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發現另一半的曖昧訊息該離婚嗎?
※ [本文轉錄自 Divorce 看板 #1VVSIysD ]
作者: lowma (ㄟ( ̄▽ ̄ㄟ) 看板: Divorce
標題: [問題] 發現另一半的曖昧訊息該離婚嗎?
時間: Wed Oct 7 21:38:01 2020
結婚6年,兩個小孩,3歲及1歲的男孩
最近發現內人與其他人傳曖昧的訊息
其實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就我發現的已經是第三次
第一次是106年,對像是前男友,內容鹹濕
比如說:我懷念你用手指就能讓我高潮
發現的時候我沒聲張,沒截圖,只當沒看到
第二次是107年12月31日
對象是遊戲認識的,當時情況是跨年看電視
突然她手機跳出一則訊息:老婆,新年快樂
我瞄了一眼,還是沒出聲
第三次就是最近,109年10月發現的
內容就不贅述了,翻到最前面就看到互稱寶貝
剩下的想來應該也不會差太多
這次我決定把訊息用錄影的方式拍起來
但是,然後呢?我突然不知道拍起來能幹嘛!
這種文字訊息似乎不能構成通姦,拿出來也沒什麼威力
不知道能不能構成離婚條件
請問前輩,另一半在網路上跟別人調情該如何處理?
PS.愛是一道光,綠到你發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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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wma (42.73.224.75 臺灣), 10/07/2020 21:50:59
先找律師,想清楚要不要離婚,小孩打算怎麼處理,一
方面再收集證據,都準備好了再攤牌
除了訊息,難道沒有其他可以行為?
不愛惹,離婚吧
講再多都沒用,小王才能有戀愛的感覺
不然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確定老王離開再回家
本板幾位駐板律師可以考慮一下
先找律師瞭解萬一離婚你必須面臨的狀況
即使沒有離婚,你也必須跟她直接面對問題,一直悶
在心裡你會生病的
先去驗小孩DNA
繼續好好蒐證,然後把她當笑話,證據蒐完就加倍奉
還
先去驗USA 應該是有被撐開了 幫QQ
強烈建議那些訊息都要截圖保留
我個人比較暴力啦,趁她睡著,先賞她兩巴掌。沒有啦
,當然先搜集證據,的確DNA先驗一驗
綠到像幻想文
建議先驗USA
這樣你也能生兩個...確定小孩都是你的再走下一步
通姦已經除罪化 你只要找到他們曖昧訊息就可以告
建議先驗DHA,不過你太太心中你還不如前男友的手指
幫QQ
不一定要有抓姦現場 只要影響到你家庭權益就提告
累犯了你就別再忍了
先驗DHA跟ADSL吧
話說這種訊息你到底為什麼要忍?
覺得 你很能忍 也不敢問她
為什麼是DHA笑死
先把錢藏好
先確定小孩是誰的吧
我是秦律師,本案情形已可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民事侵權
行為,建議可以提告
拍拍, 別忍了吧, 這根本沒完沒了
台男悲歌 QQ~~ 「終究」 要變身 綠.光.
呃你最好請板主幫忙至少刪掉日期吧,不然這樣你前
兩個都不能當什麼有利的證據了
你應該在車底
這樣你也能忍到第三次 傻眼
沒辦法
感謝各位的建議及來信,工作關係無法一直使用手機
,只能簡短抽空15-30秒看一下,而且中午沒休息,現
在吃飯才有一點時間
老婆一定很正才能忍這麼久,幫QQ
26樓,為啥要驗DHA和ADSL?(笑翻)
不說話的原因百百種,說穿了也就4個字:不想離婚
仔細看,還有USA...
現在想說話,原因只有一個,不想撐了
幹爆她!不對,你都已經有小孩了。好好溝通吧~比
較傾向各玩各的
先驗NBA看看
原po加油,好好處理,是她的錯,不是你的問題
綠很久了反正都習慣了,就這樣吧
先驗一下孩子的DNA吧
還有,你這樣都能忍,要不要順便把客兄接回來一起伺
候?
蒐集證據,找律師協助釐清權利、可爭取的範圍。一個
沒心的媽媽對小孩也只是傷害。
而且這樣鹹濕的對話,真的去驗一下DNA,重點是在她
前面不要說。準備好再一次攤牌。
就挑一天準備好錄音藏起來後直接跟她說 我全部都知
道了 然後不講話 等她自己自爆完再拿出離婚協議書
這樣才不用把你辛苦賺的錢分給破麻
原來綠帽癖是真的,比老婆不給碰還作賤自己
她好像也不怕你知道
我的話會離婚
看你要的是什麼
如果你想繼續,就把這件事攤開來講
問問對方的想法是什麼~
民事求償呀
如果不想繼續,或是有其他的想法,就靜靜蒐證
遇到這種事情 就是看你想要什麼
除了小孩驗DHA,自己驗ADSL,蒐證完要不要考慮先跟她
娘家說
民法第1053條 若你知悉外遇已經逾六個月 或事件發生
超過二年 不能請求裁判離婚 蒐集證據的方法若構成妨
害秘密罪 你自己可能反而被告
錄音藏起來會不會被反告妨害秘密之類的阿?(我法律
啥都不懂
建議諮詢律師看看 證據不足的話 有時候離婚反而是便
宜到對方 不過不要太期待通姦部分的損害賠償 數額不
會到很高
防微杜漸,早期發現、早期離婚
po FB讓她永遠抬不起頭
先做親子鑑定吧
一定直接離婚啊
這種問題還問喔?你們還蠻適合的啊
DNA跟性病驗完就不能拖了喔,印象中否定親子有期限
靠老婆賺錢,告一個賺30萬
現在通姦也除罪了、先想想你要什麼結果吧
蹵薇⑴I害配偶權啊 只要有曖昧訊息初犯就20萬起跳
民事侵害配偶權* 不知道為什麼發出變亂碼
民法第1053條是指知悉與他人合意性交或重婚的效期
如果只是精神外遇 不適用民法第1053條
係依民法184條1項 及185條2項 提出配偶身分法益損
害賠償。只要逾越男女一般正常社交行為,且行為已
超過一般社會大眾所能容忍,即為侵害配偶權。
少打一個195條一項
及三項
沒想到婚姻板還能學到民法婚姻篇的知識
我會趁睡覺假裝作夢往她肚子別人看不見處貓兩拳洩恨
樓上這招厲害
你怎麼有辦法當沒事這麼久
自己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