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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籃協4/30及6/11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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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utydots
(曾經的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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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籃協召開今年第一次會員大會,因未達法定開會人數而流會(當天SBL和WSBL有比賽應有影響),6/11本周日將要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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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籃協4/30及6/11會員大會

4/30雖流會,但仍問了一些問題,雖然近日才整理出來有些晚,還是想寫一下:
(當日因謝典林理事長不克出席,是由陳立宗副理事長代理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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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籃協4/30及6/11會員大會

一、在籃協2021年財報列了「估計應付罰款損失」5百多萬元,是2020年11月因疫情未派隊參加亞洲盃資格賽第二階段的FIBA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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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籃協4/30及6/11會員大會
經詢問申訴情形,籃協法律顧問許英傑律師表示,經過跟FIBA溝通、提出申訴,已得到撤銷懲處的結果(李雲翔秘書長表示有得到FIBA正式行文)。
這部分個人給肯定。

二、會員提問國際賽的準備,李雲翔秘書長提到一直要找女籃歸化球員,因此有討論WSBL開放外籍球員,但目前有球團希望延後。關於男籃,說到當時決定辦理阿提諾的歸化前有詢問過意見及評價,可是後來大家又覺得不夠好…。總結之後還是要靠打造好的籃球環境來爭取國際賽成績。
話雖這麼說,個人感覺總是沒有很具體說要如何把環境打造好。

在正式會議後,也有一點交流:
一、有關歸化球員,李雲翔秘書長提到內政部曾說之後不會那麼寬泛的認定殊勳歸化了。這點學理上可以理解,因為殊勳歸化是因對國家有特殊功勳而給予歸化之禮遇。外籍籃球員在還沒能代表中華隊前,要對國家有特殊功勳其實蠻難解釋,從戴維斯的殊勳歸化有丁守中前委員、阿提諾的殊勳歸化有莊瑞雄委員斡旋,可以看出是有點政治上的推動。問題要靠修法解決,可惜雖有110年10月莊瑞雄委員等16人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及111年3月林為洲委員等22人擬具「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欲解決此問題,但查法案進度,兩案都還停留在一讀(交內政委員會審查),眼看明年初立委將改選,這會期剩六個多月,時間不多了… 若改選後將屆期不續審,要重新送交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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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籃協4/30及6/11會員大會
當天和籃協表達,除了靠立法委員,民間也可以做修法倡議,可以舉辦講座、研討會等方式凝聚意見。個人認為90年代桌球選手陳靜及舉重選手黎鋒英的例子可以參考,兩人應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因「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三名或亞洲運動會第一名成績,且來臺居留後有助於提昇我國家運動代表隊實力」(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0條第5款),而由內政部專案許可長期居留。經長期居留滿二年,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取得國民身分證。案例中,"曾獲比賽佳績且有助於提昇我國家運動代表隊實力"的認定、"居留滿二年後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申請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的作法如能納入在國籍法修法,應該比現在解釋殊勳歸化好處理。

二、個人在最近的會議均反應籃協召開會員大會時間太晚,與法令及章程不符(依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8條第1項及籃協章程第40條第2項規定,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報部備查),這次再提,以希望盡早看到年度行事曆這點,強調不應拖到年中才開年度會議。陳立宗副理事長當下回應,行事曆可以公告在官網上。後來查看,的確有了行事曆專區
https://www.basketball-tpe.org/calendar/index.html?id=ToLeqkbb46WzMWvXXBZqT
這部分個人給肯定。

在6/11的會議,預計將請教籃協:
一、5/31新聞稿提到的「本會基於主管機關權責…」之法源依據為何?按國民體育法第2
條規定,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體育協會是國民體育法下的特定體育團體及人民團體法下的社會團體,不是政府機關。若是體育署委託行使公權力的事項,應有載明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的公告,協會想要做的事情(制定國內經紀人證照制度、規劃各聯盟球隊薪資上限、跨聯盟交易制度…)法律依據是什麼?
https://www.basketball-tpe.org/messages/message.html?id=E4ylusZS-7_y2Frj4YA6N

二、女籃亞洲盃6/1開訓、6/23比賽這樣短時間準備的安排原因;男籃8月瓊斯盃與奧運資格賽預選賽時程重疊的原因,及瓊斯盃不能因應改期的原因。

三、4/30流會而未能做決議,議程中的員工待遇表待這次議決,該表顯示前秘書長現轉任顧問,每月有8萬元待遇。雖然該款項可能來自協會自籌款、雖然只是2023年這一年的,明年未必延續,但我對李前秘書長轉任顧問之待遇金額仍有疑慮,這次會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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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籃協4/30及6/11會員大會

最後是個人小小想法,政府的體育改革目前就做到要求協會財務、業務公開透明、組織開放讓國民參加體育協會來健全體育團體的運作。國民體育法第43條雖給予主管機關權限糾正協會,但或許因要件限縮,或許因體育署也有事仰賴協會,而很少看見這麼做。個人以為一定程度還是要靠大眾監督。截至目前為止的觀察,純粹愛好籃球而非工作者的一般人,願意參加籃協的還很少。參加籃協並不代表全部認同他們的作為,而是想監督、提問。若能有更多人願意參加,一起發聲,雖然難說就能改變什麼,但會讓他們聽到的聲音更強勁。總是很掙扎要不要鼓吹這花時間也沒太大好處的事,但公眾事還是需要人關心,故在此略表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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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tBro 06/09 21:59大推

Austinhumn 06/09 22:03

AlexCaruso 06/09 22:09小象感覺沒幹嘛也沒成績一個月領八萬

YqYq5566 06/09 22:12好險不是領九萬

Bansar 06/09 22:18

johnbill 06/09 22:30

kevin15956 06/09 22:37

walker 06/09 22:38

demo201 06/09 22:38

acerttt 06/09 23:04

chijim 06/09 23:25推,辛苦了

access4096 06/09 23:28

jackie36952 06/09 23:34推爆

hakeepsmile 06/09 23:38

Iamtony11 06/09 23:42

kevinwei005106/0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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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505103 06/09 23:59

waxigu 06/10 00:01

frank901212 06/10 00:28

geniusjackie06/10 01:50

anguslee33 06/10 02:13

smilecola12306/10 02:52

seimo 06/10 07:02

Cena520 06/10 08:14

TAVARAI 06/10 09:30推~~

grant3324 06/10 10:05

lym0520 06/10 10:17

jab1114 06/10 10:49感謝參與跟發聲!!

batsukirei 06/10 13:15推 辛苦了 領乾薪八萬好扯

jack22661 06/10 14:04

a881258888 06/11 18:37推 今天的會議妳的提議討論非常的勇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