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文心路興安路口抓二段式
說到底很多都是自己設陷阱自己再來抓獵物,最後再來喊警力不足
看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在議會(第3屆第7次定期會)的專案報告內容
https://tinyurl.com/3hke7sv5
111 年交通安全策進作為
治標:落實不合理交通工程改善通報
提報事項:針對號誌時制設計不當、三色號誌時制變更全時段運作
標線標誌模糊或改善、未依規定設置機車二段式左轉地點、路面坑洞
、路燈損壞(照明不足)等工程與環境面向,提報不合理工程改善建議,供路權單位改善。https://i.imgur.com/CS40SM5.png
什麼是未依規定,規定就是沒有說不能設置,所以沒設立的通通都來
這大概就是為什麼這幾年兩段式待轉牌越掛越多的奇怪現象原因
也許有人會說大驚小怪,就只是提報
但往往只要提報上去就會有很高機率被接納,也不會管到底有沒有規範跟合不合理
因為只要涉及禁止=一定安全;開放=出事你負責
就像桃園民光東路跟春日路口不就是如此
https://i.imgur.com/o8ZvmZO.jpg
至於提報不合理的交通工程是吧,這我就不懂了
職訓局前的待轉區卡住行人路線提報沒?
(這裡離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不遠,正對面還剛架固定測速不久)
https://i.imgur.com/7bJTl51.png
朝馬路往工業區方向過虹揚橋後,號誌標誌桿佇立在人行道正中間提報沒?
(這裡建設局在去年8月花了2000萬整修過,依然存在)
https://i.imgur.com/7g1gu6I.png
在測速環中路二段過廣福路內側車道有個人孔蓋特別突出,提報沒?
(警察偶爾會在這擺攤,抓超過時速40km的車輛)
https://i.imgur.com/GOE5D7P.png
市區一堆兩線道的外側車道都被違停占住,提報要改15cm路肩線(人行道+停車格)沒?
(執法的背後往往就是不堪的用路環境)
https://i.imgur.com/dgH6Ets.jpeg
該提報的不提報,不該提報的亂亂提報
最後說兩個笑話
1.
根據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相關交通管制防護設施之設置、協調及管理維護的交通局
居然會有兩段式待轉牌誰設立跟為何設立,一問三不知的情況發生
還要我去跟里長談,到底是里長跟警察管交通標誌還是你交通局管?
我看乾脆交通工程科跟交通規劃科都裁撤掉好了
2.
根據上面的專案報告內容中,警察認為善用爆閃燈,警示用路人能達到安全
但爆閃燈根本不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允許設施內
沒有法源依據的東西拿來亂用在道路上
國家賦予公權力來執法的人,自己帶頭違法還沾沾自喜
只能說台灣交通每年死3000多人不是沒有原因的
行政、執法機關全部都在擺爛、瀆職
※ 引述《jeff60801 (祕魯)》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rkGLK55.jpg
: 放學時間守護孩童們的安全
: 這個路口之前是不用二段式的
: 可能有些民眾還不知道
: 提醒機車族注意囉
: 至於貨車轉角紅線、斑馬線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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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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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那裏沒設待轉格 那裡車流量可無法讓機車跟著
汽車一起轉
通常都要等同條路上 對向亮紅燈短暫時間才能左轉
不然就是學某些車 打著燈切過中線就硬是轉 無視直
行車要通過
有左轉號誌就一定夠,況且也沒人要求一次轉完,再者這
為了機車而硬要設置不合理的待轉區,行人沒路權
環中路長生巷那個機車待轉格凸在外面車道上,也沒畫
任何導引線提醒車輛要繞過去,讓待轉的人處於危險
之下,真的無法理解那邊直接左轉有什麼困難度
我家社區周圍申請畫紅線,交通局也叫我們先跟里長喬
里長不答應,交通局就不讓我們申請畫紅線
都不知道原來里長權限這麼大
推認真
推,看不懂交通專業在哪
推
推 有些圖真的好扯 行人路權慘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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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日本交通警察執法方式簡單說一下台灣交通在教育、工程、執法的交互問題 工程方面 道路的主管單位權責破碎,可能是市政府、鄉公所或是公路總局 規劃出問題就常常互踢皮球 承包道路設計的工程公司也未必是專業的交通工程公司6
Re: [閒聊] 台中市政府真是無能(交通)本文僅針對原PO內容回應,雖然已經有網友"KMTGG"於推文中幫忙說明部分內容,但怕有其他臺中市民被原PO"HEROHAHAHA"誤導誤會,所以我還是就所知道的發文導正視聽一下,避免討論串的焦點被移轉。 : 依照: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 : 機關及其權責劃分如下: 1.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這部分沒有問題,確實是臺中市政府各道路養護機關的執1
Re: [閒聊] 台中市政府真是無能(交通)那個我看到下面有些鄉民們張冠李戴在罵交通局,我幫交通局緩頰一下。 依照: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 機關及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