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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提案廢掉「處罰」改勸導的陳歐珀終於鬆口(發錢)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提案廢掉「處罰」改勸導的陳歐珀終於鬆口(發錢)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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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鄭正鈐等 24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
關定之。


立法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
再犯者,即予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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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藍綠都有提案要修7-1條
但修法內容還是有所不同

藍: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
綠: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全部都先開勸導單

至少國民黨認為查證屬實就應該開罰了



※ 引述《magiccello (流浪的終點)》之銘言:
: 發錢啦
: 基本上藍提一次綠提一次
: 希望這些提案人跟連署人TMD在路上都被違規停車或他們所謂的「民眾輕微案件」 害死: 出一次車禍我TMD發一次錢
: 記住這些政客的臉
: 立法院委員鄭正鈐等 24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條文修正草案
: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 提案字號:院總第 756 號 委員提案第 25053 號
: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2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 提 案 人:鄭正鈐
: 連 署 人:陳玉珍.翁重鈞.鄭天財 Sra Kacaw.張育美.謝衣嬑.李貴敏.李德維.吳怡玎: 陳以信.呂玉玲.廖婉汝.魯明哲.陳雪生.洪孟楷.林文瑞.徐志榮.葉毓蘭
: 林德福.孔文吉.林思銘.吳斯懷.溫玉霞.蔣萬安
: 立法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條文修正草案
: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 提案字號:院總第 756 號 委員提案第 24811 號
: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 提 案 人:陳歐珀
: 連 署 人:莊競程.陳亭妃.賴惠員.賴品妤.莊瑞雄.林楚茵.吳玉琴.楊 曜.黃國書
: 黃秀芳.王美惠.邱泰源.劉世芳.陳明文.洪申翰.何欣純.林宜瑾.范 雲
: 先預祝以上這些政客都被違規停車害出車禍,以下100位每推50P發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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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RK (118.168.3.236 臺灣), 04/14/2021 16:14:18

aaaba04/14 16:19KMT版「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先勸導」最後還不是一樣勸導

simonneko04/14 16:19國民黨版重點在查證屬實要開單吧

mq77804/14 16:28無論怎麼改法規,正義是不會改變,對的一方最終一定會勝利

mq77804/14 16:28,加油

pippen200204/14 16:30但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比如?

richjohn04/14 16:31如果真的有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那不先修改交通規則

richjohn04/14 16:31反而先修檢舉?

rony9804/14 16:37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有吧 車牌汙損無法辨識 未戴安全帽

kkevinhess1t04/14 16:41都有時間開勸導單,罰單會沒時間?

leo900104/14 16:50藍的是『應』,要開單還是可以開,但綠就一定得開勸導單

aaaba04/14 16:56法規到執法層面,會往最低罰則解釋這是常識,KMT版一樣爛

aaaba04/14 16:58藍的版本更陰,修法的時候容易呼攏,執法的時候民眾才發現

aaaba04/14 16:58不對勁

leinru04/14 16:59垃圾不分藍綠

bbbing04/14 18:34那種寫法跟全部勸導沒兩樣,除非你拍到一半就有人撞上去

kaky04/14 18:39"類型" 是不是有人中文不好....

lineage61004/14 18:59還在護垃圾黨

hugo001522704/14 19:01藍的沒這麼簡單 還要證實不影響交通安全 可是怎樣才

hugo001522704/14 19:01算影響 違停超速沒撞死人之前都不影響阿 只是綠更可

hugo001522704/14 19:01惡而已 查證屬實還可以開勸導單 那乾脆第一次殺人也

hugo001522704/14 19:01勸導一下好了 不然警察很忙的

kaky04/15 01:56"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是"個案"判斷....在那邊說超速

kaky04/15 01:56除非中央主管機關說超速不影響安全,但是"民眾檢舉"基本不會

kaky04/15 01:57有超速因為一般人沒有經過審驗的測速儀器可以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