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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甜心議員」涉詐助理費遭重判 林穎孟喊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甜心議員」涉詐助理費遭重判 林穎孟喊作者
ImBBCALL
(摳機)
時間推噓 6 推:7 噓:1 →:15

※ 引述《icem (越夜...)》之銘言:
: 欸不是啊,高判決出來後,一堆人說貪污就是7年起跳重罪,7年4月已經算輕了,那些輕?
: 的都是認罪同時繳回犯罪所得,結果今天跳出個林,堅不認罪,也沒判刑7年以上,明明?
: 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
: 台北地院今審結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判處林穎孟
3?
: 月徒刑。
: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臺北地方法院

: (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
:

恕刪文

看之前新聞,寫犯罪所得是26萬
我還以為有刑法59條減刑
https://i.imgur.com/vFXoHh8.jpeg


結果仔細看台北地院的新聞稿,才知道
林穎孟一共有二行為

1.行為一(詐資遣費)

林穎孟自107年12月25日起聘用楊尚偉擔任公費助理,林穎孟因故決定自108年9月28日起將楊尚偉資遣,因「資遣費」非在議會補助公費助理酬金或費用之範圍內,林穎孟為免除應由其自行支付之資遣費用,竟基於利用議員身分所衍生之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遲至108年11月1日始向臺北市議會辦理停聘,致使不知情且無實質審查權限之臺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之職員陷於錯誤,誤認楊尚偉於108年10月仍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的工作,乃在「臺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登載楊尚偉於108年10月仍為林穎孟之公費助理,並將該月份之「月酬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撥入楊尚偉的銀行帳戶,以及將相對應之勞保、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撥入林穎孟的銀行帳戶,則林穎孟藉由上述方式詐領1個月款項共計35,563元,權充其本應自行支付予楊尚偉的資遣費,足生損害於臺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聘用公費助理費用管理、核銷與計算之正確性。

2.行為二(圖利前男友)

林穎孟前於107年12月25日起聘僱當時男友葉曜彰為公費助理,嗣葉曜彰於109年3月31日成立米達克星球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致無法繼續受聘為議員之公費助理,惟林穎孟斯時有剪輯問政質詢影片、製作公關宣傳品、經營自媒體等工作事項之需求,且為扶植甫成立且缺乏資金及客源之米達克公司,渠2人乃謀劃將米達克公司新聘雇員郭羿岑充作議員公費助理,該雇員再依指示從事林穎孟、米達克公司交辦之工作,以便將應由米達克公司支付或分攤之雇員薪資及勞、健保等人事支出成本轉嫁予議會負擔,渠2人即共同基於利用林穎孟之議員身分所衍生之職權機會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向臺北市議會提交郭羿岑為公費助理名單,致臺北市議會陷於錯誤,誤認林穎孟所聘用之郭羿岑確為全職公費助理,不知情且無實質審查權限之臺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之職員遂自109年5月起在「臺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登載郭羿岑為林穎孟之公費助理,並逐月將「月酬金」35,000元撥入郭羿岑的銀行帳戶,以及將相對應之勞保、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撥入林穎孟的銀行帳戶;林穎孟於聘用郭羿岑擔任議會公費助理之期間(即109年5月間起109年11月1日),郭羿岑固有從事剪輯問政質詢影片、設計公關文宣等等與林穎孟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然工作量明顯少於其他公費助理。且葉曜彰更同時指示郭羿岑製作諸多米達克公司承接之案件,米達克公司卻未另行支付郭羿岑之薪資、勞保、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則林穎孟、葉曜彰共同以上述方式圖米達克公司之不法利益,免除支付郭羿岑之薪資、勞保、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之利益,足生損害於臺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聘用公費助理費用管理、核銷與計算之正確性。


行為一刑度:七年以上
https://i.imgur.com/GQipY8F.jpeg

行為一的犯罪所得:35,563元
行為一減刑:未滿五萬減刑
https://i.imgur.com/fUri63E.jpeg
法院判決:3年8月


行為二刑度:五年以上
https://i.imgur.com/oqfilPB.jpeg

行為二所圖利益:新聞稿未說明
行爲二未減刑
法院判決:5年8月

大概是這樣
案件事實不想評論
但單純法條上科刑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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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12.24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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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mBBCALL (42.72.112.248 臺灣), 11/29/2024 18:05:37

gn00573224 11/29 18:06未滿500有減刑嗎

※ 編輯: ImBBCALL (42.72.112.248 臺灣), 11/29/2024 18:09:05 ※ 編輯: ImBBCALL (42.72.112.248 臺灣), 11/29/2024 18:10:26

ivanlin630 11/29 18:12我覺得未滿500應該終生監禁

azure 11/29 18:12法官心證 和 側翼党證

chuangtzu 11/29 18:14為什麼林不是用貪污罪?

ImBBCALL 11/29 18:15有,466的減兩次才能緩刑

ImBBCALL 11/29 18:15https://i.imgur.com/LNiuQaH.jpeg

Obama19 11/29 18:17傻到只貪不足五百應該關到死

TCLanLanLu 11/29 18:22法官圖利犯罪行為人怎麼判

hsnumax 11/29 18:26為何行為二不是用行為一的那種詐領來判

ImBBCALL 11/29 18:43這應該是因為法條文字上的限制,文字上

ImBBCALL 11/29 18:43只含詐欺”取得物品”,至於合不合理,

ImBBCALL 11/29 18:43是另一個問題

tnnua 11/29 19:06合併會打折啊

ImBBCALL 11/29 19:08行為一是拿到錢,行為二是前男友免去給

ImBBCALL 11/29 19:08付錢錢

hsnumax 11/29 19:20行為二領到的薪資不算不法獲利嗎

hsnumax 11/29 19:23不然要是米克達也有付薪水就變詐領了?

ImBBCALL 11/29 19:23這點就要看正式判決書了

hsnumax 11/29 19:23*米達克

ImBBCALL 11/29 19:27什麼行為判什麼罪還要看正式判決,我只

ImBBCALL 11/29 19:28能幫忙解開為什麼有貪污治罪條例12條的

ImBBCALL 11/29 19:28適用,行為評價部分的討論我能力不足

KITAN 11/29 20:42要改成外翻甜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