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輛佔據道路造成會車困難,有解嗎?
Dear all
目標地點:湖口鄉光復東路 363號附近。(google地圖可見停很多車車)
路是單線,然後常有車停在路旁白線上,但大概跨出車道半個車身,
因次常常造成會車困難,然後兩方人馬就可能吵架或械鬥,屢見不鮮,
儘管是晚上也常有喇叭擾人清夢,但檢舉好像也沒什麼用,有人建議
什麼好方式處理嗎?
ps. 上次也因為這樣被逼車,對方往前不讓,逼我倒車,真的挺不爽。
其實白線停車我覺得還好,但因此衍生了很多問題也影響到自己,
只好開始大檢舉特檢舉,歡迎有緣人士共襄盛舉。
ps. 新竹縣檢舉有用嗎?我記得之前還有人在附近吵架超大聲,報案
之後也沒警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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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解
5月後這還有項目能檢舉嗎?
我記得法條過了,但公布實施日期了嗎?
1.本條例 110.12.15 修正之第 18-1、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0.12.22 修正之第 7-1、7-2、85-1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3.本條例 111.01.28 修正之第 35、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太難了,法盲看不懂。
※ 編輯: jj89066 (61.222.87.163 臺灣), 04/19/2022 16:57:12上週勝利路上都有人申請路權辦喪事了…到底為啥申
請過
可能民情...
這條路真的很阿雜!
真的超煩捏,最煩的是對方死不讓,要我倒車,氣死!
工業區人太多加上光復路已經不能當免費停車場的關係
吧這狀況私人停車場被建商買走拿去蓋房子後會越來越
嚴重
我覺得越來越可怕了,規劃不良捏。
檢舉看看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
第5款規定,在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停車
要拍到間隔三分鐘的照片,兩個小時可檢舉一次,不過
地方政府的立案時間可能比較慢
我簡訊報案,對方有回覆我,但實際上有無處理我也不知道。
申請紅線,或是直接110報案超出白線就是違停啊
紅線我看沒那麼簡單,報案應該比較快。
鄉下地方沒救,汽車違停仔哪會管你畫什麼線,政府
真的,那轉角紅線通通停滿車。還有白牌車行直接尬出道路,沒人敢檢舉。 抱歉我也不敢,我怕被毀屍滅跡。
都想不讓你檢舉了,警察也不會主動天天去開單
換到下一條路走比較快
阿不是,你有想過就住在那條上的感受嗎...問題是很吵啊!
※ 編輯: jj89066 (61.222.87.163 臺灣), 04/20/2022 10:47:16里長夠力的話,可以請里長行文去申請紅線
檢舉限縮是4/30上路
外面光復路都可以硬起來了 光復東也可以吧
永順街前面靠光復路那邊,兩排每天都停滿滿的車,騎
機車都過不去
好幾年前打給里長反應,結果里長說永順街這段是屬
於湖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的,他無能為力,請他反應他也
只回你自己去說
爆
[問卦] 以後這種惡性違停都不能檢舉以後這種惡性違停都不能檢舉了! 先上圖爆
[爆卦] 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以下轉自 交通會客室 Traffic1999 ====================== 我們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 圖中這台車原本前後都無牌,我在1/16以市長信箱A-EM-2022-9928陳情。 農曆年前接到清潔隊的電話,說這台車已經查報為廢棄車輛,過年後就會去拖吊。爆
[討論] 真的是我的問題嗎?最近跟男友討論到結婚的問題 婚後勢必要跟公婆一起住 我最在意的點就是男友家的廁所 因為馬桶老舊 前一位上完廁所下一位使用者沒辦法使用爆
[討論] 恭喜立委通過放任圍停法案(限縮檢舉)2022/04/30起民眾將不再可以自行蒐證檢舉路邊紅黃線違規停車 放任違停檢舉台灣就沒有違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案由以下立委提起 提 案 人:陳歐珀87
Re: [分享] 簡訊報案號碼 可檢舉違停分享新竹市這幾年簡訊報案的經驗: 這幾年每天中午路過「光復路一段」從介壽路到89巷間,整條光復路含關東路口,每天中 午都是滿滿的併排停車。 所屬管轄單位為「關東橋派出所」 只要有路過看到太多併排,便會打110報案,久而久之,110的接線生常常接到報案,變得45
[問卦] 交通部長:縮限檢舉後本警察不處理就是補門 剛看到陳淑樺委員這篇文,笑完就哭了, 最好警察到現場可以排除違規停車,不是不來,就是來了鳴笛就走,可悲台灣官員,交通有 可能好嗎,有沒有卦?3X
[討論] 請問這樣不算逼車,怎樣才叫逼車?前陣子國道南下開啟跟車系統看著精美的油耗正想說原來不用油電也可以一公升跑17km,突然一台大榮貨運連結車從旁邊擠過來差點幹掉,回家怒檢舉 早上看到國道警察的回覆還以為這是愚人節的玩笑 經檢視內容,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構成要件,即被檢舉之駕駛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惡意」或「故意」等迫使他車讓道之意思,客觀上該駕駛人行車速度相對位置等是否處於他車駕駛人之視野死角內,並造成危險。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中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 惟檢視該段影片檔案,雙方未有發生危害之情況(如造成他車車身偏移、閃避、失控、甚而肇事…等客觀事實),難以客觀認定該車有迫使他車讓道之危害情事。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本應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的注意義務,鑑於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18
Re: [新聞] 即日起紅黃線臨停 民眾檢舉先不罰記者亂下標內容亂誤解,不要跟著無腦 來補腦正確內容,有理解錯誤也請幫忙導正,謝謝 不要以為4/30後都可以隨便亂停 ~ 可能傻傻地又被檢舉了 全文參考兩網址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
[問卦] 今天道路檢舉修正案過了 施行後會?道路檢舉修正案過了,現在大家都不能幫警察分擔應該做的事了。 可是會檢舉的還是會檢舉,施行之後會不會讓原本可以坐在電腦前面審單的警察,直接變成 跑現場跑到累死? 又有多少警察會因為沒去現場反而被檢舉呢?… 台灣交通法如此獨步全球超級進步的思考模式,會不會馬上變成笑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