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
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節錄部分:
(一)不正常感情交往,申誡。
(二)不正常感情交往並於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同處一室,記過一次。
(三)不正常感情交往並有性交關係,記過二次。
(四)不正常感情交往並有同居,或生有子女之事實,記一大過。
在釋字791宣告通姦違憲除罪之後,近日還是有看到單位學長被配偶以《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向二組檢舉成功,並記過調地的
先說我個人是完全不支持外遇劈腿那類的
對自己的另一半也是完全忠貞
但於法上用行政處分去處理私德真的蠻奇怪,而且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本來就有對影響警譽的各種情節做處罰
更不要說「不正常感情交往」根本不限是否有結婚事實,那該從何認定?
基本上已經算遠古時代的內部規則了吧?
是否有修正的必要?
--
除了食古不化的思維 還有停留在封建時期的法學素養 你要這
些官 修改規定是不可能的
這些官思思想你很難了解的
這是拿來砍基層的碰到龜山小孩會轉彎
功用就是能用來砍基層
專砍一線三
====================
發文者看到必噓,當你個版?
就針對你這個廢文王,怎了? 一生只督你一人 ====================
樓上,要噓也只會噓你而已
這法的觀念真的很遠古,而且管很多。要是以後給你弄一
個警察人員通訊軟體使用要點,私人line帳號沒有乖乖回
訊就可以給你一支申誡、群組沒有使用規定名字也申誡
把這規定廢掉以後,照樣可以用影響警譽處分,唉
影響警譽輕則再教育重則免職
有個把小三扶正的現在兩線三了
一生只督一線三
都有官要人改Line的名字為全名,只因為官不會設群組
沒有定義「影響警譽」這種空泛的詞,長官永遠都會有理由
處分,這就是他們要的法治。
這種規定就是對文山小孩,龜山小孩不適用
文山小孩有緣投 龜山小孩有......
感情就是要一對一專情這樣才對的
@taipoo 像錢奴這樣 自己幻想自己開心
那兩個都是警察人員的話.....
特別權利關念下的產物。沒人去訴訟推翻
如果你警大畢業就不用看這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