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航空公司依照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聲請重整
安安大家好,小弟在Aviation版潛水多年,也從各位前輩的發文中學習到很多航空相關
資訊,因此這此發文主要是想請問各位前輩一個問題。
受到Covid-19的影響,許多航空公司紛紛向法院聲請破產、重整,諸如Thai Aiways
、LATAM和Avianca等航空公司。但讓小弟想不透的是LATAM和Avianca這兩間註冊地在智
利和哥倫比亞的航空公司在申請破產的時候,為何是向紐約法院依照美國破產法第十一
章聲請重整,而非如Thai Airways一樣是在註冊地向當地法院,也就是曼谷破產法院,
聲請破產。
小弟看過美國破產法的一些條文,但並沒有看到可以適用於註冊在第三國的外國企業的
適用條款,而一般情況下破產或債務清理的相關規範的適用對象也應該會是註冊在該地
的企業,所以想象中LATAM和Avianca應該是分別向各自的法院聲請重整,再由全世界的
債權人向法院聲明債權,以進行債務重整。
希望有大神可以為小弟解答。如果觀念有誤,還請不吝指教。感謝
已經找到答案了分享給也有一樣問題的人
美國破產法是可以提供給外國企業尋求保障,且門檻相對而言是偏低的,只要該外國企
業有在美國登記且在美國有資產或營業活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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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04a01326 (61.223.169.194 臺灣), 06/23/2020 22: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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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3不是112財法組的嗎?自己研究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