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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外國籍本來就可以參選立委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有外國籍本來就可以參選立委作者
oftisa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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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什麼要用jimmychang、ESOE5566兩個帳號PO同一篇文章?
標題、內容都一模一樣

是同一個人切換帳號,忘記jimmychang已經PO過,又用ESOE5566發一次?
還是團隊分配工作時出錯,讓兩個人都PO了同一篇文章?

之後刪掉ESOE5566發的文章
不過,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 引述《jimmychang (jimmychang)》之銘言:
: 真正的問題是有外國國籍者不能選總統副總統
: 但是可以選其他民選公職
: 總統副總統以外的民選公職是「就任時須放棄」或「切結就任1年內」要放棄
: 能不能登記跟能不能就任是兩套體系
: 因為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
: 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但是公職人員選罷法
: 並沒有這種規定
: 並沒有這種規定
: 並沒有這種規定
: 你甚至可以從登記書表中判斷出來
: 登記總統副總統要交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
: 但登記參選立委不用交
: 有外國籍者不能擔任立委的規定是寫在國籍法
: 國籍法第 20 條
: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 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 、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 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 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 人員。
: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 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但根據游錫堃的說法
: 立法院的態度是相信立法委員
: 所以立委很可能隱瞞而且從來沒被查過
: 吳欣盈有沒有可能擔任立委又同時有美國籍?
: 當然有可能
: 結論就是
: 有外國籍可以選立委 不能當立委 但立法院不會查
: 有外國籍可以選立委 不能當立委 但立法院不會查
: 有外國籍可以選立委 不能當立委 但立法院不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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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vhd 11/30 12:34覺得洗翻

※ 編輯: oftisa (114.45.70.21 臺灣), 11/30/2023 12:37:35

signm 11/30 12:41戰國策

Pietro 11/30 12:57是幫同事還是同學?

ntu0328 11/30 13:04廚房不小心上了重複的菜 不行嗎

ALAN781215 11/30 13:17過半綠委表示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