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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殺牙醫逃死刑還免賠 遺孀:在台灣殺人真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殺牙醫逃死刑還免賠 遺孀:在台灣殺人真作者
cloud3455
(雲想衣裳花想容)
時間推噓 推:1 噓:1 →:7

※ 引述《j1300000 (Justsheep)》之銘言:
: 2.免賠
: 不是全部免賠,而是「撫養費」免賠。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總共判賠了657萬。
: 為什麼撫養費免賠,因為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一審判賠就被二審法院改判,不然也會被最高法院打臉,請問是要法官無視法律?
: 檢討人總是很容易,只要把所有責任都推到法官頭上,出了一口氣高潮了,就不用討論後面的原因了。所以現狀永遠都沒辦法改變,然後下一次又再開罵再高潮一次,不累嗎?

討論什麼。法官真的照法走嗎?還不是自己的標準決定。

別說什麼了,土地法34-1條規定,3分之2的人同意要賣地時,就能把地賣掉

先不提整地什麼的費用,那麼不同意賣的人。要不要負擔代書仲介費?

一樣的情況,有判要的,也有判不用的

連到最高院去時,一樣有兩種見解,有不用負擔的,有要一起負擔的

你媽的是要叫民眾怎麼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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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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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11111 09/17 21:18所以法律規定要還不要啊

看接你案子的法官怎麼認為了

※ 編輯: cloud3455 (101.136.44.119 臺灣), 09/17/2021 21:19:33

newking761 09/17 21:19法盲都是這樣

ybuc 09/17 21:20每個個案都會有差異,就可能造成認知的不同

newking761 09/17 21:21共有的為什麼多數人不能賣?

newking761 09/17 21:21大家都有權利,又不是剝削你的財產權

roy11111 09/17 21:24不是呀,你說法官沒照法走,所以法律規

roy11111 09/17 21:24定是要還不要,才能判斷法官有沒有照法

roy11111 09/17 21:24走吧

贊成的法官說按照土地法34-1條成立無因管理,所以要一起負擔 反對的法官說「僅就自己之應有部分而為處分。所以得一併處分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乃源於法律規定, 縱認其性質為法律所賦與之代理權,惟此種『處分權』係基於實體法規定而發生,『訂立 居間契約』與共有土地之『處分』尚屬有別,同意出賣之共有人尚非代理未同意出賣之共 有人與仲介訂立居間契約,未同意居間契約之共有人與仲介間,自不發生何等法律關係。」 所以不用負擔

※ 編輯: cloud3455 (101.136.44.119 臺灣), 09/17/2021 21:30:03

pippen2002 09/17 21:45https://i.imgur.com/DLKTEkp.jpg 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