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大生發文「被老師性騷」提醒同學 被點
推 thelittleone : 所以教授是講過什麼嗎?有原D卡文 118.167.216.91
→ thelittleone : 想知道教授「哪邊讓女學生不舒服」 118.167.216.91
經查,被告丙○○發表含有「有沒有人跟我一樣在學校被老師性騷擾過」、「深受其擾的我還因此做了好幾天的惡夢」、「現在每天上學都要擔心遇到那個噁心的男老師」、「投訴過了但是根本沒有用」、「希望各位女生多多注意」、「某老師特別喜歡約女學生出去玩」、「真的很噁心」等內容之貼文,被告甲○○在該貼文下留言:「姓@嗎」等語,被告乙○○
則留言「是健美系的@XX嗎」等語
(我幫老師碼一下姓氏)
被告丙○○、甲○○確曾向輔英科大申訴遭原告性騷擾,嗣經性平會調查後,雖認定原告①
詢問是否要一起出去玩(戶外教學)、②穿戴標本在學生頭上並要求其他人拍照傳送予原告、③找學生聊天、④稱呼學生為乖小孩等行為,因欠缺「性意味」之要件而不成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之性騷擾,惟已具備「不受歡迎」或「導致相當負面影響」等要件,此有性平會109學年度第7、8號性騷擾案之調查報告書(審訴字卷第36至49頁)附卷可稽。又該調查報告書之處理建議為:⑴原告之言行雖然不構成性騷擾行為,但原告之教學方式恐有使部分學生有不快之感,且經調查小組查證屬實,此部分則應提醒原告教學方式進行一定之調整;⑵本案之發生,顯示尚有教師對於教師教學界線有待改進之處,對學生稱謂部分應一視同仁,建議學校持續加強性別平等教育及專業倫理之宣導,以達友善校園教學環境
※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黃良傑
: 3.完整新聞標題:
: 女大生發文「被老師性騷」提醒同學 被點名教授提告求償全輸
: 4.完整新聞內文:
: 高雄某科大專任教授被一名女大生在「Dcard」,以「被老師性騷擾」發文,描述被騷擾: 經過紓發心情,並提醒其他女生多注意防範,2名同班學生見文後留言,直接點名該系所: 教授名字及任職科系,教授憤向女大生等3人告妨害名譽,檢方認為3名同學發文、留言,: 並未造成教授名譽受損,予以不起訴,教授不服聲請再議,被高雄高分檢駁回確定。
: 該名教授告3名學生妨害名譽敗訴,心有不甘,再提民事求償共60萬元精神損失,高雄地: 院審理後,再判教授敗訴,表示經學校調查結果,認為教授教學方式造成學生不愉快,被: 告並無侵權,判3人免賠。
: 判決書指出,被告女人生於前年2月底,認為遭教授性騷擾通報校方,她見申訴無下文,: 隔月在Dcard平台,以「被老師性騷擾」為名發文,詢問有沒有和她一樣在學校被老師性: 騷擾過的同學,她發言表示深受其擾,每天上學都要擔心遇到那個噁心的男老師,並抱怨: 投訴校方沒有用,提醒各位女生多多注意。
: 有同學見女大生發文後,在下方留言「姓O嗎」、「是某某系的OOO嗎」,因直接點名系所: 教授名字及任職科系,該名教授發現此則貼文後,對女大生及2名留言同學提告妨害名譽: ,檢方認為3名學生發文和留言,內容可受公評,並未造成教授名譽受損,予以不起訴處: 分,教授聲請再議,被高雄高分檢駁回確定。
: 法官調查發現,被教授提告的其中2名學生,曾向校方申訴遭教授性騷,性平會雖確認不: 構成性騷擾,但認定其教學方式恐有使部分學生有不舒服感受,提醒教授應針對教學方式: 調整,況且,女大生寄電郵給校方,表達對教務處回覆的不滿,將另循申訴途徑救濟,並: 未要求校方轉寄給教授,並無侵權、誹謗之意。
: 因教授確曾被女學生申訴性騷,已具備「不受歡迎」或「導致相當負面影響」等要件,對: 於學生以自身經驗為基礎,在Dcard貼文與留言,具有高度公益性及急迫性,就算未必與: 校方認定相同,屬於阻卻違法作為,判3名大學生免賠,全案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72595
: 6.備註:
: 傳道授業解惑 別搞自以為是的教學方式
: 該教就教 該當就當 免得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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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還是公事公辦 別自以為幽默
性騷不一定 但騷擾是一定的 反正我聽了
很不舒服 教授的言語確實逾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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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學生觸碰老師身體 造成老師感覺不舒服版友大家好 請問 如果學生故意觸碰老師身體 造成老師感受不舒服 這樣可以由老師提出性平嗎9
Re: [新聞] OL過馬路被肘擊撞奶!他喊冤「她胸部撞訟。 、理由: ⑴查被告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小組指派之調查委員會成員組成不符合性別平等之原則,且召集人於原告之陳述尚未結束前,不斷以言語打斷,致使原告無法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而過程中召集人與委員的誘導詢問、不正詢問,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準則要求的客觀、公正、專業調查處理原則。本案由新北市政府組成性騷擾調查小組,組成成員共3人,3人中全無男性成員,皆為女性,顯然未顧及調查小組成員應符合性別平等之原則;另調查小組召集人與原告於電話訪談時,於原告對所提問題作陳述時不斷以言語打斷,致使原告之陳述被迫分段而無法完整的表達原意,喪失充分陳 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因而有被誤解之可能,且在原告已給出明確、否定(沒有碰撞對方胸部、沒有性騷擾的事情發生)的答案後,仍一再重複提問「如果你們有相撞,你手的部位會撞到他那裏?」,「所以你的手肘有沒有可能撞到他?」,「有沒有可能撞到他的袋子?」等假設性問題與誘導式詰問(請調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調查小組電話訪談錄音電磁紀錄),以偏頗的立場,試圖得到原告性騷擾成立的結論之意圖極其明確,顯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 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故調查委員以言語打斷原告之陳述,並以假設性問題所做的誘導詢問、不正詢問,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準則要求的客觀、公正、專業調查處理原則。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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