4
Re: [黑特] ========幹林娘 不能討論民調了========幫補一下 自1月3日零時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 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違反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罰鍰。1
[討論] "投票日禁止競選或助選活動"是不是有漏洞為維護投票日之選舉秩序,確保選舉之公正、公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依上開規定,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行為,如有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重新張貼、懸掛或豎立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應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應由主任監察員通知監察小組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這條禁止的只有競選或助選活動 助選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而競選 我查的解釋是 "為某種特定目的,依法採取一連串有組織、有計畫的競爭行動,- 選罷法說: 「為維護投票日之選舉秩序,確保選舉之公正、公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 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依上開規定,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 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行為,如有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重新張貼、懸掛或豎立標語、 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應已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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