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時事] 林姿妙控用國家機器打擊 沒公平正義
※ 引述《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之銘言:
: 可笑的是你吧!連貪汙也可以護航!
: 繁體字看得懂吧
: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
: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 第六條之一
: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 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條立法總說明
: 檢肅貪污,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為國家永續發展之基石。
: 公務員為人民公僕,薪資來自納稅人,操守廉潔,戮力從公,乃
: 其本分,若貪污腐敗,除破壞法律秩序,腐蝕社會根基外,更影
: 響政府公信力,降低國家競爭力。近年來貪腐弊案頻傳,嚴重衝
: 擊國民對政府之信賴。惟貪污具有隱密性,被發現時常已距犯罪
: 時日甚久,證據可能已被湮滅,犯罪所得多被隱匿,查證上頗為
: 困難,影響打擊貪腐之成效。
: 聯合國於二00 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通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
: ,於第二十條規定公職人員就財產顯著增加,負有真實說明義務,
: 若未能提出合理解釋,即構成犯罪。為呼應民意,有效打擊貪腐,
: 爰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英國防止貪污法、新加坡防制貪污法、
: 香港防止賄賂條例、馬來西亞反貪污法關於「財產來源不明罪」之
: 立法例,
: 增訂第六條之一「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之說明義務罪」,
: 公務員就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財產增加總額超過其最近一
: 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
: 來源可疑,經檢察官命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
: 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課以刑事責任。
: 另於第十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
: 條之罪者,其本人、配偶或子女來源可疑財物,負有舉證說明來源
: 之責任,
: 若未能證明合法來源,即視為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
: 可依第十條之規定,扣押、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 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本負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義務,
: 其個人權利應受節制。檢察官就犯罪構成要件仍須負舉證責任,惟
: 因財產來源之事實難以證明,而將舉證責任轉由知悉財產來源之公
: 務員負擔,並限制其緘默權,應是維護國家利益所必要,爰擬具「
: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條修正草案。
: 這一條是把舉證責任轉移至公務員,所以妙妙無法提出合法說明就
: 該當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就是貪汙,證據是妙妙要提出來告
: 訴法官錢怎麼來的,說服法官,根據新聞報導
: 池妻說,林姿妙1月13日被檢廉調查後,「林姿妙律師」告知她,
: 「錢是林姿妙的,不是你們的錢,你們的帳戶只是拿來過水的」,
: 要求她提供交易明細,方便製作陳報狀予地檢署;「循環借貸」
: 確實是律師2月、3月間告訴她的,她自己想不出來「循環借貸」
: 這個詞。
: 我只聽過循環利息,還沒聽過循環借貸,光這條,妙妙就很不妙。
: 還有這一條是2011年就修了,就不用再扯什麼國家機器了。
: 貪汙的就送他下去就對了!
這篇是我兩年前開始在宜蘭板發政治文的濫觴
經過我不斷的努力
讓小組長為本人量身訂做打造板規
我當初就說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妙妙來說非常不妙
今天的新聞驗證了我的預測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12310326.aspx
宜蘭縣府涉貪案林姿妙等14人遭判刑
看來我的邏輯推理還是正確的
好了,以下開放妙妙騎士團來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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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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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人: dpp真爛 到處抹黑 只能繼續投 kmt
我也是宜蘭人阿 沒政黨傾向 宜蘭人都知道
dpp的錯 逼得只能投kmt
宜蘭人沒有選擇 只能投kmt 跟台北人 只能投kmt
抱歉,不想噓你,宜蘭人還是堅持投KMT,他馬的DPP自從陳定
南之後就不想投給DPP越來越爛
妙妙唯一的罪就是沒有党證
騎士團團長來了
真的 很多人不是想投KMT 是DPP都派爛咖來選宜蘭 可以穩
贏的不去贏
好了啦 哥布林
講得好像KMT就是什麼還能接受的好咖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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