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高雄勞工局之勞基法法令見解與勞動部不同
懶人包:
本人之繼祖父(爸爸的繼父)過世,家母以訃聞向任職公司申請喪假,該公司以繼祖父未收養父親為由拒絕。
5/25實際詢問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該局表示勞工請假規則未明定繼父母之定義,故繼父母之定義應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為之,繼父母之認定應有收養事實,家母之任職公司不給予6天喪假未違反勞工請假規則,惟詢問勞動部,該部持相反意見。
當天到1999市長信箱線上系統陳情,6/1高雄市勞工局回覆「本案因事涉相關法令,待函詢勞動部後再另函回覆。」
附上在1999市長信箱線上系統陳情的內文。
https://imgur.com/2o3rU1O
我也不知道到底哪邊才是對的,只知道標準不該不同,目前就等勞動部函覆高雄市勞工局,高雄市勞工局再發正式公文給我,如果確定依法可請喪假,我再把公文給家母的任職公司請喪假了,後續會再更新上來。
本文:
當天詢問高雄市勞工局的時候,感覺就非常的差,一開始提供錯誤的函釋,然後又提供不出法源依據,最後跟我提出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我當下google完該法條的想法是什麼鬼阿,根本文不對題阿。
抱著質疑的心情,接下來我就依次詢問了台南市、台中市、台北市及新竹市的勞工局,結果台中市勞工局也一樣說繼父母的認定需有收養事實,但台南市、台北市及新竹市的勞工局都說不用。
這也不是新的法令了,怎麼會有各地方政府有不同法令解讀的情形,最後聲音親切好聽的新竹市勞工局小姐姐建議我可以問勞動部。
當下去電詢問勞動部,勞動部表示繼父母不需有收養事實就可以依法請喪假,我還請他幫我再三確認,因為高雄及台中市勞工局看法不同,並且提醒他代表的是勞動部,然而答案依舊不變。
勞動部是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立法單位,但高雄市勞工局之法令解讀卻與勞動部相反,所以就有了我到1999市長信箱線上系統陳情的情況。
心情抒發:
聽家母說祖母、繼祖父及父親都曾在3X年前在母親的公司一起任職過幾年,所以老闆娘才會知道祖父是祖母的再婚,與父親沒有血緣關係。這老闆娘真的很無情,父親早逝,是家母未改嫁並拉拔我長大的,而祖母及祖父在這兩年相繼過世,家母也一路做到快退休了,連請個喪假也要擋,完全不講情理,明明是200多人的大工廠,賺到家財萬貫了,居然跟資深老員工計較這個,既然要講”法”,只好跟他講到底了。
PTT長文首發,如有不佳,請見諒。
6/3:修改排版,文字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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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老闆不意外
所以只能請你等函釋了 本來就不能依據承辦人的口頭
論法啊 期待你後續更新函釋結果
推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民法1079講收養看起來對應養父母,跟繼父母何干
更正→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雖然於法必須提供繼父母之收養關係證明文件,於理實
在有些刁難的味道...希望原po媽媽能爭取到應有的喪
假。
聽起來似乎是高雄勞工局有點混淆了養父母跟繼父母
的差別,可以參考法務部法律字第0910020191號函釋,
其中有清楚解釋養父母跟繼父母的差別
要依據勞基法條紋做解讀,而非函釋哦
更正:文
依法解釋應是有親屬關係即可
因此你母親以第二款請假係得准假的
依m大提及的法務部函釋,舉例小美的媽媽去世,爸爸
與西阿姨再婚。西阿姨婚後依法律上程序收養小美,
西阿姨就是「養母」。如果西阿姨沒有收養小美,西
阿姨就是「繼母」。
雖然該函釋的背景是跟公務人員有關,因民法主管機
關也是法務部,定義應該是通用的,而親屬關係定義
本來就要回到民法去看,高市勞工局顯然搞混了。
只是原po媽媽的公司真不近人情,是誰會沒事要當喪家
請假?請節哀。也希望有好的結果。
推,很多人不敢爭取 加油
公司的名子貼出來!開誠公佈
你有問題要自己去跟老闆講啊
高雄慣老闆們聽到勞基法都惱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