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一堆人一直跳針的吵消防法規
有鑑於最近鹽埕區大火
相關消防法規在高雄板上討論熱烈
關於住宅違反消防法規能不能斷水斷電呢?
我們來看看法條
消防法
第六章罰則
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以上寫到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就是所謂的斷水斷電
再來看到第六條以及第十一條的範圍
第 6 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
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
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
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
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
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
能。
簡單的來講
消防法是包含所有建築的
各類型的建築都有不同的消防規範
違反這些消防規範則可以依據消防法來處分
別再洗住宅沒辦法管這種話
要法條都已經幫你找到
再繼續洗就難看了
--
我猜你等等會被皇上刪文XD
那篇那位一直跳針的護成那樣也不簡單 不過被刪了
透天或是公寓也許無法管,但集合式住宅絕對能管
因為不能單看消防法,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眾黨
已提出修法
皇說你A8就A8,下去
你看清楚 停止誰使用權
營業場所比住宅好管一點的原因是,營業場所要能開就
要有水有電,這些都沒有一定沒客人上門,但是住宅..
.多數的人會住到樓中樓,已經是不在意有沒有水電了
吧?
這個大概會被1-2下去
而且誠如樓上所言,停止誰的使用處分呢?
停止使用執照的處分這樣懂了嗎? 沒有使用執照=沒有水電瓦斯懂了嗎?
版皇是不需要自由人
台灣危樓這麼多,不然找看看有沒有哪棟住宅真的被斷
水電的試試 營業場所倒是一堆
消防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是管委會的工作,但偏偏城
中城沒管委會,你光有消防法無用
這篇可能會被刪文
等等抓你沒有高雄點山文
斷水斷電,那弱勢族群住哪裡?都安置嗎?全民買單
嗎
早期的大樓很多規範不適用,你還要查那個時候的法規
來看才會比較準
高雄市府絕對有在做事!
就沒管委會 是要處罰誰
停水停電然後呢?會去住那的人就是繳不出錢啊
1.執行了會不會有選票
2.不執行會不會掉選票
所以違建水電瓦斯都是用愛的?
這裡不就嘴砲而已 認真了
其實很簡單 到底這些住戶該怎麼處置?不讓他住?
跟營業處所不給營業相比 分別根本沒那麼難
停止使用和斷水斷電不同,搬出法條來就請你字字斟酌
,沒有”所謂”這種白癡說法
無使用執照=水電需主管機關同意才得以使用 =政府有權斷水斷電 懂?
破壞皇城和氣 要被刪了吧
這版五毛真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 有賦予市政府指定管理負責人
的權力 但要有其中一戶所有人配合執行 才能實行整頓
1. 高雄點不足
2. 破壞皇城和氣
你自己下去吧
只是 那也是很麻煩的一段路 要有所有權人願意改變
反正出張嘴最簡單啦
而且 不管整頓還是危樓封樓 對現居的弱勢一樣無解
講個台電的例子,每年不知道有多少房東想透過不繳電
費等等的方式要求台電斷電以趕走房客,台電也不能斷
然斷電,因為你沒辦法確定長時間斷電造成的後果,
或許住宅內有氣切等等或需醫療器材維生的住戶,貿然
斷電出人命你也只是躲在電腦後面而已。所以法律上
的停止其使用其實就是個刻意保留的模糊空間
講這麼多廢話 不就要帶政府沒錯的風向
所以沒作為 一次燒死這麼多人比較好?
試過在路上叫騎烏賊二行程的別騎, 對方就說沒錢換
沒錢的最大啊 罰單也執行不到 爛命一條你能耐他何
強制斷水斷電唯一解,你開幾百幾千張罰單對那些人
都沒影響,他搞不好還欠銀行幾百萬,你開他罰單浪
費紙而已
房間是租的不是他的,你也不能拍賣
先搞清楚是商辦還是住商 別再洗了
「處其管理權人」……
都搬了法條要不要看一下對象是誰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
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
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
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
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
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
衡。」
用手機版發跑掉了……
沒有管委會的話,你要罰誰?誰交出身分證就誰倒楣
是不是很多人認為住宅沒有管理權人? 住宅 公設管理權人是管委會 沒有管委會=人人有獎 自宅就是所有權人或住戶 法規都有寫...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2:29:58有誰會認為住宅沒有管理權人……不要擅自給人戴帽子
管理權人是誰?有人知道嗎
是住的人還是屋主?另外門關著如何舉證?
先不說斷水斷電是不是合法規,請問,斷完之後,這些
老殘窮的低層,要搬去哪?誰來照顧這些人?
斷水斷電不過是吧這些弱勢族群趕去另一個城中城,
到最後就是變成流浪漢,理想很美好,現實很骨感,
不是斷水斷電就能處理好這件事的
你都知道沒有管委會的話可能是所有權人或住戶了 怎
麼還會覺得斷水斷電可以解決
大吼大叫把上百名社會弱勢斷水斷電欸,好大義凜然
哦
實務上你沒有管委會那就是直接挑一戶罰 再不改下次
罰另一戶 到你改善為止 啊罰的是屋主還是住戶最終
成本都會移轉到住戶身上
能
不是挑一戶罰是每戶都罰 還有,斷水斷電是手段 社會局安置是暫時處置 老危建築徵收或輔導改建是根本 這些都是政府該做的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2:46:18我查不到純住宅因為消防法被斷水斷電的新聞,幫查
姑且不論你法規解釋有無錯誤,住宅區大樓沒有裝火
災警報器被斷水斷電甚至強制驅離,這種做法會支持
政府的人有多少?幹話誰都會講,真要執行起來根本
不可行。
因為正常住宅被開單就會裝警報器啦 政府補助老舊建築安裝 各大樓有需求者申請 不願配合者挨罰 一切不就解套了? 我都想得到政府想不到?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2:52:35有人覺得斷水斷電就可以解決這問題耶,真優秀
罰有個屁用,斷水斷電又能解決什麼問題
開罰住戶XD
講的好像斷水斷電這些人就消失了
安置他們這些人就會乖乖聽話?為何他們要去住別的
地方?就算他們配合安置好了,要安置多久?他們就
是沒錢裝消防設備,那不如乾脆都政府政府出錢裝,
而且每年都編預算維修好了。
看前面有人PO,住戶還會放阻礙物讓消防人員不能上樓
要政府安置這些人 是能安置多久 錢你要出?
每戶都受罰然後呢?繳不出來通通關監獄解決問題?
好啦真的給關滿出來還不是一樣,最多換個點蹲..
營業場所斷水斷電就無法營業,反正也就沒客人,業
者自行承擔,集合住宅斷水斷電你是要逼死住戶嗎?
這種純文義解釋有點像大一新生
就算下了停止使用處分也不意謂斷水電啊
會住這的,很多都是對罰金數字沒感覺的
斷水斷電把人趕跑 到時死在路邊又有話要說了= =
斷水電不就是手段之一 ,逼住戶出來處理消防問題?
怎麼不能處理問題?這也太雙標了
再說負擔處分還要衡量比例原則
不要斷水斷電 然後就被燒死了 也是死啦
斷水斷電也不出來死在那裡 剛好讓你出來哭政府殺人
首先我要強調的是政府有權力處分 並不是無法可管 第二為何要他們去住別的地方 今天偏遠山區居民在颱風來的時候也會被要求 要去避難,今天大樓有危險不能請他們暫時出來住? 第三改個火災警報系統根本用不了幾天 編列預算補助低收入戶安裝也不到五倍卷預算的一根毛,也不是每一戶都有施工需求需要 安置 社會局的能量絕對可以負荷 今天如果政府補助了低收入弱勢住戶安裝費 大樓又不肯安裝,吃罰單有什麼問題 吃罰單不繳斷水電又有什麼問題 逼這些人去哪? 如果只是一般消防問題就只需要改善 改完就一樣回去住就好 如果是危樓那不斷水斷電一樣會被強制拆除 根本不存在逼人去死這種奇怪邏輯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3:11:42哪個機關會罔顧最小侵害手段
叫居住權人全都暫停使用
實務上就幾乎不會出現每戶都罰這種情形啊…200多戶
挨家挨戶開限改通知?住戶不開門簽你要怎辦? 到最
後就是全部住戶挑一個替死鬼出來當管委代表 下次換
另外一個
有本事處理的還會住那邊喔?只能說某人被保護得真好
是不是有他們收到罰單會害怕的錯覺??
罰單他們才不會理,過生活就困難了
名下沒財產 管你政府怎麼罰
修正*120多戶
改善就好,但是改善的錢哪來?? 講得好像很輕鬆
目前全國都有編列預算 每戶都能免費申請安裝住警器 那預算多編一些補助大樓安裝連線型火災警報系統也不是什麼難事 (一般民眾負擔部分費用,弱勢族群費用全免)
停水停電可以啊 住戶扛瓦斯桶出來要自殺而已
如果政府補助弱勢族群安裝的話 為什麼會因為安裝個消防設施要被逼到停水停電之後自殺? 還有啊 我又不是市長 方法我都給了還一直問我其他問題要怎麼解決 這些問題等我當市長我就能幫大家解決 你們說好不好?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3:31:16警報裝置 排煙設備 室內消防栓 那些做起來都是兩三
百萬起跳的 政府的確能停水停電 但無法去徹底解決
問題 因為不是營業場所 而是住家 停水停電他們還是
繼續住而已 法規總是寫的很好看 如何解決收容那些弱
勢族群才是重點
都有幾千萬放煙火了 照顧弱勢的錢拿不出來?
版主已有新信件未讀,保重平安!
沒錢最大
斷水斷電對他們來說其實也沒差,水可以從外面買,
而電搞不好很多人本來就沒在開省電費了= = 阿補助
安裝,維護咧?甚至搞不好很多人根本不想被政府找
到,尤其以前有欠債或逃稅的,他們看到公家機關的
人來只會覺得他們要搶錢拆家
正常運作的大樓 都有住戶不願意讓檢查人員進去檢查
住戶要上班 人不在 難道要檢查人員晚上去檢查嗎??
更何況 你節錄的法條有說 要先通知限期改善
連檢查都沒查 如何判定壞掉?? 又如何進行通知改善??
實務上 社區大樓只會對公共區域的消防設備嚴查而已
各住戶室內 都是住戶願意檢查的 再選擇某些日子檢查
不願意檢查的 室內警報器 一般就跳過了
你484不知道現在的警報器系統可以在控制面板遠端測試? 如果遠端顯示異常的會被要求進去你家測試 人不在會貼單子請你改善,下次來還是異常就吃罰單...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3:58:52★負★責★到★底★
好啊 你快出來選阿
好窩,可4我沒錢 需要小豬撲滿支援我付保證金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4:00:42遠端閃燈 並不代表一定用戶端壞掉 可能只是斷線
更何況 那是消防主機正常的情況 老舊大樓主機已壞
更何況 那是消防主機正常的情況 老舊大樓主機已壞
你要先花錢把主機修好 再一一測試各用戶端的設備
剛好最近我家大樓做消防檢查有些經驗 主機壞掉就直接開改善單下次複查了 主機修復後消防公司會幫你檢測 看哪些住戶有問題會通知他們要不要修 住戶不修的話消防複檢換成住戶被開單 還有啊 從主機出來之後的線路一路到感應端
都是算住戶的喔也就是斷線與異常都會收到改善單
下次會來複查,再沒過就吃罰單嘍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4:11:59
笑死 小豬撲滿
而 社區公共區域 消防設備的處理單位是 管理委員會
沒有管理委員會的大樓 就變成沒有對口單位可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賦予市政府 沒管委會可指派
但是 指派管理負責人 也要有其中一位住戶向政府申請
如果連一位住戶出頭都沒有 那麼 這個大樓一樣無解
沒錢尼家的4 沒錢就B嘴還要當市長
你484歧視沒錢的勞工受薪階層? 沒錢就b嘴 好大的官威啊?
集合式住宅 雖然是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以管
但是 本質上 還是私人住宅 屬於私領域的範圍
自己家透天擺爛 放著讓它漏水 政府公權力管不到的
一樣的問題 除非大樓的存在有危害公共安全 才能處理
處理的方式 就是判定危樓 可北市也有危樓住戶不搬的
大樓住戶那麼多 政府敢封樓不給進嗎?? 沒那麼容易的
你484都不看法條自己掰?
http://enews.nfa.gov.tw/one-news.asp?NewsNo=5468(三)消防安全設備共有部分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倘區分所有權人將設置維護消防安 全設備之責,授與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代理權,則該代理人為管理權人 ,反之,則各區所有權人均為管理權人。簡單的說就是1棟建築物依前2點之說明,各樓層 或場所有其個別之管理權人,又無管理委員會,如消防設備共有部分故障,則每1場所之 管理權人均需負責,要開罰單,每1場所之管理權人都要開單。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4:14:34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4:16:45另外 住戶端壞掉 也有辦法變成主機不會閃燈的
你先把所有老舊大樓的主機修好以後再說吧
舊大樓 所有權有區分阿 只是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
每個區分占的幾萬分之一 你要開罰單給每個區分喔??
幾萬戶的社區?
最好是可以做得到 光找那些人的資料 要找多久?誰找?
你484認為地政資料還是紙本 地政系統直接key區分就有所有權人資料了 之後戶政系統查詢所有權人戶籍寄發通知 要找多久喔 以一個IT大臣為單位的人力來說 一個所有權人不用一分鐘
你去當市長 成立一個專門處理的單位吧 現有人員不夠
好窩,蒜泥一票
趕快出來選啦,躲在批踢踢講話能幹嘛?
我沒躲啊!我說了你們把錢湊一湊 你們出錢我出力合情合理
法院有判過 平均每個所有權人要賠多少的案例
但是 舊大樓 就是已經產權很複雜才無法都更了
你要開罰所有的區分所有權人 那還不如直接談都更
等等?房子裝了消防系統還是可以住為什麼要拆?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4:35:32亂用法條還沾沾自喜,呵呵
多少舊大樓 都要這樣處理 你當現有公務人員能處理??
純噓改個防火系統不用幾天,重做系統不用錢?城中城
都沒成立公基金了還出錢做系統?
舊建築物適用舊法,你說的法條是新法
城中城1981年,消防法民國99年公布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個但書才是重點,目前就是沒
有罰則
蛤?可4法條是這樣寫的 舊有建築物為維持原有使用,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檢查,認其防火避難設施 及消防設備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需改善者,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 令其依本辦法規定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應令其停止使用或改變 為其他依法容許之用途。
另外如果你主張住戶都是個別所有權人,城中城產權的
複雜程度可以嘗試由您來切看看
幾萬分之 幾 ... 而這個幾? 就是重點 要罰多少%?
你484沒看過房契地契? 地政資料上面會寫 XX段xxx建號*xxx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xxx分之xxx 地政資料裡面都有連算都不用算...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4:45:24你不要跟我說 萬分之一 跟萬分之100的罰金要一樣喔
還有 所有權人名下 如果沒現金可扣 只剩所有權的
你慢慢拍賣他的所有權吧?? 全部的罰金or分攤金拿到
再來修繕消防主機 然後就符合居住的條件了
光是戲院那層住戶就可以跟你說那不是公設管他們屁事
,誰准你斷全棟水電?
市長絕對有責任,不過你只用消防法來看這個,未免太
法盲了,裡面還有建管處,工務局,並不是一個消防法
就可以管全部,舊建築物是適用舊法,不然照你這標準
,很多大樓都要斷水斷電。
我貼條文了,舊建築在有公共安全疑慮時 可書面通知,要求其依照現行法規改善 請問法律達人ww哥如何解釋這一條?
每個區權人 都要走法律程序 開庭 判決 查扣 拍賣
開罰單不用開庭啦
誰要負責去做?? 又要經過多少時間可以完成法律程序?
單獨持有沒問題 共同持有的才是最大的問題啊
同樣的 共同持有的 還有持分問題 甚至 還有互告情況
你要等到 產權有爭議 互告的 法律程序走完嗎??
我打的是共有部分 自有部分權利範圍會寫1分之1 另外共同持有跟持分也會寫比例 產權爭議互告跟開罰單無關 罰單是開給所有權人,也就是依照地政資料上寫的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5:04:42說真的 想都更的建設公司 處理產權比你我都行
他們都沒辦法處理的 你跟我說照地政資料搞一搞就好?
靠一根測速照相一年可以開出幾千張罰單 但是沒辦法靠它一年收購幾千台車 拿收購產權難度與開單來比較 這個邏輯我覺得不行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5:13:22怎麼還沒變負的?來幫忙一下..
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就是所謂的斷水斷電 ?麻煩把法條
找出來
一直跳針真的很累 處以「停止使用」係命其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其停止 違法使用或依法改善、補辦手續後,即無違法之情形,尚非命商業主體終止營業。至於停 止供水供電則屬不履行行為義務之直接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 行。
所以照你說的書面通知這棟大樓一兩百個持有人,然後
要誰來負責改善??
政府不能輔導?住警器都能免費到府安裝了 住戶同意政府補助有錢就能搞定
「舊有建築物為維持原有使用」,請問要認定住宅還是
商場還是電影院還是餐廳,首先要認定就有問題了,再
來經建築機關檢查後,認為需要改善,以書面通知建物
所有人。這樣還是要先檢討消防法嗎?不知道為什麼你
對消防法這麼情有獨鍾。這只是法條面,執行面上還有
許多窒礙難行的地方。尤其這棟老舊大樓原先是住商混
合,又產權複雜,不過通通推給一個機關有辦法改善嗎
?
因為這邊的題目是消防法 你可以開一篇建築法還是什麼法的說說你的見解 請不要一直跑題 我就問一句 消防法內有罰則可以使住宅斷水斷電是或不是?
※ 編輯: cleve1985 (42.77.153.141 臺灣), 10/15/2021 16:34:01你上面發文是消防法,下面貼的舊建築物是建築法,你
把他混在一起,不對吧,你可以看一下第4條跟第5條,
內容應該比較偏向建築法吧?
不是喔,那篇是在解釋斷水斷電屬於行政執行法的強制執行範圍內 而消防法的罰則同樣適用行政執行法 所以為了達到停止使用之目的得以使用斷水斷電之手段
歸0 ._.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
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
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
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
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這裡寫的是第一項
跟第四項,那住宅違反消防法規能不能斷水斷電,應該
是第六條第5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為你一下拿建築法一下拿消防法,又說消防法包含所
有建築 然後又只問消防法可以不可以斷水斷電,但是
斷水斷電的對象不是住宅啊
城中城認定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那就會像你說的可
以斷水斷電,所以還是回到到底要認定是住宅還是商場
樓上開始開噓掃地了
你說的消防法斷水斷電沒有問題,只是對象是營業場所
或是供公眾使用場所吧,並沒有住宅喔
立意良善,但好天真
超天真
斷了斷了就斷了 感覺很輕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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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陳時中稱實聯制無罰則 黃偉哲:台南去年看了傳染病防治法,罰則是3千到1萬5千元就只有的70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罰鍰)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2
[課業] 法大"行政執行法 執行異議"一題選擇題來源:97年初等(人事、經建) 第四題 下列關於執行異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義務人對執行名義是否應予撤銷有爭議時,應另提訴訟而非聲明異議 (B)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C)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得聲明異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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