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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安胎假中的事假疑問

看板Teacher標題Re: 安胎假中的事假疑問作者
ke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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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安胎假在事丶病假合計超過28天後,得延長一年。

代課費由學校支應。

還有不影響考績,這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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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y012011 01/19 11:25謝謝前輩的資訊!

cakooboy 01/19 17:05推前輩資訊

jlv1013 01/19 23:38我想問,在安胎假之前事病假要先請完,就已經沒有考

jlv1013 01/19 23:38績了不是嗎?不影響考績是什麼樣的例子?懇請賜教^_

jlv1013 01/19 23:38^

cliniques 01/20 19:26因為安胎事由請的事病假,不算影響考績的14天,所

cliniques 01/20 19:26以一樣可以領一個月考績

jlv1013 01/20 23:50感謝樓上不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