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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第1次吉三星就上手 冷筍訴狀分享

看板MobileComm標題[心得] 第1次吉三星就上手 冷筍訴狀分享作者
bit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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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安 今天獲得打贏三星的起訴狀

fold 4和flip 4一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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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版權

有問題別問我 我是法盲 謝謝


民事起訴狀
案 號:
股 別:
訴訟標的金額:
原 告: OOO
住OOO
聯絡電話:OOO
被 告: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10樓之1
法 定 代 理 人:徐亨碩

為請求履行保固修繕責任之財產權爭議事件,謹依法敬提民事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應無償修繕原告所持有之三星Fold 4手機(IMEI號碼:OOO)。
二、 被告應無償修繕原告所持有之三星Flip 4手機(IMEI號碼:OOO)。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 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經過
(一)原告於OO年OO月OO日OOO購買(發票號碼: OOO),三星Fold 4 手機(IMEI號碼: OOO,下稱系爭標的一)以及三星Flip 4手機(IME號碼: OOO,下稱系爭標的二)。

(二)近期陸續發現手機發生以下故障
1. 系爭標的一無法攤平,只能翻轉至約135度就卡住(如原證一所示)
2. 系爭標的二螢幕成像出現綠色壞點瑕疵(如原證二所示)
(三)於OO年O月O日原告向三星OO服務中心請求送修,被告於OO年O月O日來電表示,經判斷為人為損壞,拒絕保固,系爭標的一及系爭標的二須分別自費新台幣17,100元及新台幣9,600元之維修費用。

二、請求理由
(一)按被告之《延長保固活動辦法》(附件一),凡消費者於台灣三星智慧館購買之手機,即可享有「延長保固服務」12個月,共計24個月之原廠保固。原告於OO年OO月OO日所購買之手機,應在保固期內。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定型化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被告之官方網站上公告有產品的保固活動辦法及保固範圍服務條款,性質上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且為原告與被告商品買賣契約之一部,應受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以保護人民交易秩序及消費生活安全,合先敘明。
(二)次按《保固範圍服務條款》 (附件二) 「一、保固範圍服務條款」第4條「若保固期限內發生自然性功能故障,被告將使用原廠良品料件進行免費維修。」是以消費者只要有產品之自然性功能故障,被告即應有維修之義務。又產品之「保固」責任,雖於民法未有明文規定,惟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保固乃企業經營者於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外所創設之獨立責任類型,目的是避免消費者因商品正常無法察覺的瑕疵或商品因材料特性、設計結構上之問題,由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於一段時間內之無條件修繕、更換責任,用來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建立消費者對企業產品形象之信賴。基於法律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保固責任解釋上應是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除非企業經營者能舉證於保固期限內之商品功能喪失或減損係肇因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否則縱使企業經營者無過失,只要商品有功能喪失或減損之客觀事實,企業經營者即應於商品保固期間內負起修繕或免費更換商品之義務。
(三)查系爭標的一之官方介紹網頁(原證三),載有「不畏衝擊」、「史上最堅固」等用語,強調系爭產品具有相當之耐用性,足以承受日常使用。又原告於購買產品時,亦同時使用原廠之「Galaxy Z Fold4 立架式保護殼 (附S Pen )」 (原證四),惟此保護殼在轉軸之處並無包覆(原證五),而是讓轉軸裸露在外。是以被告應不認為該轉軸有特別需要保護之必要,消費者依被告所宣傳之方式下正常使用產品,所造成之外觀正常使用痕跡,不應認定為可肇因於原告之商品功能喪失或減損。
(四)又原告於使用系爭標的二期間,皆貼有原廠內螢幕保護貼,於OO年OO月方至三星OO服務中心辦理更換,今發生螢幕成像瑕疵(原證二參照)。按通常之經驗法則,螢幕保護貼係附著於螢幕之外,以保護螢幕為功能之產品。當螢幕受外力衝擊、穿刺,勢必由保護貼先行承受傷害,其外力衝擊超過保護貼所能承受,才會對螢幕造成損傷。原告使用原廠保護貼保護螢幕,在保護貼未有損壞之下,螢幕發生成像瑕疵,應可以理解為其故障係由內而外,不應認定其為原告人為損壞所致。
(五)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前揭保固條款中「二、非保固範圍」第8點,雖有載明:「故障原因超出原廠保固範圍,例如:受潮、破損、變形、使用非該產品原廠作業系統、非原廠授權維修中心拆修或使用非原廠零配件。」故被告如欲主張系爭標的一、系爭標的二有非保固範圍之事由,自應負起舉證責任,惟被告之檢測結果僅以系爭標的一、系爭標的二之外觀有使用痕跡、磨損為由,即判斷為因原告之人為破損、變形,不屬於保固範疇而要求原告自費修繕。然一般消費者,手機依通常使用方法,難免出現刮痕,應是正常使用下所產生之痕跡,被告所為之檢測認定,率將一般消費者正常使用痕跡認定為人為破損、變形,兩者間明顯欠缺因果關係,被告應再提出更完善之檢測結果,以實其說。因此,被告逕行拒絕就系爭標的一與系爭標的二負起保固責任,違反前述保固條款,被告在保固契約之解釋與檢測認定上,稱產品故障係原告人為造成之損傷,其檢測流於主觀,欠缺嚴謹之因果關係,甚至曲解保固條款之內涵,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有利消費者之原則。
(六)承前所述,原告所購買之系爭標的一與系爭標的二,尚在被告所擔保之保固期限內。今發生無法攤平、螢幕成像瑕疵等情形,係產品自然性功能故障,被告應有免費修繕之義務。

三、綜上所述,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惠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原告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OO地方法院 公鑒

【附件明細】
原證一:系爭標的一無法攤平之照片
原證二:系爭標的二螢幕成像出現綠色壞點瑕疵之照片
原證三:系爭標的一之官方介紹網頁截圖
原證四:系爭標的一原廠保護殼產品照片
原證五:系爭標的一原廠保護殼轉軸裸露在外照片
附件一:被告之《延長保固辦法》
附件二:被告之《保固範圍服務條款》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具狀人即原告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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