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公司炒員工 又不想給非志願離職單 有解嗎?
※ 引述《santaii (聖代)》之銘言:
: 然後我要求要給我 一張非志願離職單
: 人事專員卻不肯給
: 在那邊扯一堆有的沒的說是我自己的問題
: 然後 討論了半天 變成調職到生產線上(我本來是研發)
: 叫我收拾東西 下禮拜到線上去
剛順手查了一下調動五原則,找到一篇某法律事務所律師寫的文章...
可以參考一下我底下上色的部分
https://reurl.cc/DddD9E
發表人:李書孝 律師2021/04/22
雇主調動員工工作,通常指調動工作場所及工作職務等有關事項。內政部曾以 74 年 9
月 5 日(74)台內勞字第 328433 號函,揭示雇主調動員工時應符合五項原則。嗣後經法院判決實務引用,故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勞動基準法修法時增訂第 10 條之 1 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其意旨為,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時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約定外,尚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此俗稱「調動五原則」。
員工工作場所、職務內容等事項為勞動契約約定之重要事項,如有變動,應經雇主與員工自行協商決定之。倘若企業考量自身業務特性有變動員工工作場所或調動職務內容者(例如連鎖門市店),就必須事前在勞動契約中明文約定雇主有調動員工工作之權。否則,就必須在調動前另徵得員工同意,才能調動。縱然勞動契約中已明文約定雇主有調動權利,但雇主在行使調動權利時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可以濫用權利;其具體評估事項就如上開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所定五項原則。不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約定或上開調動五原則者,調動即屬不合法,員工可以拒絕。如果雇主拒絕恢復原工作時,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主張終止勞動關係,請求資遣費。
有關變更工作場所,例如工廠遷廠。倘若勞動契約中未約定公司有變更工作場所之權限者,公司因遷廠而必須變更員工工作場所時,就必須與員工商議決定。如員工不同意變更工作場所,且原廠已無營運致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公司自應資遣勞工,為勞工辦理非自願離職。
有關變動職務方面,實務上案例有將員工由高度專業性技術員轉任至低技術性搬運工作,雖維持原有職級與薪資等勞動條件,但調動後致員工累積多年之專業技術幾無所用,屬於不利於員工,除非事前徵得員工同意,否則不得調動。或是員工原任吊車司機一職,後調其從事工地之支撐、安裝、拆除工作,二者工作性質迥異,且後者具高度危險性,自應事前徵得員工同意,調動方屬合法。
企業非基於處罰之不當動機,而係因營運計畫改變、員工人數減少、職級職務配置變更等整體業務考量,將員工由主管職務調任為非主管職務,雖減少「主管加給」(非減少本薪部分),但同時免除管理下屬之工作,實務上認為係公司基於企業自主之權限,為「營業自由權」之一環,不屬於有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
應注意的是,工作調動係指同一公司(即雇主)內之調動,不包括同一關係企業間之變動。例如原為 A 公司之會計人員,後被指派擔任 A 公司 100%投資之 B 公司會計人員,此無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適用。因為關係企業雖屬同一集團,但各個事業單位在法律上為各自獨立之法人公司,如員工事後被調動至其他事業單位者,就不屬於工作調動,而為雇主變動亦即勞動契約當事人根本已有所變動,此非經員工事前同意,是不能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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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有給你資遣費嗎
有的話,勞保局可以給資遣証明
讓你去申請失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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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移工曬薪資條「賺66K↑」贏過台人!網見1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 0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8
[閒聊] 我們來聊聊對於派遣公司的迷思原文出處: 作者:職場觀落陰/YM 派遣派遣,我們常常聽到這個工作是派遣的喔。更常聽到:派遣工作不好、蛤~為什麼你 要做派遣、不要做派遣的工作等等等,幾乎都是負面的評價,那麼派遣工作真的不好嗎? 這篇就與大家來聊聊我們所知道的派遣工作。7
Re: [閒聊] 請問被員工背叛,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律師經驗分享)一般這種狀況可在勞動契約中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來處理,但須注意競業禁止條 款不能隨便訂,依法有條件限制(如下),給版上各位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5
[請益] 試用期離職會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嗎?如題 如果勞保工作年資已有十年 在新工作的試用期被資遣了 請問公司會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根據2
[問題] 詢問勞基法14-1-6的問題第14條之1之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終止 依法可以拿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那到預告的離職日的這段時間內 可以像勞基法16-2一樣,請謀工假嗎?- 如果你只是想問勞基法的話 以下讓你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