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聯盟加罰酒駕張伯維50萬 外加公益勞動服務
綜合目前報導所引:
聯盟裁罰依據在:
賽事章程第25.5條:「球員若有酒駕行為遭查獲,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酒駕情節輕重及是否涉及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等肇事情節輕重,得處禁賽最高一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及同章程第65.1條第(2)款,聯盟亦得加以公益勞動服務之裁罰。
裁罰程序上,賽事章程第67.3條有規定:「若裁罰內容為罰款20萬元(不含)以上、禁賽10場(不含)以上、永不錄用,聯盟需依據該違規行為之性質,送請紀律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進行複查 」,故聯盟擬定裁罰內容後,依聯盟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1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1條關於委員會任務界定,交由仲裁委員會為複查。
最終聯盟決定懲處為:禁賽觀察期一年(2021-22年賽季不能代表任何球團出賽)併科罰款50萬元,再加最少300小時公益勞動服務。在第一年禁賽觀察期滿後,視其於期間內是否有積極從事公益勞動服務、悔過之事節,若認其並無積極悔改行為,將為永不錄用之裁定。
球團懲處依據在:球團管理辦法以及合約內容(報導未提及條文內容)。
最終球團決定懲處為:禁賽1年(2021-22年賽季不能代表鋼鐵人出賽)並扣除3分之2薪水。
程序的不同應該是這次球團懲處時間在前、聯盟裁罰時間在後的因素。
鋼鐵人球團執行懲處是本於球團管理辦法以及合約內容相關規定,P+聯盟執行裁罰則是依據上述賽事章程,且相關賽事章程有規定一定程度的重罰需經過複查程序。
球團及聯盟都想盡快處理以平眾怒之下,球團要跑的程序比較快。
這是從新聞報導中可以看到的點,但P+聯盟至今不公布規章,實在不能理解在擔心什麼?
公布規章的好處有:
一、確保球員可以看到規章。就像學生可以知道校規、班規,住戶可以知道住戶規約,一個法治社會,處罰的依據必須明白、明確,以確保被規範者不被恣意的處罰,這次酒駕者是眾矢之的,自業自得,但回到理論上,罰則應該讓被規範的球員都能清楚知道。目前未公布規章的P+聯盟,不知道有沒有做到這一點?
二、聯盟能讓社會知道聯盟對不良行為的立場。這事件發生後,如果社會大眾第一時間可以從規章知道犯酒駕行為在P+聯盟是怎麼被訂有罰則的,對台灣職業籃球的信心可能會越早維持住一些,固然一定程度的重罰還需經過複查程序,但可以在事發最初就讓社會大眾知道不是沒有規範在。
另一個點是,規章涉及規範球員行為及處罰的部分,目前制定上想來沒有球員參與(因為至今沒有球員工會誕生,沒有人有代表性),但由聯盟單方制訂會不會過於恣意?舉例如刑法,它不只是行政院提案,必須要經由人民選舉的立法委員組成的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才能生效用來定罪處罰人民,應是比較理想的規範制定過程。但球員自己若不爭取上會議桌,旁人也無法度。
這事件發生在球隊聚餐後酒駕,可能也是鋼鐵人球團以最快的速度懲處張伯維的原因之一,盡快平息風波,可以避免質疑聲浪擴大。
※ 引述《kenny1300175 (蘇湖)》之銘言:
: 2021/09/02 19:10
: 〔記者梁偉銘/台北報導〕國內職籃P. LEAGUE+(簡稱PLG)今針對高雄鋼鐵人球員張伯: 維酒駕事件召開仲裁委員會,將對張伯維開罰禁賽觀察期一年,執行期間2021-22年球季: 不能代表任何球團出賽,外加50萬台幣及最少300小時公益勞動服務。
: PLG知悉本次事件,球員有違反賽事章程第25.5條「球員若有酒駕行為遭查獲,違反上述: 規定者,將視酒駕情節輕重及是否涉及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等肇事情節輕重,得處禁賽最: 高一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事節,進行相關程序,而依: 同章程第65.1條第(2)款,聯盟亦得加以公益勞動服務之裁罰。
: 聯盟參考本次事節,擬裁罰以一年禁賽觀察期併科罰款50萬元,但在第一年禁賽觀察期滿: 後,視涉案球員於期間是否有積極從事公益勞動服務、悔過之事節,若認其並無積極悔改: 行為,將為永不錄用之裁定。又依照賽事章程第67.3條「若裁罰內容為罰款20萬元(不含: )以上、禁賽10場(不含)以上、永不錄用,聯盟需依據該違規行為之性質,送請紀律委: 員會或仲裁委員會進行複查 」,參酌上述擬為裁罰內容,以及本次事件屬球員賽場外行: 為,依聯盟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關於委員會任務界定: ,應由仲裁委員會為複查。
: 聯盟並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除由聯盟執行長陳建州擔任仲裁委員會委員及召集: 人外,其餘四人,由賽務決策委員會,選任球團代表陳信安、場控委員代表李鴻棋、聯盟: 法律顧問代表余宗鳴,以及公正人士代表李志峰,總共五席委員,其中公正人士部分,邀: 請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系,長年投入專業研究於職業運動法規、保險法、仲裁法之李志峰: 教授擔任,也通知張伯維出席仲裁委員會議,當事人並委由經紀人蔡孟霖出席,以線上會: 議方式進行的仲裁委員會。
: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65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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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有需要的時候自然會出現 嘻嘻 一切都符合規定
查無不法 謝謝指教
好奇的是,為什麼聯盟沒有查球團的聚餐有沒有違反
防疫規定、同一場裡面是不是還有其他酒駕者?
有沒有違反防疫規定是聯盟要去查的??包山包海嗎?
規章是該公佈,但公佈以後就會被放大檢視,這點可能
那民眾檢舉好了,也許主管機關就會請聯盟說明了
是聯盟能拖就拖的原因吧,規章除了規範球員外,也同
時管理主事者跟掌權者,讓他們不能隨便來
...民眾檢舉?? 這不是應該警察要去處理的嗎??聯盟到
底能說明啥??
你路上看到人家沒戴口罩,然後叫主管機關請對方的老
闆出來說明???
我覺得那是個蠻好的問題,不懂為什麼要那麼嗆
因為這很不合邏輯啊...很愛跟聯盟扯上關係
對我來說,聯盟是辦比賽的,最大作用是把比賽辦好,
賽季外,賽場外球員的事情,更相關的是<球團>而不是
<聯盟>吧??
今天球團聚餐要聯盟去查去說明是否符合防疫規定??
我真的不覺得這叫做很好的問題...
謝謝B大!不過想提出問題,就不以這次事件為例了。
一樣用簡單例子,不過不符規章所述要送委員會那些
條件,先略過那些。如果某案件球團先公布懲處是禁
賽五場加罰款五萬,但聯盟後面公佈,禁賽十場,罰
款十五萬,這樣究竟是執行哪一個?除非球團懲處上
面註明除聯盟懲處外另加罰禁賽五場這種,不然不就
等於球團先公布的無效嗎?
f大,抱歉,我不確知答案,我很想知道規章有沒有規定到您舉例的情形,如果沒有的話 ,我猜想的答案和下面acerttt大一樣,我會想成罰款像是對球團/聯盟分別的名譽損害的 賠償,禁賽的部分是代表球團在這個聯盟出賽,所接受的禁止出賽日數應該擇高即可滿足 兩者的要求
本來是球團的事,但聯盟執行長在...
是啊,所以他看到球團聚餐沒有符合防疫規定,然後他
要去檢舉???
罰5萬是給球團 罰15萬是給聯盟...禁賽就是10場
他如果看到球團的聚餐可能不符合防疫規定,他應該要
趕快促使他們用符合規定的方式呀
...所以然後呢,促使他們用符合規定的方式,然後發
新聞稿說,你看喔,我們PLG只要聚餐都有符合防疫規
定,都是乖寶寶,這樣會讓大家成為PLG的球迷嗎??
因為就我的想法,聯盟應該是母體,他先根本後如有
不足才是球團加強,而不是反過來的球團先公布,聯
盟加強,這樣好像怪怪的,畢竟不會是勞基法來加強
勞基法施行細則,而是施行細則來補充勞基法的不足才
對…這是我的想法,有錯請指正,謝謝
我之前有想到有點卡住說,一個行為球團也罰聯盟也罰是不是怪怪的,還有像您說的兩者 之間的關係是補充還是並行,但我個人是想,這一個行為對球團和對聯盟的名譽都有損害 ,並有分別不同的處罰依據,我是覺得罰款部分的原因不同,收罰款的主體也不同,感覺 比較像分開罰,禁賽部分若真的發生可能要請聯盟釋疑?以上是個人看法
職業聯盟的焦點不是應該專注在球賽球場上嗎??
今天球員酒駕,鋼鐵人經理罰薪2個月,因為管理不周
,然後聯盟執行長也要罰??人家聲明是寫中途離席吧?
a大… 我想說的是我認為jefferson大提的,聯盟遇到有人質疑當日有無違反防疫規定、 整體來說(除了已知的張伯維)有無違反酒後不得駕駛的規定,沒有調查說明,我個人認為 是蠻好的問題。您當然可以主張聯盟不用做,而我是認為若對外說明,是比較盡到社會責 任,但我沒有要跳到”罰聯盟執行長”這一段… 這是不是跳太多…
另外我不覺得聯盟是母體,聯盟是聯盟,球團是球團,
所以就算球團跳聯盟,也是很合理的
我的理解是聯盟就是辦比賽的,他沒做好比賽相關的事
(例如規章不公佈),這種用力噴,但球團球員的場外行
為,還要硬扯到聯盟,我真的覺得奇怪,就算真的有相
關,那也是黑人個人行為(雖然他也是聯盟執行長)
要在哪個聯盟隨球團高興,但他在那個聯盟裡面就必
須受聯盟規範,這沒問題啊…難不成學校的校規會規定
你不能轉學嗎?學校的校規對於學生就是母體…還有
我也不會回覆acer大後續的批評指教,謝謝
...所以沒有一定要誰先誰後,不然就會抵觸啊
你覺得對外說明叫做盡到社會責任,那聯盟應該要怎麼
說?? 1.對不起喔,聚餐時沒有遵守防疫規定,聚餐後
有人酒駕,而且還不可能一個,所以要怎麼怎麼自罰??
2.除了張以外,其他人都沒有酒駕,我們是乖寶寶聯盟
,然後就有流言在網路上說,沒啊其他人只是沒被抓到
然後球迷繼續論戰??
你自己都寫<聯盟球團想盡快平息風波>,然後再自己跳
出來說其他人有(或沒有)做到?? 這樣有盡快平息風波
謝謝B大,因為之前球季間發生的狀況,我有印象的都
是聯盟公佈後球團有需要再加,而不是像這次球團先
聯盟後,才覺得狀況特殊,想提出來討論,再次感謝
其實我也不肯定,也許您說的是對的,覺得您拋了很好的問題出來討論
嗎?? 一個球員酒駕還出事,已經焦頭爛額,然後聯盟
還跳出來自己<擴大戰場>?? 你的社會責任的標準會不
會訂得太高一點了??
是啊,這樣做可以理解啊,社會上待久了誰不知道做事情都有隱藏不利自己的訊息或避重 就輕的動機 但網友會問會期待也合理,您可不可以不要這麼嗆?
※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228.143 臺灣), 09/03/2021 15:00:40會問會期待的不是應該是你寫的規章的部分嗎??或是薪
沒事了沒事了,黑人聯盟自己人犯錯都輕判而已
或是薪資透明化,或是豪華稅的部分??
那些問題拋出來時,版上不是很多人發表很多意見??
現在關於你所糾結的這點,是有多少人關注或討論??
我沒有糾結在這個點,我只是理解有些對P+有這方面期待的網友,問為什麼不進一步調查 說明,然後覺得你為什麼要對這樣的意見那麼兇 既然雙方火氣都上來了,我們停止討論吧,謝謝
※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228.143 臺灣), 09/03/2021 15:16:50因為我覺得他們就只是想要當酸民,並沒有想好好討論
所以對於這種人來說,我寫出我不覺得該這麼做的理由
跟原因
你的理解是他會問是對PLG有所期待,但我的理解不是
如此,所以我用我的理解去寫出我的理由
聯盟只辦比賽wwwwww
會這樣寫當然是因為有人覺得聯盟該去查<防疫規定>啊
難道你覺得聯盟該去查球團聚餐是否符合防疫規定??
a大好可愛,問個問題害你氣成這樣,我錯我錯XDD
樓上…他上一篇回我也是7pupu 不知道有什麼好生氣
的…理性討論也要變酸民XD
只有跟他相同的想法才是對的…其他都不屬於乖乖討
論的範圍
沒關係,與其拿自己的人生講到他聽懂,我寧可被當
酸民XD
我們一起當酸民吧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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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T1臉書 - 關於簡肇熠、尤楚翔懲處本 : 案,聯盟召開重大事件決策委員會進行仲裁。 : 未來罰款將作為公益基金,用於協助籃球基層發展。 : #台灣運彩 #T1LEAGUE : #MoreThanOne #不僅如此7
Re: [討論] 職棒違規懲處的準則KBO聯盟規章 (譯自KBO官網) 第151條 [品位損害行為] 選手、監督、教練、球團任職人員或裁判委員因麻醉藥品犯罪、兵役舞弊 、種族歧視、暴力、性犯罪、飲酒駕駛(酒駕) 、賭博、服用興奮劑 等比賽外之品位損害行為,造成社會公眾質疑時,總裁將依照下述表格中所列施予失格處分、職務中止、參加活動中止、出場停止、賦課制裁金或警告處分等相關之制裁。 <對品位損害行爲相關之制裁規定> 賭博(非法網絡賭博及一般賭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