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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發問] 告發闖紅燈被申訴

看板TPC_Police標題Re: [發問] 告發闖紅燈被申訴作者
et2263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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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法院對於交通裁決案件的見解基本上多採用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

判決意旨節錄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維護
公益者,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
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包括被
告機關)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於上述範圍內,仍為撤銷訴訟及其他為
維護公益之訴訟所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參照)。又行政裁罰爭訟案件係國家
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與刑事罰類似,行政處分相對人並無責任自證無違規事實,
且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之適用,故行政機關應就處罰之要件事實(
包括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責任要件)負擔客觀舉證責任,且其證明程度至少應達到
「幾近於真實的蓋然性」(蓋然率99.8%以上,或稱真實的確信蓋然性),始能認
為真實,若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處罰要件事實為不
存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行政機關。

綜上,引用該見解從而撤銷原處分的交通裁決案件不在少數,先前有些同事會引用
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104年度交字第249號判決」見解已多不為當前行政
法庭所採,建議攔查交通違規時,仍應確認自身密錄影像或是周邊監視器畫面能夠
完整攝錄違規行為人的違規影像為宜。

學姊對於業務組不挺感到氣憤難免,但執法是對於人民基本權利(包含但不限於人
身自由權、財產權等)做出限制,建議仍要有完整證據資料,否則當案件進入法庭
後,做出裁決、判決的都是那些坐在法庭上,從來不可能身歷其境的法官,他們只
能拿著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紙上談兵,交通裁決敗訴事小,桃園移工阮國非事件
仍歷歷在目,不可不慎。

近1個月原處分撤銷案例: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11號判決(112/06/06)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30號判決(112/05/31)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 82號判決(112/05/30)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 90號判決(112/05/29)

※ 引述《chiangchia (ying1111)》之銘言:
: 各位學長姐好
: 小妹日前在一個十字路口告發一件闖紅燈
: 當時我的行向是南往北 對方是西往東
: 當下我有保留行車記錄器
: 後來對方申訴 我檢附行車記錄器與答辯表給交通組
: 結果承辦人打來說要撤單 因為沒有拍攝到對方行向
: 的停止線
: 承辦人看google街景圖停止線位置認為對方「有
: 可能」是在黃燈時越過停止線
: 如果每件都要這樣假設 那根本不用開單了啊
: 上司法院檢索系統查了相關判決書好像都沒有類似
: 情況的判決
: 想請問學長姐們有沒有處理過類似的申訴
: 或有沒有遇過這種遇到申訴都對民眾從寬認定的業
: 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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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ser06/15 19:59

john51106/15 20:50推!

john51106/15 20:50不曉得大大有沒有意願入群?

kindboxer06/16 03:35謝謝

pnufyl06/17 01:47

chiangchia06/17 19:34感謝學長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