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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關心您

看板Tech_Job標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關心您作者
taiwanlabor
(taiwan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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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osha.gov.tw/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https://docweb.mol.gov.tw/email_query_osha/new.aspx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意見信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

1.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2.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4.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

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5.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6.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

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001

勞動檢查法第 33 條

1.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

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2.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

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

3.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4.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處分。

5.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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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信件主旨:xxx出勤資料 停留公司超逾14小時的紀錄

信件內容:

不好意思 我想要提供 xxx股份有限公司

約千人於xxx出勤資料 停留公司超逾14小時的紀錄

員工廠區散佈 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

出勤超逾14小時資料 欲寄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請問收件者如下嗎 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x小姐,電話:02-89956666,分機xxxx

你們回覆的電子郵件 似乎無法回寄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信箱顯示找不到輸入的電子郵件地址 不好意思 請問只能用這平台溝通訊息嗎 謝謝


回覆內容:

主旨:有關陳情xxx股份有限公司疑涉違反勞動基準法一案疑義。

  您好!111年7月21日致本署民意信箱之電子郵件已收到。

有關案內反映事項,如欲反映旨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

除可檢具事業單位名稱、勞務提供所在地與相關具體事證,

洽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反映外,亦可由本署協助轉介權責機關查處。

如尚有相關疑問,請洽本署承辦人(x小姐,電話:02-89956666,分機xxxx)。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敬啟

https://i.imgur.com/pGqaH0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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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信件主旨:xxx出勤資料 停留公司超逾14小時的紀錄

信件內容: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

1.只有民眾陳情時才會做勞檢嗎 還是政府會不定期抽查營業單位

2.如果有前往勞檢 是只有檢查陳情者或是其所屬單位

還是會公司所有事業體單位都會稽核

3.請問勞檢時是只看加班報表嗎 還是勞工出勤資料也會調閱

昨日掛號信已寄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能否在協助查看


回覆內容:

主旨:有關陳情xxx股份有限公司疑涉違反勞動基準法一案
  
您好!111年7月26日致本署民意信箱之電子郵件及郵寄信件已收到。

有關反映旨揭事業單位疑涉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

已函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依權責妥處並回復您。

另有關詢問是否不定期抽查部分,本署常年已對於涉及高工時、

高風險、高違規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主動規劃專案檢查以加強監督,同時也將其納為重點檢查對象,

責成各權責單位於規劃一般檢查時優先選列,以提高勞動檢查之頻率與強度,

並非民眾檢舉始實施勞動檢查。至有關詢問檢查範圍部分,

申訴檢查原則係針對受檢舉之事業單位實施,如其他關係企業涉有違反勞動法令,

您亦可檢具事業單位名稱、受害勞工之勞務提供所在地與相關具體事證,

並敘明具體違法情節,逕向轄管地方政府或勞動檢查機構,

或勞動部1955申訴諮詢專線反映。

勞動檢查抽檢資料疑義一節,依勞動基準法第73條第2項規定,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

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至事業單位受檢時應提供資料為何,應視實際案情需要而定。

如尚有相關疑問,請洽本署承辦人(x小姐,電話:02-89956666,分機xxxx)。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敬啟

https://i.imgur.com/gu9gW2u.jpg


https://i.imgur.com/955ulG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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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dingN 08/12 18:37分類?

ts05593818 08/12 18:49

whitezzwei 08/12 19:02太長

PENNYsafe 08/12 19:19工讀生嗎

TISH12311 08/12 19:25分類啦

cityhunter0408/12 19:46連分類都不會選?

bxc 08/12 20:15資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