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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行政法最新實務見解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行政法最新實務見解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作者
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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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解析(13) - 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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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分析】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111年12月28日作成【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本裁定與行政訴訟法有關,結論非常適合考在選擇題,今年很有可能考出來,馬上幫大家補充。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89條:「
I.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
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II.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子法: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
間標準

【爭點】
1.爭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再審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究以當事人之住居所為據,或以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為據?
2. 結論: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計算在途期間「短者」為準

3. 例如: 管轄法院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告住桃園市;訴訟代理人住新北市。依照「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1)以原告住所地(桃園市)為準的話,在途期間為:3日
(2)以訴訟代理人住所地(新北市)為準的話,在途期間為:2日
(3)依照111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應該要以在途期間比較短的為準,也就是訴訟代理人住居所計算的2日為準

用圖說比較清楚, 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的爭點與結論請參下圖
https://imgur.com/CIgJDJb

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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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dy (123.192.197.95 臺灣), 01/06/2023 00:44:51

a91034301/06 03:16感謝整理

LienFong01/06 12:49感激不盡!!

BoTuoka01/06 16:49謝謝整理

originalblue01/06 18:28請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法院所在地

originalblue01/06 18:28,代理人僅為一般代理,在途期間應如何計算?

rafaiero01/06 22:31一般代理就沒有特別授權了吧?再審要當事人提,不能再審

rafaiero01/06 22:31也就沒有在途了(應該

originalblue01/06 23:54應該是,除上訴或再審外,好像沒其他是需要特別計

originalblue01/06 23:54算在途期間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