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召集3聯盟11/1開防賭會議 籃協:撼動籃
看到籃協最近頻發聲明,想起一個疑惑。
先前曾把籃協理事、監事名單(https://reurl.cc/WvWOX9)丟進判決書查詢系統,看到一則判決令人在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https://reurl.cc/QZDaNq)
判決書提到:被告大約2017年間曾因賭博案件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後取得某球板大總監權限帳號,從2021年2月1日起在台中市居處經營賭博網站,將上述賭博網站之總監權限分別開放予約7-8名下線(身分不詳),再由這7-8人各自招攬賭客賭博。從2021年2月1日起,至同年3月18日被警方查獲為止,共下注簽賭2億1千5百萬餘元。台中地檢署以聚眾賭博罪起訴被告,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大約9萬元)。
不過,判決書查詢系統無法排除僅是同名同姓也被查出,除非有人拋出更進一步資訊,為避免誤認,以下就不討論此人,也為避免被告,務必謹慎。
想說的是:籃協有沒有對理事、監事、各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含顧問)訂定犯賭博、詐欺等罪不能擔任的規定?
籃協章程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之理事長、秘書長: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來源:https://reurl.cc/z6X5O0
可以看到上述條文第1款關於犯罪的規範範圍很小,因:
(一)對象限縮在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等其他職位不會受影響。
(二)情況限縮在:1.有期徒刑以上 2.刑確定 3.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4.排除緩刑
然而大家知道像初犯、賭博罪、詐欺罪即使起訴,很容易被宣告緩刑,但是犯那些罪對於籃球事務有那麼不重要、不用處理嗎?
這也是為什麼閻家驊2015年賭瓊斯盃,2017年2月被檢警搜索、9月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相關報導:https://sports.ltn.com.tw/news/paper/1135107)
但他2018年還能參選籃協第12屆理監事選舉,直到2022年沒獲選連任才不再擔任籃協理事(相關報導:http://www.fingermedia.tw/?p=929993)
籃協章程第29條是照搬國體法第39條第1項而來
https://i.imgur.com/VyyeR5z.jpg
關於這條文,看到一個很中肯的批評,來自立法委員邱顯智:
https://reurl.cc/edakAW
他揭露,現行國體法第39條所謂排黑條款根本無法杜絕協會的選務弊案。
2020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案,縱使協會秘書長因詐欺、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遭到判刑,卻因為宣告緩刑,仍得繼續擔任協會要職。有這樣荒謬的事。
什麼叫做真的排黑條款?他提出公司法第30條參照。
https://i.imgur.com/71sYkiy.jpg
該文後段也批評了體育署根本沒在盯體育協會落實國體法的資訊公開義務、沒有要求改正,體協做不好,補助照發。這個問題個人觀察至今仍存在。
可惜雖然他隔年再喊一遍:
https://reurl.cc/NyDx9Q
還是看不到改變。
體育協會受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享有團體自治,若籃協想要將章程訂得比國體法更嚴,只要循程序通過會員大會就可以,但我加入籃協會員以來,從未看過籃協提相關議案。
所以,籃協對賭球「嚴辦」,怎麼辦?辦誰?用什麼規則辦?
如果理事、監事、各委員會委員或工作人員裡面有壞份子,籃協容許嗎?
難道基層工作者、球員沒有在看著這些位居要職的人嗎?難道這些人不是「上樑不正下樑歪」這句話的「上樑」嗎?
※ 引述《leonjapan (強尼六本)》之銘言:
: 召集3聯盟11/1開防賭會議 籃協:撼動籃壇也要辦到底
: (中央社記者黎建忠台北30日電)台灣籃壇接連爆發涉嫌打假球及涉賭案件,中華籃協今天
: 罕見主動發出聲明,將於11月1日邀3聯盟代表召開會議,甚至撂重話強調就算籃壇大地震,
: 要全部打破重來也會繼續辦下去。
: 台灣籃壇今年狀況百出,最讓人痛心的就是涉嫌打假球和球員涉賭的事情。曾效力於裕隆納
: 智捷的前超級籃球聯賽(SBL)球員吳季穎遭爆涉嫌打假球,遭傳喚後交保;曾效力於T1職
: 業籃球聯盟台啤永豐雲豹的羅振峰,則是主動坦承簽賭SBL後,遭到球團開除及聯盟永不錄
: 用的懲處。
: 除了檯面上的這兩個人以外,據傳還有多達雙位數的球員涉入相關的假球和賭博案件,因此
: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今天罕見主動發出聲明稿強調處理的決心。
: 中華籃協副秘書長暨發言人張承中表示,日前已與刑事局建立順暢溝通管道,全力配合並提
: 供資料,密切掌握情資,不限於球員,只要有籃球界人士涉賭或是打假球,一定會召開紀律
: 委員會嚴辦。
: 聲明稿提到,將於11月1日上午邀請SBL、台灣職籃P. LEAGUE+聯盟、T1聯盟的3大聯盟代表
: ,針對防堵假球及賭博召開緊急整合會議,3大聯盟的15支球隊應同步作法避免不同調。: 籃協強調,除了要求球隊誠信經營,加強球隊管理責任,加重球員及親屬切結連帶責任之內
: 容,聯盟、球隊間應建立充分溝通管道,分享清查情資,統一窗口開發科技監控賭博的應用
: ,並全力配合司法檢調偵查。
: 律師出身的張承中表示,籃協有義務、有責任維持籃球圈整體秩序,假球及賭博是競技運動
: 的天條,就算是對籃球界造成大地震,也會辦下去,寧願全部打破重來,也不容許有壞份子
: 寄生在籃球圈。(編輯:張雅淨)1121030
: https://www.cna.com.tw/news/aspt/202310300097.aspx
: 雙位數球員涉入? 不就一大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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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是個很妙的東西 賭瓊斯盃當然很糟
但打麻將、打德州撲克 要跟 賭籃球 都畫上等號嗎?
關於賭不是自己從事的運動這件事,規範必要及程度,大家可以討論。個人看法是,給黑 道犯罪集團接近的機會、製造債務,都是危險因子,而若危險成真,影響所及,可能會毀 了很多人的生計,故這層自由有被限制的必要,且犯罪本即是應該避免的。 順帶一提,最近的事情讓我想到Netflix的兩部影片 NCAA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控衛Stevin "Hedake" Smith涉及打假球的真實故事《Bad Sport》
https://www.netflix.com/tw/title/81084829NBA裁判Tim Donaghy涉及吹黑哨的真實故事《Untold: Operation Flagrant Foul》
https://www.netflix.com/tw/title/81026443很推薦
※ 編輯: beautydots (111.240.44.65 臺灣), 11/01/2023 05:28:29謝謝原po,每次都學很多。請教,如果協會無法用國
體法約束可議人員參選,在會員選舉中受爭議人物又
能選上理事,這是否也是台灣代議政治的縮影?協會
秘書長需由理監事會通過所聘,理事又都是無給職,
協會主事者要能奈他何如?
都是查資料時看到的,也查到這篇文章:
https://reurl.cc/q0XKqE寫道:「...我國單項協會主要為秘書長領導制為主、理事會成員主要因為自身興趣與情 感對協會付出、單項協會理事會的角色多為監督與背書,最後流於選舉機器,實際功效不 彰、理事會成員背景異質性高,有助於協會獲取資源,但為了獲取資源,理事會名單通常 為事先運作在投票選舉產生。結論:我國單項運動協會大多屬於秘書長領導制,但理事長 會以『擁有者』自居,未必考量協會之永續發展做決策。理事會成員大多因為興趣或是自 我實踐的使命感,自願性投入到協會的運作,成員不一定具備該項運動的專業背景,有些 來自為了追求榮譽感之企業主,整體理事會組成較為多元與異質。我國單項運動協會之理 事會組成過程中考量募款能力,犧牲民主與共同參與之精神,多是協商與操作後的結果, 造成理事會的功能弱化,僅剩監督與建議,甚至有些理事會成員僅為掛名理事,整體理事 會對於策略規劃的涉入程度相當低,其『人治』所扮演的角色往往大於『機制』。...」 我覺得那段「理事會組成過程中考量募款能力,犧牲民主與共同參與之精神,多是協商 與操作後的結果」對目前狀況描寫蠻到位。 然後我覺得可以把制度訂出來不針對人,誰涉賭誰是小狗(X),不能當理事/監事/各委員 會委員/工作人員/顧問(O),以免提供管道控制或給後輩樹立不良典範,不過觀察籃協沒 看到有想著力這塊。
推邱顯智
#1b6ycWnC (basketballTW) 看第一段白字
還想怎麼樣啊你各位
法律藍球 立委篇
希望台灣籃球有法治精神
麻將跟德州撲克(家裡自己玩沒差),甚至其他國家
的合法賭場都不該有接觸,職業球員本來標準就是這
麼高
聽過中職裁判遇到運彩店都要繞道走了,這樣的做法
,整體環境才會讓球迷信任
推~ 有職業運動員和球團簽下控制體重條款,也有的簽下避免從事極限運動條款(避免受傷)等 等,雖然規章或自律規範比起契約沒有議定空間應該謹慎,但職業運動員這份職業真的有 他特別的地方
不只職業「球員」,球團人員、組織人員、經紀人都包
含在內
推 這也是我想說的
※ 編輯: beautydots (111.240.44.65 臺灣), 11/01/2023 08:42:08剛剛無聊找了一下 被告的名字然後發現跟某協會的某
理事同名 然後現職的公司剛好也在台中~真巧
體協改革 就像獨角獸一樣 夢裡才看得到
謝謝原po
幫推
推推 又學到了
推
喬丹一天到晚再賭 你先禁他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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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閻家驊FB案件編號:I2000xx 申訴事由:籃協常務理事閻家驊 回覆內容: 敬啟者: 您5月4日寄給本署署長信箱的電子郵件,已悉,有關反映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常 務理事閻家驊道德問題一案,經向籃協瞭解,為您說明如下: 一、籃協依國民體育法規14
Re: [新聞] 單項體協灌票風波 劉中興5人都緩刑嗨大家好,這裡是與劉中興有老鼠冤的網協會員 先回答推文中關於是不是要重選秘書長的疑問 直接說結論是不用 首先秘書長並非選出來的,會員只選理事長、理事、監事,秘書長由理事長指派 再來是依據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5
Re: [新聞] 高登涉詐「仍吃下國家標案」! 律師嗆相關法條瑟瑟發抖中 你們再吵,小心政府連這這幾條法律 都給修了告訴你們! 這樣有前科的,信用不好的,就不用 屈就於開早餐店了,懂嗎!4
[問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4
Re: [新聞] 男子緩刑期間未按時報到 嫌犯父:兒去柬稍微搜尋了一下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1: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緩刑者,不在此限。3
Re: [新聞] 正面表態! 陳時中:能夠選的話一定辭部不是參選台北市長就會請辭 是能夠參選台北市長就會請辭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受刑人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選罷法第26條 第九項 未執行完畢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