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禁賽相關規定
來斂財騙點P幣
首先禁賽原因 照聯盟的說法是第五條
第5條 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
形象之不正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
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
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 1 至10萬元、禁賽 1 至
10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
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球團
涉及聯盟球賽賭博,處球團罰款 1 億元。
而關於禁賽期間的規定
第23條 受懲處之隊職員必須完全執行完規定禁賽之場數才得以
再次出賽。若遇保留比賽時,不計算該場保留比賽場數,
仍應繼續禁賽至執行完規定禁賽之場數,該隊職員才得以
出賽,恢復保留比賽時該人員得以出賽。( 110年 8 月 2 日
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第24條 裁決禁賽之球員,若違規事實發生於登錄一軍時,其中
違反「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第 5 條」且與球賽無關、
及「違禁藥物檢驗作業要點及懲罰規定」者,禁賽期間不
佔一軍登錄名額,惟得於二軍出賽;其餘禁賽之球員,禁
賽期間必須佔用一軍登錄名額,惟得於二軍出賽。
裁決禁賽之球員,若於禁賽公告發布日之前自一軍降至
二軍,聯盟將於該球員可登錄一軍日程起立即執行禁賽。
禁賽期間球團可選擇將該球員升上一軍執行禁賽,或繼續
放置二軍。(110年 8 月 2 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第25條 裁決禁賽之球員,若違規事實發生於登錄二軍時,必須完
全執行完規定禁賽之場數,才得以再次於一軍或二軍出
賽,禁賽期間不佔球團出場名額。(110年 8 月 2 日球團代表
會議通過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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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字面上要以違規事實發生的時間
也就是這三位去年是什麼時間去打牌的來決定是否能在二軍出賽
這部分沒有個確切的說法 就不多做推測了
然後如果聯盟是認定違規事實發生在登錄一軍時
因根據第24條上紅字的地方 是與球賽無關的違規行為
所以照字面上 這幾位被禁賽也不用佔一軍格子才對
大概是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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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明年也該禁賽一整年 因為真的太扯了 富邦 我等
你嘿
一樓你可以閉嘴
好了啦包哥
一樓這樣不算嚴重影響看板閱讀嗎
包哥是不是很閒 都搶頭香
好了啦
一樓早上有刷牙嗎?
一樓什麼時候割
看來是跟球賽有關的禁賽才需要佔一軍名額,
跟球賽無關的可不佔一軍名額。
這樣就可以理解曾峻岳為什麼降二軍了。
富邦又有希望了
一樓怎麼那麼閒啊
一樓害這篇一堆噓 補血
補
幫補血
噓到包哥 幫補
照這個規定,聯盟也可以罰球團。
但這個屬於「重大違紀」 最重終身禁賽 是可以成立的
重大違紀 就是聯盟與球團說了算 只要有接獲具體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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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聯盟說明 (曾傳昇事件)聯盟說明: 針對味全龍球團曾姓球員涉及德州撲克賭博案,經確認起訴,將依照聯盟規章《球團隊職 員違規懲處規定》第5條:「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 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21
Re: [問題] 有關中職規章"永不錄用"條款..先承認前一篇的推文錯誤, 聯盟有針對隨隊人員參與鬥毆做出處分, 不是跟球迷一樣可以處終身禁賽。 這次判罰應該會用"附錄"中的"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的"第17條"(聯盟規章第80頁) 球團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若有對對方隊職員言語侮辱、惡言惡語、粗暴動作等不正行為9
[討論] 聯盟對於Nice哥事件的說明聯盟說明: 針對味全龍球團曾姓球員涉及德州撲克賭博案,經確認起訴,將依照聯盟規章《球團隊職 員違規懲處規定》第5條:「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 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 重處球團及該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 1 至10萬元、禁賽 1 至10場。如涉及與7
Re: [討論] 職棒違規懲處的準則KBO聯盟規章 (譯自KBO官網) 第151條 [品位損害行為] 選手、監督、教練、球團任職人員或裁判委員因麻醉藥品犯罪、兵役舞弊 、種族歧視、暴力、性犯罪、飲酒駕駛(酒駕) 、賭博、服用興奮劑 等比賽外之品位損害行為,造成社會公眾質疑時,總裁將依照下述表格中所列施予失格處分、職務中止、參加活動中止、出場停止、賦課制裁金或警告處分等相關之制裁。 <對品位損害行爲相關之制裁規定> 賭博(非法網絡賭博及一般賭博等)6
[閒聊] 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第五條第5條 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 形象之不正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 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 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 1 至10萬元、禁賽 1 至1
[閒聊] 起訴就罰?哪裡有寫 還是媒體自己加上去你就當事實 第5條 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 形象之不正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 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