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認定罷韓總部違法設立 高市選委會將裁罰
的確是用86條,因為公文有寫。
然後86條的"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則規定在"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04
高市選委會是用第八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罷免辦事人員之設置,應由罷免案提議人之
領銜人、被罷免人於提出罷免案之日起七日內,備具罷免辦事處登記書及
罷免辦事人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罷免辦事人員最近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送請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核,
逾期繳送或繳送期間截止時表件不全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
人。
第一項登記書及名冊式樣如附式一、二。
現在問題來了,光復高雄總總部是"辦事處"還是"連署站"??
依高市選委會認定,總部有看板、有辦公桌、有人員進出,所以認定是辦事處。
但依哪一條規定這樣認為?XDDD
※ 引述《sean0912 (VV)》之銘言:
: 高雄市機器動起來了 真的動得很厲害 好佩服副市長阿
: 我們來看看新聞中用來開罰的選罷法第110條第一款
: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
: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恩 法條沒用錯 的確是跟辦事處設立的規定有關 來看看那些可能違反的法條內容
: 第44條
: 恩 這條都是在講候選人 跟罷免沒關係
: 第45條
: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
: 罷免案宣傳。
: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 這條都是在講人 而且是在講選委會 所以這條也沒關係
: 第52條
: 這條在講宣傳品跟廣告貼設之類的 跟辦事處也沒半丁點關係
: 於是重頭戲來了!! 只剩第86條了
: "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
: 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
: 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
: 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
: 恩 要不是選委會眼睛脫窗 就是選罷法在高雄的法條字眼不一樣
: 請問各位稍微懂法律的 法律上寫"應"跟"得"的意思代表什麼?
: 而且有罰款疑慮的反而是下面的"不得設於"
: 請問高雄選委會的罰款原因寫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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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會依照行政慣例認定吧
如果依照行政訴訟 下面可能跑到中央行政院
陳冠榮又不在那邊辦公。再者,很多里長也掛罷韓布條
進行訴願程序 屆時由中央認定又可以政治操作
跟辦公桌給人寫字,所以都算辦事處嗎?
反正死豬不怕滾水燙 都要被你們罷免了
所以罷韓票摧得最利害的,就是韓自己。
連署站要站著寫才叫連署站嗎
有沒有可能會被強制認定所有連署書無效?直接銷毀?
他們說了算啊 這標準四處都叫辦事處了
不知道要裁掉哪樣設施才不算辦事處
有的時候不是換個名詞就可以規避的。
法律對辦事處沒定義人家怎麼知道設的是辦事處?
dpp的立萎們還不出來辦事?
kaj是反串?
該修法就修法阿 罷免不該這麼難
你今天不設置本來就無違法問題 母法是得又不是應
辦事處的定義是自由心證的嗎?有夠扯,該修了
老實說 從罷韓這件事來看 很多法條都要明確定義跟
修改。不然裁判球員都自己人哪來公平。今天 罷韓一
定要成功 因為在這麼不公平的條件下還能贏。看看韓
到底有多爛了
所以不是他要罰就能罰的
法律解讀是有空間的
球員 裁判都我的人,怕了吧
說你通姦就通姦 大人快鍘他
沒啥好吵 誰都馬想規定解釋成對自己有利的方向
你最厲害啦
現在哪個地方沒有招牌沒有辦公桌也沒有人員進出 倒
是舉個例子出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