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城中城大火46死 蔡英文:全面檢討制度
※ 引述《loser1 (拍嘎爪得白醬)》之銘言:
: ※ 引述《Wojnarowski (@wojespn)》之銘言:
: : ETToday
: : 城中城大火46死 蔡英文:全面檢討制度不足、建立管理系統
: :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 廢話。
: 這種狀況,你只有叫裡面的窮人去等著被燒死,或者去公園凍死兩種選擇。
: 消防有危險的房子會火燒-->罰錢-->罰不到錢-->把裡面的人趕出來強制拆除
: --> 去公園凍死。
: 消防有危險的房子會火燒-->罰錢-->罰不到錢-->政府出錢改善-->所有的老舊大樓擺爛: -->其他選民不爽-->政府倒台。
: 消防有危險的房子會火燒-->罰錢-->罰不到錢-->無能為力->大火
: 鄉民不是從共匪那邊來的職業五毛不然就是沒出過社會不知道邏輯推演。
有點想法,提供出來做大家討論的談資
這要分三個層次來看
1.大樓或社區有能力設置管委會,但是沒有設立管委會
2.大樓或社區有能力設置管委會,也設置了管委會,但是效果不彰
3.大樓或社區沒有能力設置管委會
第一、第二種情況比較好解決
麻煩的地方是在強制措施,比如裁罰了沒有改善
甚至裁罰了連罰金也不繳
法令上如果大樓的公用部分引起公共安全
比如大樓上的招牌或是外牆磁磚搖搖欲墜
管委會沒有及時修繕砸到人車造成傷亡或損失
或是大樓或設施的消防措施不符合規定,失火造成人員傷亡或損失
管委會都可能會有刑責或是民事責任
但是光在事後做裁罰,那只是消極的
更積極的應該是在多次檢查不符規定,除了裁罰
也可以在法令上,設置一個專責單位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主動招集大樓住戶成立管委會
或介入管委會的開會,具體釐清多次無法符合規定的原因
或是無法成立管委會的原因
進而不只消極的裁罰,還可以積極的協助解決無法改善的原因
更甚者,還可以經由這樣的過程,汰換不負責任的管委會負責人
在積極協助後,有能力仍不願改善的
除了罰款,還可以有每天固定時間斷水、斷電的措施
以強制管委會做出改善或強制成立管委會
純住宅跟住商混合、住辦混合的
管委會成立方式可能又要按型態不同去細分
比如,住商混合的,一樓是各種不同店面,上面是住宅的
跟一二三樓是商場,上面是住宅的
管委會成立方式可能要有不同的規定
第三種就最難處理
這需要想辦法讓公權力有介入的空間
比如,危樓的認定從結構上的抗震能力,可以思考加入消防措施上的防火能力
而加入消防措施上的防火能力之後,就可以有整棟建築部分是危樓的情況
認定成危樓,除了公權力有介入的空間,還可以享有各種都更的獎勵跟稅務的減免
更甚至,可以修改政府的採購法,由政府直接收購這種沒有外力不可能
靠自身的力量造成改善的,
比如在國有財產署增加一個類似新加坡的
建屋發展局之類的單位,專門收購這種住戶本身無力改善的危樓
改建之後,保留固定的戶數作為社會住宅
其他的規劃別的有自償能力用途,作為社會住宅沿續發展的經費
--
無法跟中國建立溝通的陸委會 折損半打部長的教育部
答不出是誰決定發車的交通部 台灣不缺電的經濟部
合法不合理的的勞動部 自許東廠的促轉會
嗆聲要幫阿扁出氣的監察院 領導農民起義的農委會
斷交最多搶不回詐騙犯又逼死外交官的外交部
角逐幹話王的功德院院長 選舉輸了越多票官位越高的敗選者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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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是因為有規定民國xx年前建的大樓可以不用成立
管委會 未必就是沒有能力 先修法強制全部大樓都要成
立管委會就好 另外採購法不是那樣用的
住戶沒錢繳管理費就是沒能力啊
採購法是規定政府怎麼採購 而不是採購什麼
我記得採購法那邊,房地產的採購好像有別的甚麼規定 不是法律專業,沒有能力講得足夠清楚
要的話也是修消防法
強制?當官才會說的幹話
其實,現在就有強制措施 但是是在管委會的不作為造成傷亡或損失時 與其事後造成損失再強制 不如事前預防,比如我們現在就看的到的危樓跟海砂屋的問題
柯粉真的很愛中共那套呢
第三類 很難處理
法律如果能規定屋主的責任,不符消防安檢規定的政府可強制
扣留所有權?禁止出租賣出的行為,不知道可不可行?
那這樣會不會變成,政府因為住戶的繳不起管理費,然後把住戶趕出去? 然後房東來繳管理費?
理論上可行,但是屋主的成本增加租屋的成本也增加,最後還
是弱勢者去凍死在公園。
當大家都一樣時,出租市場部分就不是問題
罰到一定額度就用房子來抵,就看屋主願不願意付罰款
並沒有斷水電啊!原屋主只能自住不能出租,直到改善安檢
住在房子裡面沒有繳管理費的,可能是房客 屋主可能人在幾百公里外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10/16/2021 17:58:16我的想法是要針對就必須針對房屋持有人不然是無解
出租的房租費用由政府繳收抵罰款
沒有要管管理費這塊只管安檢有沒有通過,沒過就整棟大樓限
出租和賣出,並對產權所有人開罰單
一般國外有的會明定屋主房屋維持的法律,從這方向下手或許
會簡單一點
用現有法規去規範過去的事物本來就不合理,很多都牽涉到硬
體的問題
檢討妳這個假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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