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告發闖紅燈被申訴
目前行政法院對於交通裁決案件的見解基本上多採用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
判決意旨節錄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維護
公益者,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
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包括被
告機關)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於上述範圍內,仍為撤銷訴訟及其他為
維護公益之訴訟所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參照)。又行政裁罰爭訟案件係國家
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與刑事罰類似,行政處分相對人並無責任自證無違規事實,
且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之適用,故行政機關應就處罰之要件事實(
包括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責任要件)負擔客觀舉證責任,且其證明程度至少應達到
「幾近於真實的蓋然性」(蓋然率99.8%以上,或稱真實的確信蓋然性),始能認
為真實,若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處罰要件事實為不
存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行政機關。
綜上,引用該見解從而撤銷原處分的交通裁決案件不在少數,先前有些同事會引用
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104年度交字第249號判決」見解已多不為當前行政
法庭所採,建議攔查交通違規時,仍應確認自身密錄影像或是周邊監視器畫面能夠
完整攝錄違規行為人的違規影像為宜。
學姊對於業務組不挺感到氣憤難免,但執法是對於人民基本權利(包含但不限於人
身自由權、財產權等)做出限制,建議仍要有完整證據資料,否則當案件進入法庭
後,做出裁決、判決的都是那些坐在法庭上,從來不可能身歷其境的法官,他們只
能拿著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紙上談兵,交通裁決敗訴事小,桃園移工阮國非事件
仍歷歷在目,不可不慎。
近1個月原處分撤銷案例: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11號判決(112/06/06)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30號判決(112/05/31)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 82號判決(112/05/30)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 90號判決(112/05/29)
※ 引述《chiangchia (ying1111)》之銘言:
: 各位學長姐好
: 小妹日前在一個十字路口告發一件闖紅燈
: 當時我的行向是南往北 對方是西往東
: 當下我有保留行車記錄器
: 後來對方申訴 我檢附行車記錄器與答辯表給交通組
: 結果承辦人打來說要撤單 因為沒有拍攝到對方行向
: 的停止線
: 承辦人看google街景圖停止線位置認為對方「有
: 可能」是在黃燈時越過停止線
: 如果每件都要這樣假設 那根本不用開單了啊
: 上司法院檢索系統查了相關判決書好像都沒有類似
: 情況的判決
: 想請問學長姐們有沒有處理過類似的申訴
: 或有沒有遇過這種遇到申訴都對民眾從寬認定的業
: 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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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新聞] 熄火牽車闖紅燈迴轉 法官:投機取巧但非作者: ejrq5785 (問問哥)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熄火牽車闖紅燈迴轉 法官:投機取巧但非 時間: Mon Mar 21 14:00:46 2022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
Re: [問卦] 原來警察不用任何影像就能開單喔套一句法律人的大絕 法__真多 ---------------------------------------------- 執行勤務之舉發人員所見事項之觀察程度,較一般人更為專注,且此類案件係委由當場執 行取締勤務之公務員本其認識及判斷而舉發,以達成維持交通秩序之目的,其執行公務時 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故當場攔停舉發之交通違規並不以攝影或照相存證為其7
[課業] 不利變更禁止二、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 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處分更不利之處分。6
Re: [問卦] 原來警察不用任何影像就能開單喔在幾年前若發生類似狀況,行政訴訟時法官見解都以: 「交通違規的發生往往就在一瞬間,警察執勤時恰巧目睹, 不便以攝錄器材採證違規的情形所在多有, 而且有些違規事實由人的感官即可充分判定, 不必然皆需以科學儀器偵測才能得知,1X
Re: [新聞] 小貨車飆速154公里被罰8千 原廠打臉:原文判決請搜尋 高雄地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239號。 各位安好,在下是國道警察,看到這篇有點意思就回覆一下,但因為不是發生在國道(快速道路屬於縣市管轄),所以沒有要幫哪一方護航的意思! 看完新聞內容就去看了一下判決原文,不看還好,看完真的覺得警察是最無辜的。 :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黃姓男子開小貨車行經台61線嘉義布袋段,被警方測得他飆速 : 154公里開罰8000元,黃男不服,認為當時車上載滿貨物,加上台61線風速很大,不可能4
Re: [新聞] 警「目睹」闖紅燈罰2700 法院不罰:目睹300 塊賭一把, 2700 + 三點, 其實還滿划算的..... 而且要不動聲色,等員警都忘記這件事情很久,證據都消失了 然後在罰單期滿前才去提不服..... =========================================- 文章其他部分就刪掉了,只能告訴你不會這麼快 就好比這起案件 把時間重頭整理過 民國 108 年 11 月 03 日 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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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這則新聞的駕駛檢舉被撤銷?裁判書在此 ========================================================= 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514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111年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解析(12) – 在刑罰判決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先行裁處「 行政罰」? 】 今年高考以下這題,還滿有趣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111年新修法與重要實務見解一定是考試重點! 我會在【行政法】 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這些近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讀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