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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時論廣場》 疫後修法 不接地氣接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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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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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論廣場》疫後修法 不接地氣接黨意(王任賢)

18:272023/01/07
言論


王任賢



《傳染病防治法》修訂新規定,任何形式捐贈收入,捐贈人指定採購疫苗者,不得指定
疫苗之廠牌及種類。明顯是針對此次3家民間機構捐贈的1500萬劑BNT疫苗。(圖/示
意圖,記者趙雙傑攝影)

疫後《傳染病防治法》著手修訂,方向應該是修掉在新冠防疫期間窒礙難行的部分,下次若再遇到相似疫情時能執行得更為完善。所以在第33條中,新修訂安養或長期照顧機構
必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適當的感染管制措施。這當然是新冠期間長照機構
礙於人力,無法充分配合政府防疫作為,成為破口後的補強政策。

 但是並非每一條法規的修訂都是這麼接地氣,第27條就很糟糕。因為是衛福部交辦要
修的,接的是「黨意」,而非地氣。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
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其中新規定,任何形式捐贈收入,捐贈人指定採購疫苗
者,不得指定疫苗之廠牌及種類。明顯是針對此次3家民間機構捐贈的1500萬劑BNT疫
苗,修法單位的說詞是不希望民間捐贈的疫苗干擾到原本國家接種疫苗的秩序。

 疫苗接種是國家行為,民間不會輕易置喙。民間會有捐贈疫苗的動機是在補政府能力
之不足,這份力量應予重視。這次政府自己弄黃了東洋的3000萬劑BNT疫苗,造成後來
的疫苗亂象與滔天民怨,最終導致地方選舉的潰敗。若非民間的1500萬劑BNT及時雨,
可能疫苗到現在都還有得吵,怎麼能把防疫變差的罪過說成指定捐贈BNT的錯。難不成
,要民間單位捐錢給疫苗基金讓政府再去買高端,繼續激發民怨不成。修法單位最好
能慎思,將這條多此一舉的「報復性法規」廢除,回歸常態。



 第44條規範了各類法定傳染病人的收治原則。將原來「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修改成「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或處所施行隔離治療」,當然是為台灣眾多的
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等琳瑯滿目的「類方艙醫院」正名為可以執行隔離的場所。但問
題的關鍵不在機構或處所,而在認定機構或處所的單位是否具有醫院認定的資格。

 這次新冠,由於指揮中心骨髓裡有了「抗中保台」的DNA,一直不願意設置「方艙醫
院」,代以集中檢疫所收治輕症病人。病人必須收治於醫院是天賦的權利,大陸收治輕
症病人於方艙醫院是合理的
,台灣收治在沒有認定是醫院的場所就是違反人權的。認定
收容場所是否具備醫院級別,是地方衛生局醫政科的職權,這項職權必須明確修列在法規中,才能免除地方與中央的扞格。所以第44條法規應修改成「應於地方政府認定的隔離
治療機構或處所施行隔離治療」。否則中央隨意認定的不合規格離治療場所,竟然要讓
地方買單,非常不合理。


 疫後修《傳染病防治法》是繼往開來的好事,但不應該將與人民團體或地方政府的防
疫衝突點,又不清不楚的寫入修法條文中。這些條文以前都存在,執行也沒問題,只有
這次才出包,該檢討的是為何民進黨執政才出現這些問題。如果問題出在執政者,那就
不一定要修法了。
(作者為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理事長)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王大師本週的力作上線了。

王大師到底是跟誰借來的勇氣,才會認為方艙醫院這種不分染疫者與接觸者的隔離模式。

會比台灣的隔離檢疫措施好啊?

只是因為方艙醫院名字有醫院嗎?

說個笑話:作者為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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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iri01/07 23:35這老兄真的有夠智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