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在台灣殺女友和猥褻女童,到現在都不用關?
這是兩個不同的案件
一件是一位香港情侶來台灣玩
結果男生把女友給殺了
犯案之後回香港
而因為港台沒有司法協助的合作
案子就懸在那邊
另一件是一位官員的胞弟
在公開的場合強吻一個四歲女童
上法院之後又說自己躁鬱 又說自己因為從小生活經驗覺得抱起來親是友善
本來對未成年猥褻是最輕要判三年 一審已經減半判一年六個月
二審又再減判十個月確定 可是後來又提再審 大概又要無限拖延
這兩件都是幾年前的案件了 犯行都是很明確的
但是被告都遲遲沒有被真正被制裁服刑
反觀一些網友只是發表一些言論就被社維法處理 效率超快
到底台灣的司法是怎麼樣的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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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自立自強
不管啦你法盲啦 結案
不要什麼都靠司法 人民要自立自強阿
這是進步
又沒換臉 幹嘛關
原因你都說了 不然要怎辦
尊爵不凡的鬼島罪犯
司法改革蒸蚌
畢竟是官員的胞弟
就是台灣司法
第二個 拖延又不是無罪 = =
如果再審再減刑至六個月 可以易科罰金 是不是就真的不用關了 那麼當初修法定最輕本刑三年要保護未成年的立法目的 就被架空啦
小英阿姨會幫大家討回公道的
自立自強
人家有花錢和解啊 你有花錢嗎?
你是法官嗎?不是就去考試
如果? 看來第二例你沒梗了 再找找吧
就算再審沒有再減 僅判十個月 也等同架空刑法的最輕本刑三年 那當初修法幹嘛
※ 編輯: MrTaxes (1.200.245.21 臺灣), 01/11/2022 09:29:10你可以去提案把社違法的違序行為提升到刑法
等級,也可以享受同樣的待遇
你拿刑法227條(1)對14以下「性交」3年本
刑,人家是(2)猥褻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這種拿假東西帶風向的文,是要表達什麼
我有看過判決書 司法院系統查得到 法官就是用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條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感覺是故意反串
有關係就沒關係 你是真不懂還假不懂
台灣男權的強勢,現在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