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瞎爆的小輕原油負值的龍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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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輕原油負值的法院判決:瞎到爆的龍級判決
判決號: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06 號民事判決
判決號: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329 號民事判決
小輕原油案件在9/16與9/17分別出現了兩個判決,雖然同樣都是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判決結果天差地別,台北地院判凱基需承擔50%的負值超額過失責任,台中地院則是判凱基不須承擔任何損失,法院判決文如下:
109 年度訴字第 4329 號民事判決文中(即凱基需承擔50%的過失責任)所認定:
四、㈡原告(凱基)存在與有過失:
⒉被告投資系爭商品遇負值交易而致超額損失,固屬被告自己應承擔之風險,已如前述,但原告身為期貨商,於109年4月間未即時公告CME原油類期貨商品得以負值交易,又未能正確計算客戶在負值時之帳戶損益及權益數,未能於盤中對被告為高風險通知,又未能於被告保證金低於門檻規定時執行代沖銷等情,足認原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自有過失,對照原告事後因此遭金管會裁罰48萬元,益見原告與有過失至明;且原告此等過失均與被告超額損失有因果關係,並具相當性,原告主張其並無過失且無因果關係云云,並非可採。
⒊原告雖以前詞主張其並無過失云云,然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期貨商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法令、交易所規章、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應備製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期貨商對前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上開規定不獨僅為期貨商之行政管理規範,亦涉及客戶之權益,得兼作為保護客戶權益之法令規範。本件原油價格跌破0元之情形,固然屬於被告投資時所應承擔之風險,然原告身為期貨商,縱使原告並非CME結算會員,未曾收到該公告,亦未收到海外上手告知負值交易相關訊息,然原告本於期貨商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於此等重大資訊,理應等同於CME結算會員,有能力及管道加以知悉,而非以會員為藉口,蓋原告既負擔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其資訊取得之能力或標準,客觀上即應以CME結算會員相同,而非自降注意義務之層次,反之,原告若自認無此義務,即應在客戶開戶時明白告知,使客戶得就原告主觀資訊能力與市場落差審慎選擇,原告並未事前告知於此,外觀上自令客戶信賴原告資訊能力與一般具有CME結算會員相同,原告主張自非可採,從而應認原告身為期貨商,未即時公告系爭商品得以負值交易,未能正確計算客戶帳戶損益及權益數,因而造成被告超額損失,存在過失,並與客戶超額損失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⒋又本院斟酌金管會裁處書之處分理由,裁處書處罰原告之理由係認為CME集團早已陸
續公告針對能源類商品可能負值交易之預備措施,包括公告CME能源類商品可能為負值交易,及公告CME已針對負值交易備有測試計畫,嗣後CME集團又公告表示市場情況導致
NYMEX部分能源類商品發生負值交易或結算的可能性增加,倘能源類商品果真發生負值交易或結算,CME交易系統及結算系統將繼續正常執行,並請業者進行負值交易之測試(見本院卷第107頁),足見從主管機關即金管會之立場,國內期貨商無論是否為結算會員,均應知悉此等資訊並配合調整。又原告主張依約被告可自行通知原告,原告並無主動執行代沖銷之義務云云,然原告對高風險客戶為通知,並於客戶保證金低於門檻規定時執行代沖銷,本即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一環,無待客戶特別提出要求得期貨商允許,此乃當然之解釋,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說明:「三、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㈠期貨商於每日交易時段,應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除盤後交易時段,期貨交易人僅留有本公司指定豁免辦理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者外,應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㈢期貨商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應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儘速將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並請期貨交易人隨時注意價格之變化,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控管標準,期貨商將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見本院卷第257頁),而上開函文依受託契約第一條約定,自當為兩造契約之一部分,原告所辯自非可採,依前揭期交所之函文,已揭明期貨商於客戶保證金低於門檻規定時應執行代沖銷,考其意旨,係認為強制平倉性質上屬於期貨商之類似公法義務,與收足保證金、預先墊付交割款等,同為維持市場穩定之要素,一旦符合要件就應執行,而不能任由期貨商基於客戶利益考量決定是否行動,以免在時機上有所遷延,造成期貨市場遭受不可預測之損害,進而危害金融市場安定,原告主張執行代沖銷為權利而非義務云云,並非可採。
簡而言之,根據金管會的裁罰書,凱基期貨存在了4項重大過失:未通知客戶交易規則變更允許負值交易、未高風險通知、未強制平倉(因為交易系統未修改無法計算正確風險)。
接著看瞎爆的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民事判決文中(即凱基無需承擔任何過失責任)主審法官林婉昀的荒謬判斷:
參、
(四)至被告雖抗辯原告未即時公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之小型輕原油期貨商品得以負值交易,原告提供之交易環境不良,亦未告知風險及揭露資訊導致其錯誤交易,被告之風險上限為0 ,頂多負擔1.175至0之虧損等語。惟查,原告已否認被告上開抗辯,並主張芝加哥交易所於109年4月23日前皆未對原油期貨商品之交易制度有變更,且無正式公告允許接受負值委託,而系統有異常或無法下負值委託以進行平倉,被告亦可立即於盤中致電至原告交易室下單操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21-123頁) 。再經檢視系爭受託契約所載風險預告暨同意書(見北院卷第19-23頁) ,均無風險上限為0之記載。而原告於109年4月21日系爭期貨商品發生負數價格前,亦未接獲芝加哥交易所通知可進行負值交易之訊息,原告顯然無從配合辦理公告上開訊息,難認原告於系爭事件之產生,有何違失之處,是被告此節抗辯。應非可採。
(五)至被告另抗辯受限於原告之系統乃無法進行負值下單,始蒙受鉅額損失等語。惟參原告提出憑證中心管理系統客戶憑證狀態查詢表,其上顯示被告以「隨身營業員」手機操作之交易平台以負值交易下單成功紀錄,交易時間分別為:
(1)109年4月21日凌晨2點16分30秒(委託以交易金額負4.425元賣出10口,見本院卷第253、255頁)。
(2)109年4月21日凌晨2點19分10秒(委託以交易金額負7元賣出10口,見本院卷第253、
256頁)。
(3)109年4月21日凌晨2點27分48秒(委託以交易金額負8.925元賣出10口,見本院卷第253、257頁)。
依上開交易紀錄,堪認被告確曾於系爭事件發生時,嘗試於短時間內以負值交易方式迭次更改交易金額下單,惟僅受限於當時原油期貨交易市場價格劇烈變動始未成交,故被告辯稱原告提供之交易系統未能進行負值下單,致被告平白蒙受鉅額損失等語,核與客觀事證不符,尚難採憑。又被告復抗辯若本院認定被告仍須負責,僅應就系爭期貨商品之交易金額尚於正數之範圍內予以認定,溢額部分不應責由被告承擔等語。然期貨交易市場之投資具有本小利多之特性,反映至投資市場,選擇投入期貨交易之投資人既得藉由投入較少之交易金額而獲取高額投資報酬,顯見期貨交易本屬高風險之投資產品,被告採擇此投資管道,即應承擔面臨市場發生劇烈變動情形下之特殊風險,而被告於系爭事件發生之際,既得以負值下單方式進行交易,且於密接時間內改以不同負值金額進行下單未果,此段期間之交易風險即應由被告自行承擔,要與原告無涉,是被告抗辯至多僅須承擔1.175跌價至0間之虧損,即5875美元之虧損【計算式:(1.175-0) xl0x500=5875美元】,其餘18萬
8150美元應由原告公司自行承擔乙節,咸屬無憑,而無理由。本件被告未依約補足原告請求之金額,原告依系爭受託契約第10條第4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債務及其利息,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這個判決的荒謬之處在於,受害人當時有致電凱基交易室,交易室的人員完全看不到負數的報價(在-9的價格說是9塊錢),受害人說現在就要平倉,交易室也下不了單,於是在還沒收盤的時間就撒謊欺騙客戶已經收盤無法交易了,還有系統無法負值下單的錄影,在
開庭都有放交易室對話的錄音與無法負值單的錄影,另外提出的金管會的裁罰書與期交所的調查報告都清楚的說明凱基存在明確的過失,結果這位林婉昀法官完全視而不見當作沒有這些證據,
凱基主張芝加哥交易所於109年4月23日前皆未對原油期貨商品之交易制度有
變更,且無正式公告允許接受負值委託,這根本是明顯拙劣的謊言,因為CME在4/3的公告標題就是變更”Changes” to Price and Strike Price Eligibility Flags for
Certain Energy Products內文亦點明了:...Energy outright futures and options
on CME Globex will be flagged as eligible to trade at negative prices...結果受害人提出這個證據,但凱基說沒有變更,這位法官就選擇性罔顧事實,堅定地相信凱基的謊言,還大剌剌的寫在判決文裡,
難怪台灣的金融事件層出不窮,人民對法官的不信任度
高達80%,就是因為有這樣的法官可以肆意這樣瞎判亂判(當然毫無責任),同樣的期貨商同樣的事件兩個案例放在一起看真的是格外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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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0:05
兩個地院,原告應該是不同人,如果條件不同舉證內容不同,結
果不同也什麼奇怪的
換做凱基期貨來發文,他也可以說判它敗訴的那個地院判決有
請看下判決文好嗎,台中法官林婉昀直接無視受害人證據,只信凱基口頭唬爛
同樣的事件 不同人就不同判決結果也很奇怪啊
台灣法官的很多看錢看顏色辦事的 你看元大事件 金管會
怎麼幫元大說話
再看看柯建銘他兒子收大麻可以沒事
沒錯!整個司法系統問題超大,無限權利帶來的無限腐敗
問題啊 XD 反正糾紛就是這樣,看舉證看事實,有疑義就上訴
重點就是法官根本不看事實只信期貨商的空口謊話
然後看看丁允恭高雄酒駕肇事還能不起訴
恩恩 真的是爛透了
這事件版上也有人中,是否能出來發表感想?
先前還有營業員,挪用其他帳號的保證金
是的,元大期貨擅自挪了很多客戶帳戶的錢(金管會只罰一點點小錢了事)
這個是期貨板的事件,股板頂多是中元石油正一正二之類
來補客戶原油的損失
記得FJ 有中?
說看錢辦事的,你是有證據嗎?說來聽聽
有證據也沒有卵用 法官根本是無限心證選擇性的用不用
嘻嘻進賭場怪誰
賭場詐賭怪誰?如果你酒駕撞了行人也怪行人出門?
每一兩年都有期權事件,從0206到去年石油負值,然後就看到
有長期自救者不定期發文報告進度,說實話是蠻慘的,希望其
他新手引以為鑑.
真的!期貨商根本沒有在管商譽跟信譽的,謊話連篇,騙到法官就賺到
說拿錢辦事 這樣指控 有證據嗎?
請看內文,就說了證據對某些立場偏頗的法官根本沒有卵用,金管會都裁罰了表示期貨商就是有過失
說穿了不同告訴人 不同舉證,結果不同很正常
每個案件的事實理由都不一樣 請求權基礎也不同
事實理由都一樣,差別就是法官的腦(難道酒駕會因為在辦公室修感就無罪?靠,真的)
地院這級對於金融事件的判決其實不太有參考性,高院應該會
判決結果不一樣不是很正常?
請看下內文,重點是台中的法官完全無視凱基被金管會裁罰與有過失的事實
懂金融的法官很少吧
你真的說到重點了,這也是很諷刺與期貨商可以恣意妄為的原因 法官會被愚弄
小慘戶vs金融機構本來就只有一種結果
好一點,反正上訴是必經之路,能和解的早就和解了,一審都不
會進去
而且案件進了法院一定有人贏有人輸 贏得就說司法
還他公道 輸的就說法官是恐龍
也難怪台灣司法公信力低落 因為一定有50%的人
會輸啊............
這概念偷換得很好!但是法官不信任度是80%
建議敗訴的拿另一地院勝訴的去再一次和解,50%剛好是中值,
能接受就結案了,到二審判決出爐,如果金額不夠大就沒和解
機會了
^判決做為依據
已經上訴了,但台灣的司法就是給有錢人玩的,裁判費幾十萬,律師費十幾萬... 房子都被期貨商假扣押了,期貨商就是用耗的來逼。
常見,常看判決你就知道大罐茶葉罐是烏茲衝鋒槍了
好了啦 去成立自救會啦
樓上,他有啊, a 他本板第一篇就有了
相同案件本來就該有類似判決,兩案是結果完全相反,瞎
扯什麼有人輸有人贏
沒錯!那個就是偷換概念
我也是用凱基隨身營業員
樓上說的好,站凱基的立場也有可能是台北地院判錯了啊 XD
總之,上訴二審或和解,我們就等著再看下一篇貼文而以
一個基本常識,如果一審就是真理,那根本不需要二三審,也不
難怪會有一審法官瞎判亂判 反正可以上訴是吧?
要懂期貨的法官不多 你叫不懂期貨的人判 有點難
完全同意,但是目前整個制度是這樣有問題的,硬給不懂的人去判
會有二審翻盤這類情況
只能説,怕死就去國外開戶
抽稅抽了,問題你自己解決,笑死人
股板一堆自救會,我個人到目前為止唯一同情的是療養院,因
我是沒看過賭場這樣經營的
為那是詐欺案,不是投資贏虧自負這類
小輕原油負值的案例在台灣也是詐欺,國外期貨商承擔責任都全部賠了
※ 編輯: lemonstar (101.136.98.231 臺灣), 10/08/2021 11:02:10敗訴基本上就拿隔壁的舉證資料再去二審打 兩邊法官先打一架
兩個是相同案件嗎? 還是是不同案件,有不同答辯人跟
不同證據? 如果是後者那判決結果不同正常吧。 法官是
看呈上來的證據來判決,可能也不知道另一地有另外一
個類似案件審理。
都是自救會的,證據基本都一樣(台中的案例證據更多),林婉昀法官就無視證據啊
現在兩邊都知道對面還有什麼新的手牌了 都可以上訴啊
這不是一審法官可以選擇證據偏袒期貨商瞎判的理由!我們付了12多萬的裁判費!
如果雙方原告都主張凱基要全賠,我旁觀者是認為凱基目前上
這是民事案件 不是刑事案件 一定有人贏有人輸
風,因為兩案結果相加除以二,凱基期望值負責25%
悲哀的是怎麼算凱基都贏,因為國外都全賠,期貨商只要騙到判賠比例就賺
不能自己輸了就怪法院啊 怎麼不說站在凱基的立場
台北地院亂判 台中才是正確的判決?
所以要看內文啊!!你看台中法官林婉昀是如何無視證據的!!
第二個法官真的夠恐龍
不看案情內容就只會說有人輸有人贏是多鄉愿啊
2沒壞
案件本來就有輸有贏 更何況 這兩件的事實認定都是
投資人要按契約付錢 只是凱基對此有無過失
要少賠而已 所以法院根本沒有事實認定歧異
沒有事實認定歧異?你可以再讀一遍判決文,台中法官林婉昀對金管會對凱基的過失裁罰完全無視。
凱基應該都沒改進,傻子才去凱基開期貨戶
所以不就是有輸有贏 再說一次 這是民事案件
你的贏就是對造的輸 本來就是這樣
有查到的話,雙方都會互相拿這2個法院的判決來上訴吧…
是賠多少
收大麻的事情是緩起訴關法官啥事....搞不清楚狀況
不過應該可以上訴拿台北的判例來用啊
只能參考,不可能直接拿地方法院判決到上級用,第一是台灣
以前的判決是供參考,第二是參考也是參考上級法院的
新聞: 立院三讀通過「大法庭」 正式宣告「判例」走入歷史
你的回覆我就不再回覆了,我只是旁觀者意見,意思是台灣如
果有陪審制度,選到我當陪審團,我的主觀如我所述
金管會的裁罰我剛去查了,裁罰原因白話講就是把不該放進來
玩期權的放進來了,又沒照顧好,大概是這樣
你查錯了不是這一份,是2020/9/1的這一份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04&parentpath=0,2,1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009020007&dtable=Penalty
所以看了金管會裁罰之後,我認為台北地院把疏失重點搞錯了
金管會裁罰的疏失,和凱基在本案中到底有沒有疏失,是兩種
不同時空的疏失概念
因為你查錯資料了,其實對期貨商過失有更詳細的調查報告,不過被無恥的用密件隱匿起來了
在台灣判例是參考,尤其這種複雜又複合式的案件,真的是看
心證
有很清楚的事證,但是敵不過台中法官林婉昀的無敵偏頗心證
不同時空在這裏真的是指不同時空,收不合資格的時間是過去
不是去年石油負值當下,空間則是收人進來做台灣期貨,海外
的也隨便讓他去玩,時空指的是這個
國外對國內也是參考用,甚至不能用,美國還能拿槍打死入室
因為你查錯了裁罰案了,還能扯這麼多時空我也是相當佩服!
金管會是行政機關 他們的意見如果可以拘束法院
哪台灣法院真的可以不用開了 三權分立這種憲法
貴邏輯就像有人酒駕酒測值0.23,然後高雄地檢署硬ㄠ一些鬼測驗通過就可以了
強盜者無罪,反而美國超速可能要上法庭,本來就沒有比照性
最基本的概念要不要先去搞懂一下...
基本概念是重要的,所以內文麻煩讀一下
簡單講,我會建議你要注意和解的機會,找個能認賠的損失程
度去談,不要過度執著國外全賠這種事.要注意律師如果和解
可能沒有二審可以賺,要確定他有真心替你最大利益著想
憑一句「有證據也沒有卵用」就可以空口污衊人啊?那笑你賠
錢剛好啦~
雙標龍邏輯?台中法官林婉昀的判決對證據選擇性無視就是在汙衊司法!
我發現上面舉的例不好,最簡單就美國在速食店滑倒,速食店
所以這世界沒公平可言
難怪老一輩的都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沒和解上法庭要賠上億台幣都有可能,一定儘早和解.這就是
法律不同國不同款的結果
不是沒有公平,是不一定有當事人認為的公平,因為當事人有
兩造以上. 所以能和解通常是最好,代表雙方都能接受才和解
金額48萬一樣,時間也是在石油事後,那不然你直接給大家正
確的裁罰案網址好了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04&parentpath=0,2,1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009020007&dtable=Penalty
※ 編輯: lemonstar (101.136.98.231 臺灣), 10/08/2021 11:45:17
剛才有看到你回文給了
好好笑 法盲
這個裁罰在0206好像也有,反正只要搞到overloss感覺都會有
但是不表示overloss是期貨商出喔 XD
總之就是這樣,你可以把持不同看法的都當凱基期員工或利益
人,不過我自認和雙方都沒關係(信不信由你),我的推文你是
真的可以平心靜氣參考一下
順便可以a一下我的文章,參考一下客觀可信度
要去吃飯了,也是祝你儘可能減少損失
更正:我和凱基有關係,我有開它們的證/期戶,用它們的軟體
這是我目前能想得到和他們有關係的地方
還是感謝b大花了這麼多回文
建議先搞懂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差別可能對於
你在這件案子上面比較有幫助
判決有輸有贏 這是民事審判制度使然不會因為
你的不滿而有所改變 我覺得樓上B大說的有道理
你應該找律師研議要不要和解或是上訴
不然判決結果就是這樣 一旦確定就無法翻盤
臺灣通病阿,敗訴就是法官亂判,勝訴就大人英明
已經上訴了,但是希望藉此案例讓更多人認識到台灣存在的一些讓人吐血的法官的判法 BYW,律師也痛罵這個法官很有問題,怎麼能完全無視證據只信凱基的片面之詞,但就是你說的 判決決定了就決定,順帶一提最終辯論庭凱基直接竟然不出席,審判長再打電話問凱基怎麼沒來 凱基說跟法庭說過請假了,然後法官再問受害人是不是另外再找時間開庭。
※ 編輯: lemonstar (101.136.98.231 臺灣), 10/08/2021 12:05:20順便暗指一下法官收錢,行為模式都差不多
法律本來就是幫有錢有權的服務啊
吃完回來了,凱基缺席只代表一審判賠他們準備在二審再來就
說不定法官根本沒被騙
好,省掉一審的成本,可能原因就如我前面提的,股板人都不一
定懂期權,你要一個到處都有的民事一審抽中法官懂什麼是保
證金,懂什麼是overloss,只能說高機率是浪費力氣,所以他們
勝訴原告會上訴,敗訴他們自己會上訴,完全不擔心一審法官
的見解為何
然後要注意你的律師有沒有開過並操作過期權戶,我是有操作
過的,到高院會遇到專業法官的機會就高了(我不確定高院是
否會按專業分派,但隨著期權案多,高院受過相關教育的機會
高多了)
感謝b大,一審遇到像台中地院林婉昀法官這種無視證據只信凱基空口的真的是無語 要是更多像這樣的法官高院的壓力只會越來越大,因為直接瞎判亂判沒人會接受的。
這種事不是本來就是 雙方各有觀點跟立足點嗎? 不能因為
如果律師連股票融資或權證都沒聽過,對期權的見解只會更慘
自己官司打輸了,就痛罵法官收錢 法官恐龍
讀下內文吧,就會明白林婉昀法官是如何片面無視凱基的與有過失(凱基說沒有過失就信了)
(指針對國內適用之法律,不要再懷念國外全賠)
國內有金保法,但是因為是很新的法律,基本上法官都不(會)用,也是金融環境如此落後的原因之一
或許你可以先用點方法測驗一下你的律師的股期權知識
某黨在黨產相關官司上 有輸有贏 贏了就法官英明 輸了
就 政黨介入
反正說這個不需要證據 對吧 最近流行 先喊先贏
你可以先解釋為什麼實名制收毒品不用起訴,再說司法好棒棒
台北明明有找很多立委去協調,台中沒有啊,你怎麼不
問盧媽媽
再多立委協調最後還是走回法院(評議也是一個害人的黑坑),結果不幸遇到台中這種法官。
再補一個汽車板知名案例,福特PS變速箱,在美國是律師發起
集體訴訟後,美國福特提出和解方案,台灣福特變速箱自救會
提這個案子主要是告訴你,忘掉[拿美國結果來台灣用]這事
一直講美國不就坐實台灣司法很爛
不,在小輕原油負值事件上,連中國都不如,真的是很可恥。
按這種標準,大概全世界除美國以外都很爛 XD
可是有個搞出3+11的官啊說世界怎麼跟得上台灣啊
台灣本來就不是最先進國,重點是美國是懲罰性賠償,檸檬車
台灣法官素質是不怎樣,但是這篇帶風向更爛
請詳閱內文,不要再自己亂帶風向還雙標說別人帶風向意圖模糊焦點風向。
條款的先進國, 檸檬車條款確實在台灣也要開始有了, 但在
那之前,你拿美國或台灣未來的法律去打官司就是不能使用
想走法院就要有覺悟不是你覺得你對就會贏
不要偷換概念,不是我覺得怎樣,而是台中法官林婉昀做出這樣的偏頗判決,全聽凱基的 受害人提供的證據完全跳過不管。
而且檸檬車對福特變速箱案可能還是沒用,因為狀況大量出現
你有意見就上訴啊
上訴啦,可以做這種偏頗判決還不讓人說啊?你共產黨?
是新車出來後過了幾年
在美國印象中是用變速箱問題有類似toyota煞車安全問題的
風險之類的條款要求處理的
起不起訴 是檢察官的工作 又不是法官 你硬要合併來說
回到本文,台中法官林婉昀就是片面採信凱基說沒有過失,就把金管會裁罰的過失當作不存在了 這種判法真的是鬼扯爆了,交了12萬竟然連證據也不比對調查,凱基說了算。
toyota這個日本車廠當時大老闆可是被叫去美國作證,賠了一
大筆錢才下莊的
這五年常聽到"海外期貨最公平",不會亂搞
一堆人以為海期很好做,結果賠更多
我還聽過"這兩年放空小道瓊賺很多錢"
這次事件的問題在台灣期貨商亂搞,未告知交易規則改變會有負數,系統也沒有做相應的修改
雖然我覺得應該要全賠 但你主關帶風向有事事實 還狂嗆推文
你這樣被噓一堆反而達不到你要的客服效果
也是
沒錯,應該要全賠的,期貨商收了手續費卻提供不能下負值單的系統,交易室也下不了,這樣還能凹 沒有過失,然後台中法官林婉昀還全部買單相信了!
台灣法官選擇性看券然後無視反方證據也完全不用解釋
不是第一天了,有美國法官的權利但是沒有心中對司法
和社會的責任,司改就該把這種無法監督法官的問題解
決
真的第一次上法院才發現真的有法官一點基礎的邏輯都沒有,判決書還可以歪曲事實! CME交易所公告清清楚楚改變交易規則,凱基說沒有,法官就毫不查證的信了。
連沒量轉倉 都不懂怪誰? 講出來只是被人笑...
當月倉 最低價是7-9塊 沒有負值...給你參考...
說得很厲害,當天全台灣沒有一家期貨商有下單,雖然依法風險係數低於不足25%必須強制沖銷 但是因為期貨商的系統沒有做相應負值的調整,連交易室都下不了負值單(甚至看不到負數) 你說的不是事實!不是沒量,負值買賣單都有幾百筆。但是期貨商的系統有嚴重問題
看起來是以為底部是0抄底失敗 要是賭贏就發財了
因為負數是4月初CME才變更交易規則修改成可以的,但是大部分的期貨商都沒當回事
當晚有看到走勢 被弄到負40-50 才拉起到負20-30 收盤結算~
這只是地院判決,還有上訴審,ok?
已經上訴了,但是一審也交了10萬多的裁判費,換來這種龍級惡判,供大家參考, 台中的這位林婉昀法官可以如何扭曲事實片面採信期貨商的一面之詞來瞎判。
※ 編輯: lemonstar (101.136.98.231 臺灣), 10/08/2021 15:04:32所以我都用國外經紀商
明智的抉擇!國內期貨商真的問題超大,完全視信譽如糞土。
有錢判生
真的是無量倉啦~ 不懂轉倉 自己認賠比較大氣~
0.025八口 賠兩三百w的 那個朋友~ 也沒講甚們了~
算-50 一口小青 賠75w? 一台車當一次學費阿~ 真的不貴~
還有不要用凱G作海期 貴死了...
我們有跟CME購買負值當時的全球委託明細,買賣單總計有445筆,這叫無量? 根本就是期貨商的系統無法下負值單(因為需要修改),整個風險計算完全癱瘓, 交易室都承認無法下單了,跟大不大氣沒有任何關係,OK?
※ 編輯: lemonstar (101.136.98.231 臺灣), 10/08/2021 17:10:23幫高調
我建議推文有嗆的人別縮 跟原PO嗆到底 血流成河
相同案件本來就該有類似判決結果 又不是擲骰子 原PO
加油啊QQ
海期還是開IB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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