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經費補助,阻止SBL球團委員會亂搞
SBL球團委員會聲明未來將祭出禁賽手段,令人傻眼,除了感嘆這可能加速自滅(太愚蠢了),再想到這未來可能侵害球員的工作權,實在看不下去
若球員權益受害,流失的歲月事後再怎麼救濟,也回不來,如果可以,最好能擋下這蠢事
身為一介球迷,也是一個國民,看到體育署及籃協每年補助許多經費供SBL賽事籌辦,個人認為質疑經費補助正當性,給予壓力,也許是我們這些非圈內人能做的(我想他們在意的只剩利益吧)。以下附上個人寫到體育署民意信箱的內容,盼望有相同想法的人願一起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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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鈞署掌理競技運動、體育活動等事項,對競技運動制度之規劃與執行、相關法規之研修,及競技運動教練、選手之培育等均不遺餘力,謹致謝忱。
邇來國內籃球運動發展漸趨蓬勃,除原有之SBL聯賽耕耘多年、造福者眾,亦有新聯盟P League+誕生,球迷無不引頸期盼見證國內籃運發展蒸蒸日上。然而, SBL球團委員會於109/12/14拋下震撼彈,聲明經該會決議,未來「SBL所屬球員、及未經選秀制度與球團同意即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將處以最高三年禁賽」。
該聲明所涉茲事體大,以下事項敬請 鈞署釋疑:
一、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所保障,球團與球員間之民事契約,亦有契約自由。今SBL球團委員會決議之禁賽相關規定,未來可能用於限制球員工作權,並拘束不須經SBL球團委員會核定之球團與球員間契約,其依據為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又聞相關規定之效力可能溯及既往,則其破壞信賴保護原則之理由何在?因 鈞署為掌理競技運動、體育活動相關事宜,研修相關法規之機關,懇請 惠予解惑。
二、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第12屆第1次、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手冊,鈞署每年補助逾2千萬元經費供SBL賽事之籌辦,目的應在「全面提升臺灣競技運動水準,及提供選手與教練的多元就業管道」(依 鈞署所編「國民體育專刊」所揭示)。今SBL球團委員會決議之禁賽相關規定,未來將嚴重限制球員就業,並造成球員可能受禁賽處分而難以提升球技,不利於競賽水準之提升,此與 鈞署提供補助之本旨背道而馳,請問未來 鈞署對SBL賽事之補助是否隨之調整?如仍予相當以往之補助,理由為何?
以上人民疑惑,敬請 鈞署惠賜卓見,無任感荷。
佐證資料:
一、相關新聞連結(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380823
https://udn.com/news/story/7003/5091117?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
二、國民體育專刊,頁79(
https://www.sa.gov.tw/Resource/Ebook/6371001011355998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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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民意信箱:https://www.sa.gov.tw/MailMsg/MailMsg?n=354
發文附圖:https://imgur.com/DU7x9g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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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籃壇中,因不當禁賽耽誤的球員,已經夠多了
不想再看到下一個遺憾發生
※ 引述《beautydots (曾經的感動)》之銘言:
: 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手冊(109/11/15編印)
: 108-109年度經費補助執行情形如下:
: https://imgur.com/IbJKGue.jpg
: https://imgur.com/yX2cU3n.jpg
: https://imgur.com/Vx6rSEq.jpg
: 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手冊(108/11/09編印)
: 107-108年度經費補助執行情形如下:
: https://imgur.com/oK9AP2p.jpg
: https://imgur.com/bq5mUIu.jpg
: https://imgur.com/acaJobQ.jpg
: 由上表可知,體育署及籃協補助了SBL許多經費。
: 目的應在「全面提升臺灣競技運動水準,及提供選手與教練的多元就業管道」。
: (依據:國民體育專刊,頁79,下載點:
: https://www.sa.gov.tw/Resource/Ebook/637100101135599818.pdf)
: SBL球團委員會109/12/14發表之聲明
: https://imgur.com/3ZINSpG.jpg
: 預期將嚴重限制球員工作權,造成球員可能受禁賽處分而難以提升球技,
: 悖離「全面提升臺灣競技運動水準」及「提供選手與教練多元就業管道」之宗旨。
: 想請問各位國民/籃協會員,您認為體育署及籃協還有補助SBL相關經費的必要嗎?
: 如各位有想法,反應意見如何?
: 教育部體育署聯絡方式
: 署長信箱:https://www.sa.gov.tw/MailMsg/MailMsg?n=354
: 服務電話:02-8771-1800
: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08:30~17:30
: 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聯絡方式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電話:02-27112283
: 傳真:02-27521562
: 地址:10489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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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還不推爆
行動推
推爆啊!
越荒謬不是倒越快嗎
一開始單看他們,我只是搖頭感嘆他們的無極限 但再往下想到球員...
推
推
推
推 請問該怎麼幫助你 一樣到這邊寄信嗎?
謝謝願意幫忙 是的,請和我一樣寫類似質疑到體育署民意信箱:
https://www.sa.gov.tw/MailMsg/MailMsg?n=354操作上必須先驗證e-mail信箱,再寫基本資料和反應內容 省時的方式是內容直接複製貼上我使用的文字 主要是想形成不1、2個人有類似質疑的輿論壓力 送出後會得到案件編號,可以查詢體育署的受理及回覆進度,後續就靜待回覆 謝謝! p.s.我本來也想寫到籃協,質疑籃協那邊的補助,但寫完體育署的就昏睡 也可以接力寫到那邊,如果本來就是籃協會員做這件事更好
推
猛 推ㄧ個
推
推
該怎麼幫?連署簽名還是?
請同上面補充,和我一樣寫類似質疑到體育署民意信箱,也可增加對籃協的質疑 (我有籃協個人會員身分,這個我也會再補)
推推
補個標題吧
我的標題是用:有關SBL(超級籃球聯賽)球團委員會決議之禁賽相關規定及相關經費之補 助,敬請 鈞署釋疑 謝謝!
推
推
推爆
推
推 而且應該請立委質詢 體育署如何分配補助款 是否
有不正當且獨厚某民間團體
我有閃過這想法,但跟自己選區立委不熟,且想到對方也要大概知道運動現況比較好,不 知道誰適合,想說算了,直接請問體育署
支持!!
有類似想法的球友,請也到體育署民意信箱寫這方面
的質疑,可以直接複製貼上我使用的文字,主要是想
形成不只一、二個人有類似質疑的輿論壓力,謝謝!
笑死 SBL不是很爛嗎 幹嘛讓球員去? 這樣很棒阿
爛到讓人懷疑政府補給他們經費辦比賽幹嘛,也是可以寫~
※ 編輯: beautydots (123.194.118.85 臺灣), 12/16/2020 07:39:40推
要不要爬文?一堆人說SBL快讓他倒一倒阿
廢除瓊斯盃倒是可以思考,這種自嗨盃早該廢除了
讓小朋友看瓊斯盃會讓一堆人誤入歧途
我都有在爬文 謝謝
推爆
肛裂你可以不要看
推 大家一起寄
推
推推推!
我覺得某人無恥跟鬧版的行為比較讓人擔心小孩學壞
嘿嘿
不知道小時候也沒有學過 誠信
有*
體改不是選服 翻新聞就知道哪些委員長期關心
推
推
黑色道路組頭當權,不意外吧?
推
推
推個
就算不意外,但亂搞就不要拿政府補助
推
其實還有人員散漫的問題,上次買本2020裁判法,早上
九點等到九點半都沒人,後來有事離開,一點半回去
等等到快兩點半才有人....
推!!!!!!
支持,亂搞就不要拿補助
寫給公家單位的文都要寫成這個78形式 看了反胃
被退文路過 操
推
推
領錢的在大聲
推實際作為
推 我發郵件了 拿補助卻做不好事..
推!
有行動給推
真有心 支持
推
支持了
推
推
推
助你一推
推
推
推
推
推!SBL真的荒謬
推!
台灣一直無法進步就是有大老感覺利益受損就開始打
壓
推
推
寫「貴」屬就好,「鈞」是稱呼自己上級單位用的
推
「解惑」改成「釐清」比較合適
還有就是「貴屬」前面不要挪抬
這篇不推不行
謝謝l大指點
推
推
推爆!
push
推
推!
SBL的決議又不是政府機關公布法令,扯工作權太遠了
有朋友提醒,教育部也可以寫起來
https://reurl.cc/7oaZek 人民團體法
SBL適用人民團體法嗎?請熟稔法律的大大看看
私人企業僱用勞工,也有禁止就業歧視(就業服務法)
、不當解僱(勞動基準法)等保障勞工工作權的法令
須遵守
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不只拘束政府機關
呵呵,之前日月什麼教的一個宗教團體決議打人驅魔,
有無法可管嗎?
推
憲法大於法律 法規 條例 規則 辦法,這是公民課教
的吧?
建議去google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私人也要遵守憲法沒
錯,但法律上要主張私人對私人的侵害,要指出具體
的法規,不是憲法喔
怎麼會是私人對私人呢?這是法人團體耶!!!
想請問w大,在球員被勞動主管機關函排除適用勞基法
的情形下,應由哪個機關訂定規範保護球員的工作權呢
?
我認為沒有制定相應法規,不代表基本權或自由不受保
護,如釋字748的同性婚姻自由在以前未受民法保障,
但通過釋憲,確立了該婚姻自由應受法律保障
*更正,748後仍不是訂在民法,但有相應法律了
法人除了少部分是公法人,大多數法人都是私人喔
papa大,除非是公法人,不然法人在法律上算是私人
啦
人民團體法 第39條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
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
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的確沒有法規不代表權利不該被保護,但打籃球為工作
這件事並不是僅有 sbl可以去,plg或是自己組聯盟都
是可能選項,因此不能直接說球員被sbl排除一定有工
作權上受侵害。(詳情 google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要思考的是 sbl球團決議排除特定條件球員進入其聯
盟就業,是否是以不正條件限制市場競爭?或是決議違
反善良風俗無效?或是有相關勞工法規規定對員工的保
障被違反等等,建議從這些方向去想違法的理由會比
較好
推
講得有點跳躍,不應該直接跳 google,但總之這種事
直接跳憲法一定被法院打槍的
人民團體法第58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
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
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
某協收的補助都是納稅錢啊 重點在這
先定義SBL是屬於哪種團體再來找法~
籃協可以確定是依人民團體法而來,那SBL決議出來的
東西是不是受籃協管理?SBL是否就該遵守人民團體法?
w大,謝謝。我主要用質疑政府補助為主力去寫,就是
想不論我的第一個問題對方回得如何,SBL球員委員會
的決議與經費補助本旨相衝突也是一個點。
推
推
推
推
推
噓明顯,把這題端給教育部和體育署只會得到空氣回
應,要搞就要丟給立法院,直接從預算端下手
各種管道可以請板友幫幫忙嗎?我只有一個人
補推回來,大大辛苦了,體制內的做法通常只對有羞
恥心的人有用,可惜閣下的對象嘛....XD
這題急不得,因為檯面上的政治人物,對這項業務足
夠瞭解、又帶有足夠黨籍對抗意識的,剛好都各卡了盤
根錯節的位置(比如說議長是在野黨,但又有籃協理
事長身份;蔡易餘是執政黨,卻又卡在台啤職位上),
所以我們這種小老百姓現階段忙到死,也很難有變化。
不如等個更好的時機出現,或等SBL既有球團跳槽,還
比較容易XD
重點是我們身為球迷要有清楚的意識,不管身在SBL或P
LG的選手或教練,都值得我們全力支持。不要因為媒
體斷章取義的風向或是刻意製造的對立效果而去貶低
任一方的選手。畢竟身在慘澹過渡期環境下,最委屈
的就是這些優秀的選手
推j大!
質疑補助是一個很好的出發點 推推 重點是為什麼要
拿著稅金去補助洋將薪資 這才讓人匪夷所思
還有要檢討的是 每年協會拿了這麼多錢 核銷有沒有
符合相對應的科目 核銷有沒有拿對的單據來報
拿補助很簡單 核銷才是真正的戰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