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近半年共諜破獲數量超越5年總和 立委要求
其實2019年以後已經修法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8
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外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為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洩漏、交付、傳遞公務機密,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刺探、收集公務機密,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量刑已經不算輕了,而且關於中國部分有加重。
現在的問題是抓到的案子都發生在2019前,依罪刑法定主義只能適用舊法。還有個人認為刑期上下限規定給法官的裁量權過大,6月以上5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3年和10年差很多好嗎?
另外給軍法的愛好者溫馨小常識:軍法採二級制,一審一覆判,指揮官覆核即定讞。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理論上可以請律師,實務上律師能不能進營區、進了能不能閱卷都是問題。
軍事要改革,不是只有靠洋槍大砲武器,制度也要跟上。這種表面反共、實質獨裁的制度。最容易對獨裁體制產生體制上的親近性。解嚴後一票政戰包含前總政戰部主任跑去投共就是例子。
看到職業軍人如此痛恨洪仲丘,真的很不解,理論上管轄歸司法後受益最大的就是職業軍人。會痛恨是因為以前玩兵玩爽爽?還是每個都在軍團總部有學長可以罩?
--
三年如果能假釋根本還是沒關多久啊
直接終身監禁跟死刑啦
為中國發展組織是七年以上,沒啥空間 算重的了
重點就是多判死刑並公諸於世 然後對滲透者或間諜刑
求找出破洞
不可能判死刑,醒醒吧
法條裡就沒有死刑是要怎麼判成死刑 自由心證逆
現行公務人員貪污罪才有10年起跳 國安法發展組織地
連烏克蘭都廢除死刑超過20年
板也就7年 也就是說公務員浮報加班費 地板都能判的
烏克蘭在2000年廢死
替對岸發展共諜組織網還輕 大家吵的輕罪是這麼回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
判的還重 說錯
推 軍審就是爛才被拔掉 沒理由因為取代的不夠好回去
更爛的
當然是修法啊 既然想恢復軍審軍法 那以現在民意鐵
定能修回死刑
已經生效啦
2019後的部分,檢察官都已經依照新法起訴了
那幹嘛那句不改掉....
網管的問題吧
應該是還有條文剛改 還沒行政院公告
但不一定是現在喊的條文還沒公告
關久一點 至少六年起跳 嚇阻力會高一些
加強反情報能力才是真的,收集足夠的證據辦人
軍審就是夠爛
應該再次修法,繼續加重
罰金沒什麼意思啦,那個金額一定繳不出來
加重沒用啦,證據收集的不齊全,法官也不會定罪的
,全部以證據不足判無罪
還有台灣軍事環境到底出什麼問題 為什麼一堆人會想
投共 這個應該要好好檢討?是國家認同不足、薪水太
少還是有其他利益關係?
其實應該要把審訊共諜的投共理由加以整理 做為整飭
軍紀和保防工作的一部分
政治問題和年金改革,而且長期沒有打仗對敵意識模糊
以至於遇到前兩個問題就把敵人當成救兵
年金沒有被改到的則是被改到的學長們影響
投共的問題被某黨影響比較有關係
推
單純討厭因為洪案獲利的一些王八蛋
隔壁板看多了最輕本刑三年的莫名其妙判一年半
對岸就是撒的起錢,這點台灣要怎麼比?
3年7年10年 叫重? 匪諜耶....
匪諜不判個死刑或無期 兼不得假釋 個人都覺得都算輕
最起碼也要關個幾十年以上吧 永不得假釋
為什麼共諜誅九族沒收家產啊
*共諜不
這種要訂立無法假釋規定
講恢復軍審根本狀況外又想湊聲量而已
可能因為洪案被看不起,所以遷怒。這世界上多的是明
明知道不對的事情,但是自己是共犯集團之一,或者不
是共犯,但也是體系一份子,所以思考邏輯突然腦死的
人,要他們承認自己所在的體系有錯誤很困難。
剝除國籍驅除出境 褫奪公權終身
不用改回去軍審 修法有軍人身分加重刑責就好
我一個朋友舅舅以前就是匪諜 後來獲得平反 家人莫名
奇妙拿了一筆錢 因爲他真的是匪諜
洪死了家人當立委 賺
檢討受害者心態才覺得洪害了軍隊,共諜都沒槍斃了
,難道洪在軍中的作為比共諜該死所以弄死他正常?
10
Re: [新聞] 騙海外打工送柬埔寨!天道盟擄女當街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302 條4
[問卦] 為何台灣人到處都有槍?台灣不是管制槍械管制的很嚴格嗎? 而且也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1
[問卦]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該修法了吧?如題 幹! 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重才關十年,其他人甚至只要五年,關這麼短是有什麼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