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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狼牙棒打到頭破頸裂 法官:彰顯神威非傷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狼牙棒打到頭破頸裂 法官:彰顯神威非傷作者
BenFAN
(方便麵不是日本人?)
時間推噓 5 推:7 噓:2 →:7

貼一下另一則新聞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paper/1474691

拿鐵棍敲自己頭 法官「會痛」認定屬凶器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余姓男子以自製鐵棒竊取娃娃機商品被逮,檢察官在移審書類上書寫鐵棒非屬凶器,桃園地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不認同,當庭勘驗時拿起長五十一.五公分的鐵棒往自己頭頂敲一下,後來在判決書上寫道︰力道雖不重,但仍感疼痛,顯然對人的生命、身體法益構成危害,認定屬凶器,依加重竊盜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與被告均未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稱「力道不重仍感疼痛」
法界人士說,法官勘驗凶器,一般以眼睛看、手觸摸,逐一記錄特徵,如刀械有無開鋒刀刃、長寬、質地等;本案法官用自己的頭勘驗凶器傷害力,即使審判界自己人也認為十分稀奇。至於「凶器」定義,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凶器均屬之…」。


改依加重竊盜罪判刑六月
余男去年五月到桃園市一家夾娃娃機店勾取機台內商品,檢方認為案情單純,聲請簡易判決,書類上寫明所持鐵棒非凶器。法官曾雨明認為,檢察官未將作案工具調出勘驗,逕自認為不對人的生命、身體法益造成危害,在庭上拿起鐵棒敲自己頭,書類上述明「雖敲擊力道未很重,然發現該鐵棒確屬堅硬,頭頂很痛」,認定該鐵棒屬凶器。

曾雨明二○一七年間辱罵被告,遭懲戒罰俸十個月。不過對於本案,不少法界人士認為他的行為熱血、常花時間依職權調查證據,猶如「法官界中的檢察官」。

刑法三二一條規定,犯竊盜罪而有攜帶凶器等情,構成加重竊盜罪,刑度為六月到五年,也就是最輕不得低於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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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做事的還是有
希望他不會把自己腦子敲壞變成原新聞那種法官
另外估狗這位法官感覺真的是日劇才會出現的熱血法官,希望不會被學長們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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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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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seyes 09/29 16:07還真是認真的法官

whiteseyes 09/29 16:07拿自己的腦袋做凶器實驗

tamama000 09/29 16:08加重竊盜規定的見解很穩定阿 只要能尻

tamama000 09/29 16:08傷人+帶在身上 不問用途一律論加重

Barry911 09/29 16:08麻煩這位法官拿著狼牙棒殺去找恐龍同事

Barry911 09/29 16:08一下好嗎!

tamama000 09/29 16:09檢察官才要重念吧

dk611216 09/29 16:10哪種鐵棒敲頭不會痛…還要試過才能認

dk611216 09/29 16:10定兇器是讀書讀到有問題?

a840901 09/29 16:14啊不就還好嫌犯不是開槍XD

kilof 09/29 16:14這兩件爭點完全不一樣 = =

lpbrother 09/29 16:14為啥法官不當庭打檢察官看看就知道?

pippen2002 09/29 16:20https://i.imgur.com/spPlGHI.jpg 騙?

poloo9 09/29 16:28打鬼3

Ashaku 09/29 16:53那篇還一堆推文靠杯法官 呵呵

SRadiant 04/14 20:29不知道你會不會回,還是不敢回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