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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收到信的打+1

看板BaseballXXXX標題Re: [討論] 收到信的打+1作者
tnhcl
(tnhcl)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4

家裡開事務所 怎麼會不知道
誣告第一很難成立 第二七年以下 通常判的也不高

然後公然侮辱那些算告訴乃論 但你去報案後基本上檢察官也會跟進
所以你也不一定要請律師

至於移轉案件 偵察階段 檢察官或是警察都可以轉
(但實務上你提告後 當地警察局不太會轉 當然是丟到當地地檢署後才會轉到被告那邊)到審判階段法官可以決定可不可以轉
實務上都是偵察階段就轉了

然後剛剛金門王鬧到現在這些案子到了檢察官那絕對會罵你濫用司法資源

然後網路上的妨礙名譽案子 最難的就是你要跟現實世界連結
不然一個帳號是沒有什麼人格名譽權的

然後恐嚇這就很難認定了 要認定真的讓被告心生恐懼
這個有得打了
刑法官司大部分都不會成立 認定也嚴格 民法官司只有有損失就可以告


※ 引述《jzzy (濕底下請找我)》之銘言:
: 哇 奇怪了
: 我只是推個文可以去三立民視當編劇就寄信來嚇我啊
: 嘖嘖
: 到底是開什麼的事務所啊?
: 照你寄給我的信的那些內容
: 我要不要直接去告你恐嚇?
: 不要以為我沒寫過訴狀哦
: 訴狀一張也沒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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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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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872502/01 22:20我真以為他這樣濫訴 誣告告的成耶 我道歉

他又沒真的告 就算他濫訴 要告誣告沒那麼好成功

alex872502/01 22:20雖然是文組但我學的不是法律

d1265456802/01 22:20我覺得你太認真了 我之前花了一篇文跟他解釋以原就被發

d1265456802/01 22:20現我在浪費時間

我覺得可以讓大家多一點相關常識 是好事

※ 編輯: tnhcl (218.164.169.131 臺灣), 02/01/2022 22:22:47

a3033252002/01 22:21不要跟金門王認真啦,他就是個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